中川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3)英捷法律意字第127号
致: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的委托,指派田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列席了中川国际于2013年9月26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中川国际董事会于2013年8月26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
http://www.gfzr.com.cn)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说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同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6项,分别为: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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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斗明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2、《于平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3、《聘任汪浩女士担任本公司董事》;
4、《聘任龙江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
5、《仇宝不再担任本公司监事职务》;
6、《聘任胡夏墒担任本公司监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并于2013年9月26日按公告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中川国际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0,800万股,占中川国际股份总数的65.73%。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3年9月19日)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中川国际股票的股东(含未办理股份确权的其他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中川国际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中川国际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靳廷华先生主持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