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法律卫权途径:“股东直接诉讼”,其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无持股比例的限制。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
(一)决议无效之诉
(二)决议撤销之诉
(三)损害赔偿之诉
(四)查阅权请求之诉
(一)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二)决议撤销之诉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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