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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尽快解决老三板问题证监会得出组合拳!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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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尽快解决老三板问题证监会得出组合拳!

《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
(2013-06-19 12:09:05)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2a8a8b90101m9e0.html
姜洋签署



《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内容里有多处与事实不符的地方。
如:
一.关于对老三板监管职责的问题

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整体思路,今后“老三板”公司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新三板市场是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通过这一平台的交易具有合法性。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公司自律,市场中介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 (现在为什么还有那么多退市公司不发布年报及半年报呢?能说
是建立并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吗?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 .关于对“老三板”公司启动清欠和股改问题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仅适用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那老三板股改不是无章可循了吗?<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 发布时间:2006-11-22 ,而上市公司石油龙昌在不清欠及不股改的情况下于2006-11-30为中国石油让路而被迫退市!难道当时石油龙昌不是上市公司吗?因为石油龙昌的大股东为石油管道局,管道局归石油部,所以石油龙昌的问题不解决,中国石油无法上市,当时在石油龙昌要求重组的情况下强行退市。有8天时间就可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吗?就可以为了利益而草菅上市公司吗?)
同时,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05]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中国证监会开展的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也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
“老三板”公司退市后,我会负责对其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公司清欠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我会欢迎并鼓励“老三板”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等从公司长期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进行清欠和股改。
(为什么明确了股改而环保1却不股改而全流通呢?)

三.关于制定老三板公司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的配套措施问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2012年10月正式发布,《监管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向特别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同时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实施并购重组。
(当时国企资金紧张计划分配上市指标,那现在为什么不把这些国企的指标再强行推销出去呢?)

四.关于对“老三板”公司的再上市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问题

沪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2年11月30日发布,待征求意见完毕并正式实施后,所有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其终止上市情形消除后,如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均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交易所将按照《终止上市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新上市的决定,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同意后,交易所将安排其重新上市。
(那大自然5是否只要提出申请立马就可以到主板畅游呢?)


五.关于适当修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问题

代办系统公司的转让频率由其公司的质量决定,即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股份每周转让5次;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3次(即每周一、三、五各转让一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一次(每星期五转让一次)。转让采取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即转让日上午9.30半至11.30半,下午13:00点至15:00进行申报,在15:00以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成交。股份转让价格实行5%的涨幅限制。除公司原有股东外,投资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签订相关协议即可参与代办系统交易,没有特别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因此,代办系统投资者人数众多,交易活跃度远高于中关村股份报价试点的交易活跃度。以2011年为例,代办系统平均换手率8.81%,其中退市公司平均换手率7.21%,两网公司平均换手率23.3%,虽然低于主板市场的换手率,但远高于中关村试点2.94%的换手率,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基本需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运营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公司将整体平移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征求我们投资者的意见就强行平移老三板是何道理呢?请问什么时候把我们的沪深股票平移至纳斯达克呀!),相关交易规则暂时维持现有制度安排不变,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将根据“老三板”公司的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历史问题和市场制度调整方案。若无不妥,我们将以此口经答复投资者
(这是倾听投资者意见的态度吗?简直就是应付!)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0-26 09:45重新编辑 ]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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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10-26   
引用
引用第16楼jlsylbs于2013-10-26 09:29发表的 :
结果是和2013年后再有退市的一个待遇,
我们十多年的折磨。。。
我们的两网股十多年的狱中生活就不应得到补偿吗?

我们退市股的冤情就要自己吞吗?
新老划断呢?

.......


2001年至2007年末“不清而退”、“不改而退”仅43家公司,加上两网8家,构成仅老三板51家A股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暂时不会另行制定再上市实施办法。目前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具有解释权。希望表述自己的建议,应选用恰当用词用语便於主体对方理解与解决。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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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10-26   
结果是和2013年后再有退市的一个待遇,
我们十多年的折磨。。。
我们的两网股十多年的狱中生活就不应得到补偿吗?

我们退市股的冤情就要自己吞吗?
新老划断呢?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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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10-26   
证监会是一推六二五
《答复》中有如下内容:
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11月30日发布,待征求意见完毕并正式实施后,所有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其终止上市情形消除后,如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均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交易所将按照终止上市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新上市的决定。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同意后,交易所将安排其重新上市。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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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10-26   
那老三板股改不是无章可循了吗?
大浪淘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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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10-2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2a8a8b90101m9e0.html


附件

1.市场部意见

2.非上市公众公司部意见

3.退市办意见

4.转让系统意见

5.老三板投资者*****诉求汇集

6.会领导的批示汇总

7.关于上海辖区部分投资者10月30日集访情况报告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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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0-24   





跟强盗讲道理的后果是你自己受罪!
大浪淘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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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10-24   
有几家三板退市公司正准备资产重组,去证监会请示,
被告知,三板公司资产重组没有政策可循。

证监会一直
在敷衍、在忽悠、在欺骗三板苦民
他们一直再演戏
没完没了 !
大浪淘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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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10-24   
火烈冰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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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0-24   
回 楼主(jlsylbs) 的帖子
楼主,不知这同意答复文件是否属实
[ 此帖被火烈冰山在2013-10-25 13:46重新编辑 ]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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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0-24   
1、没有正确答案。

2、有答案没领导指示也不敢讲。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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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0-24   
两网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界定的“上市公司”!


wbfwx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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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0-24   
火烈冰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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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0-24   
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


《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
(2013-06-19 12:09:05)  

姜洋签署




一.关于对老三板监管职责的问题

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整体思路,今后“老三板”公司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新三板市场是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通过这一平台的交易具有合法性。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公司自律,市场中介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 .关于对“老三板”公司启动清欠和股改问题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仅适用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同时,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05]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中国证监会开展的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也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
“老三板”公司退市后,我会负责对其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公司清欠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我会欢迎并鼓励“老三板”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等从公司长期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进行清欠和股改。(此段落里写得很清楚,股改和清欠的4个文件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而老三板退市和两网公司现在纳入非上市公司定义,简单来说,这4个文件对老三板退市和两网公司无效,借此证监会告诉广大股民,以后老三板苦民就别拿这4个文件说事了,股改清欠对你们是政策制度上的空白,两网的自成立再到老三板,前后20年来的发展历史,到今天全是片汤,“空谈监管”很有中国特色!另外明确老三板清欠要地方政府负责,证监会只鼓励大股东和高管维护自身利益发行清欠和股改,这里为什么这么说呢?"《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文中明明写着“我会欢迎并鼓励“老三板”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等从公司长期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进行清欠和股改”,你看不出这是明显套话吗?现在凡是重要决议,广大中小投资者都不可能全到现场投票,老三板证监会又没有设网络投票决议的渠道制度,历来还不是就那几个高管和大股东几个人就把事情拍板决定了,大股东和高管都是在关注自己利益,谁还在乎其他人的利益啊,所以结果实际就是证监会只鼓励大股东和高管维护自身利益发行清欠和股改。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三.关于制定老三板公司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的配套措施问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2012年10月正式发布,《监管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向特别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同时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实施并购重组。( 没有具体实施规则细节,等于空头支票,)

四.关于对“老三板”公司的再上市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问题

沪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2年11月30日发布,待征求意见完毕并正式实施后,所有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其终止上市情形消除后,如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均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交易所将按照《终止上市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新上市的决定,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同意后,交易所将安排其重新上市。 。( 没有具体实施规则细节,等于空头支票,)

五.关于适当修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问题
(此条规则还是老规则,毛的没改,没说一样,有点不一样就是,和没说比,有点浪费口舌)
代办系统公司的转让频率由其公司的质量决定,即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股份每周转让5次;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3次(即每周一、三、五各转让一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一次(每星期五转让一次)。转让采取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即转让日上午9.30半至11.30半,下午13:00点至15:00进行申报,在15:00以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成交。股份转让价格实行5%的涨幅限制。除公司原有股东外,投资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签订相关协议即可参与代办系统交易,没有特别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因此,代办系统投资者人数众多,交易活跃度远高于中关村股份报价试点的交易活跃度。以2011年为例,代办系统平均换手率8.81%,其中退市公司平均换手率7.21%,两网公司平均换手率23.3%,虽然低于主板市场的换手率,但远高于中关村试点2.94%的换手率,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基本需求。  ( 这句话肯定是脑袋进大粪了才说的话,众所周知,老三板和中关村试点的交易规则和门槛不一样,老三板是每周5天或3天或1天交易一次,每次买入下限100股,自2000年2网进入老三板开始已有14年历史,流通股极其分散,以百万单位计算。而中关村试点交易需要通过协议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才能达到1次交易,并且每次买入下限要达3万股,试点从2006年开始,只有6年历史试点的股份制公司人数不能超过200人,造成了股份相当集中,2011年为止所有100多家试点公司加一起股东,也就几千个,这和老三板百万流通股东相比简直天上地下,老三板流通交易过户相对于试点公司的交易 ,要快速要简洁很多,门槛也相当低,综合因素,造成老三版换手率肯定要明显高于试点公司,但这种很正常的现象和老三板现有制度下能不能满足投资者的基本需求,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根本就是两个不相关的问题扯在了一起,请问管理层交易制度不一样的换手率有可比性吗?另外请问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每次交易门槛下降1000股,之后,势必新三板交易换手率要大幅提高,适时,也要把现行的老三板换手率也和新三板比一比呢?比一比哪个市场不能满足投资者需求?具体多少换手率是在不管任何交易制度和门槛的情况下,算是满足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的衡量标准呢?老三板要是按照主板的交易制度下,形成的换手率,就一定是非理性,非正常的吗?就肯定满足不了投资者需求吗?两网股的历史问题最早,最悠久,给投资者造成的负担最重,管理层不把两网问题解决掉,就开展新试点,还比来比去的,脸红不脸红!江泽民主席还视查过两网交易所,现在江泽民不当主席了,三个代表全忘脑后勺了,管理层太扯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运营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公司将整体平移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交易规则暂时维持现有制度安排不变,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将根据“老三板”公司的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历史问题和市场制度调整方案。若无不妥,我们将以此口经答复投资者


特此声明,本人不知网上流传这个文件是否属实,本人爱党,爱社会主义,愿意为国家做贡献,本人一切言行都是为了促进证监管理层发现问题,尽快完善制度,我有坚定信心,我们的国家始终能国富民康!各地公安机关千万别跨省缉拿我!
[ 此帖被火烈冰山在2013-10-25 13: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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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0-24   
今后“老三板”公司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新三板市场是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通过这一平台的交易具有合法性。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公司自律,市场中介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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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4   
看完之后你会气不打一处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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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24   



看来证监会真的是不懂法,真难为他们了。


浙江信联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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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4   
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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