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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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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宋晓明;张勇健;赵柯  最高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13-4-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以下简称《纪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41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2年10月29日印发。该会议纪要对于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拟对《纪要》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和精神、主要内容等进行介绍,以期对该《纪要》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和经过

   破产重整是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挽救危困企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企业破产法的一大制度创新。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重整案件的审理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领域。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35件。这些上市公司通过重整程序避免了破产清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也通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

   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此,早在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就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组成联合课题组,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进行专题调研。经对调研成果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召开了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经过认真讨论,就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形成该《纪要》。

   二、《纪要》的基本精神

   企业破产法实施5年多来,人民法院在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但是总体来说尚缺乏成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审判经验。在形成《纪要》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法律规定原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本质上属于企业破产案件,所涉问题都应遵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其中又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它们是制定《纪要》的基本法律依据。二是总结成功的司法经验。在进行专题调研的过程中,我们搜集了大量的国内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进行充分剖析研究,并广泛征求各人民法院、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认识比较统一、实践证明效果较好的司法经验。对于那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则未纳入《纪要》的内容。三是法院与证券监管机构分工配合。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司法程序,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进行。但因为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其重整过程又离不开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纪要》不但明确了法院的职责,亦规定了涉及行政监管时应启动的程序,确保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法院与行政监管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鉴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囿于篇幅和条件,《纪要》对于一些问题未做规定。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为将来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纪要》的主要内容

   《纪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审查、信息保密和披露、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会商机制等问题,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以下就其中所涉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

   上市公司涉及面广,一旦破产清算,将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社会影响较大。同时,在现阶段,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也在社会上具有相当强的吸引力。因此,利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重整程序着力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应是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积极寻求的途径。但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专门性规定,很多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这种情况下就要求人民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作为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首要原则。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原则首先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出现没有程序保障的真空状态,即使在法律难以进行细密规范的操作进程中,也要恪守正当的程序理念。其次,在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众多参与主体的实体权利时,要特别注意贯彻依法公正审理原则。一方面要确保各种性质的债权人享有其原来对上市公司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并且按照比例公平地获得不低于上市公司即时破产清算获得的清偿。另一方面也应当兼顾上市公司以及出资人利益,尽力挽救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上市公司,避免破产清算。此外,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因为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影响而“破不得”、“不能破”的认识,《纪要》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重整不成的,即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宣告上市公司破产清算。以期树立正确的导向,避免资本市场对可能重整的上市公司进行恶意炒作。

   另外,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企业职工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比较集中和突出,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定要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风险预警、部门联动、资金保障等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维稳工作,并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

   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申请、审查和受理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不同,在是否受理的审查中涉及很多内容,尤其是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破产重整还必然涉及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有关问题。因此,《纪要》一方面明确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应当提交的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的特殊材料,包括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另一方面,《纪要》又对法院在审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的情形以及召开听证会时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目的在于依法稳妥地裁定是否受理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此外,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较为敏感,不仅涉及企业职工和二级市场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安排,还涉及与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因此,在以往受理的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均要求拟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这一做法也在《纪要》中加以明确。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将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列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一项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主要是对公司重整的具体措施进行规定,而公司的重整措施是公司为摆脱危机而新生的具体手段,直接关系到债务人企业的生死,在重整程序中至为重要。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经营方案具体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加以明确,而国外的相关立法中大多都对重整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在当初立法时主要是考虑到重整措施在实践中是丰富多样的,如果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加以规定,可能会抑制重整参与人的创造力,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但是,从目前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的案例来看,一些进入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经营方案规定的非常简单,甚至仅是几百字的概括陈述,不足以提供关于该上市公司重整具体措施的有效信息。这就给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带来了盲目性,同时也给后续的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纪要》强调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的经营方案应当尽量细化,需包括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上市公司重整具体措施的内容。此外,有关经营方案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为便于后续的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应当聘请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及格式编制相关材料,并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及其经营方案的必备文件。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会商机制

   1.《纪要》引入会商机制的原因。

   《纪要》之所以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会商机制,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的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法院审查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时,除审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外,重点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是否使处于同一顺位的债权人获得公平对待的清偿、是否每一个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至少可以获得其在清算程序中可以获得的清偿。对出资人组的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时,要看涉及权益调整的出资人是否表决通过了该重整计划草案,该权益调整是否公平公正。对于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因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重整程序中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定向增发等的条件做出特殊规定,故证券监管机构仍然是按照现行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重组方、对拟投入的资产、对股东权益调整方式、对程序方面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等进行审查。表面看来,法院和证监部门的审查各有侧重、互相配合,但实际上却存在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自各表决组通过之日起10日内,或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如果在履行过程中,涉及股权调整或重大资产交易等事项不能得到批准时,就会使重整计划草案得不到实际执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这样就实际造成了行政权否定司法权的尴尬局面。对于证券监管机构而言,如果上市公司先行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许可,而法院并未通过相关的重整计划草案,则又会使该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执行的可能。因此,当上市公司采取的重整措施涉及股权让与、定向增发、资产交易、减资等事项时,重整计划不但涉及法院的正常批准或强制批准,还涉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审批问题。两者如何协调?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先还是证券监管机构做出行政许可在先就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纪要》明确,当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时,启动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

   2.启动会商机制实践中需要把握的问题。

   对于会商机制的理解,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会商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当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证监会进行研究。其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参考证监会对会商事项的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证监会在接到会商案件材料后,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可以分为肯定意见、否定意见、附条件肯定意见。对于上述专家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前,应予充分考虑。对于专家咨询意见明确为否定意见的,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撤回提请批准的申请并对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依法调整后再行提请会商。再次,专家咨询意见不能代替行政许可决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核准程序。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获得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在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内实施完毕。
欺诈上市,卖者有责。 退市不公,股东不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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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03   
对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的解读

浙江海纳于1999年5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法人股东为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四位自然人。2003年2月15日,浙江大学企业集团分别与邱忠保所操控的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后者分别转让了2560万股和2160万股国有法人股,合计占到了总股本的52.44%。此后,邱忠保和其控制的原公司高管人员利用控制地位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达2.51亿元,还擅自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本金总额高达3.95亿元,造成了公司严重的债务危机。
2007年7月,债权人袁建华以拥有浙江海纳2190.43万元的债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2007年9月,法院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重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此后,共有15家债权人向浙江海纳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金额为5.42亿元。
同年10月24日,海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87.17%的支持率通过了《海纳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是:为避免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实际大股东深圳大地公司以浙江海纳资产价值1.1亿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本金可获得25.35%的清偿,债权人免除浙江海纳剩余本金和全部利益的债权及其他债权。
2007年11月20日,杭州中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终止了重整程序。
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这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我国破产立法领域的新突破,必将对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第一个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是我国首例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案件本身即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一、破产重整的价值导向
在新破产法引入破产重整制度的背后,是我国公司立法理念及价值导向的转变,即由一味地强调公司股东利益至上转向追求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
这一转变与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密不可分。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公司治理研究以及受其影响的公司立法均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最终也是唯一的目标,当股东与其他利益关系主体的利益产生冲突时,股东利益应当被优先保护。
随着公司内涵的进一步拓展以及对公司认识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公司已经不再单纯作为股东的投资实体存在,而是成为包括股东和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经销商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利益集合体,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也为公司价值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是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组成的一个系统,公司的目标应该是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增加价值,并实现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是仅仅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近年来,这一理论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OECD公司治理原则》就专门将利益相关者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与公司股东相比,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这也进一步增加了通过法律手段对其利益予以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债权人为例,由于不具有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公司债权人只享有对公司的请求权,不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不能阻止公司损害利益相关者行为的发生,也就不能实现对其自身利益的有效保护。不仅如此,公司一旦因为某种原因陷入破产境地,公司股东将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原则上不会就公司的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
作为上述理论的延伸和必然结果,各国逐渐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司相关利益者尤其是公司债权人予以保护,使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不损害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破产重整即是各国在公司立法所做的有益尝试,且已经成为保护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举措。
由此可见,破产重整的立法初衷即隐含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平衡的追求。为此,在处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事件时,就应以实现这一利益平衡作为基本的价值导向。
二、利益平衡的具体体现
回顾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分析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发现,破产重整对于浙江海纳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首先,破产重整不仅为公司股东挽回了损失,而且为其创造了新的投资价值。如果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浙江海纳所有股东包括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投资将付诸东流。通过破产重整,公司的债务获得减免,维持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仅避免了暂停上市或退市的风险,而且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获得了重新振兴的机会,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破产重整提高了债务的清偿率,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重整如果按照破产清算,浙江海纳的债权人只能获得19.84%的本金清偿率,而通过破产重整,债权人实际获得了25.35%的本金清偿率,提高了5.51个百分点,债权人利益在更大层面上获得了保护。
再次,破产重整切实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利益相关者众多,利益关系极为复杂,一旦公司破产清算,不仅广大投资者将遭受损失,还会使公司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遭受不可预期的损失。破产重整使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得以持续,避免了公司破产给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冲击,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三、破产重整的经验总结
作为首例破产重整案例,浙江海纳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破产重整必须始终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为实现利益平衡这一目标,包括公司股东、管理人、债权人、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都做出了巨大努力,这是浙江海纳破产重整得以成功的根本所在。
1.借力中介机构,加强管理人与债权人的沟通。作为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事务的管理人——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引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介组织,协助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谈判,并将重整成功所需偿付的部分资金托管于资产管理公司处,提高了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互信程度,消除了股东与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障碍,减少了利益分歧,加快了破产重整进程。
2.充分协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最终通过只需要出席会议的同意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即可。但为平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尽可能多地争取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支持,有关部门在正式表决之前,组织了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初步达成了共识,最终使重整计划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保证了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
3.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帮助公司解决困难。在处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浙江证监局、浙大国资办等部门专门成立了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就有关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事宜进行沟通、协商。此外,浙江证监局还积极协助公司与杭州法院进行沟通,暂停强制执行,解决违规担保,并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沟通,给公司解决违规担保等问题争取了时间。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浙江海纳破产重整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4.司法部门创新求变,探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方式。由于破产法实施不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缺乏可供参考的先例,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作为本案的主审法院——杭州中院以实现利益平衡为目标,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案件审理方式,采用了立案审查的实质性标准,并就案件处理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合法、合理,为破产重整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破产重整的相关建议
尽管如前所述,浙江海纳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了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但也应看到,整个案件的处理还有美中不足,在此一并提出,期望对此后类似案件能有所帮助。
1.战略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作为整个破产重整方案的核心,深圳大地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为浙江海纳提供了1.1亿元的现金。由此,深圳大地公司成为浙江海纳唯一的债权人,如何保护这部分债权成为日后需要关注的重点。尽管新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的市场化给予重点强调,规定了包括无偿转让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债权转化为股份在内的多种重整措施,但遗憾的是,浙江海纳此次所进行的破产重整仅限于债务重整,没有涉及股权重整。在笔者看来,为避免再次引发争端与纠纷,上市公司重整应将债务重整和股权重整结合进行,切实保护战略投资者的利益,从更广范围内实现利益平衡。
2.债权人市场的缺失降低了破产重整效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所涉债权人往往比较多,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债权人市场,在债权人之间不能就破产重整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破产重整方案持否定意见的债权人就不能及时退出,这显然会增加重整方案通过的难度;而对于看好重整企业价值且愿意接受重整方案的潜在债权人来说,他们也不能通过债权转让而成为公司的实际债权人。这样一个封闭的债权人市场,由于缺乏退出和进入机制,导致要么破产重整方案被搁浅,股东、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者不能实现利益平衡;要么被占多数的债权人强行通过,少数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利益将在一定程度遭受损失,同样不能实现利益平衡。为此,应通过适当形式建立债权转让市场,让看好重整企业价值的债权人替代原有债权人,以提高重整效率。
浙江证监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王怀章 朱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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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03   
解决上市公司疑难问题 确保重整程序有效运作
——深圳中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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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以来,至今已有1600余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由于上市公司同其他现代企业一样,都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要遵循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则——优胜劣汰。因此,上市公司也有可能因经营上的失败而陷入危机困境,并有可能被否定法律拟制人格而退出市场。现代破产法理念中重整概念的提出无疑为处理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找到了一种合适的制度安排。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了重整制度。截至2010年1月1日,我国已有23家上市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深圳中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分析总结上述23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若干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立法及司法有所裨益。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现状分析

  截至2010年1月1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过重整或者正在进行重整的上市公司共有23家。23家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中,共有20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终结重整程序,其中,11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1.关于立案受理情况。已受理的23宗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绝大多数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即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

  2.关于管理人指定情况。已受理的23宗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绝大多数的管理人由清算组担任。清算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律师、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总协调人主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当地国资委负责人,或地方政府副职领导担任。

  3.关于重整期间的经营管理。已受理的23宗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只有4家公司采取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其余19家均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但管理人并不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而是委托公司原管理层负责。

  4.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20家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中,17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提出,2家上市公司由债务人提出,1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由管理人与债务人共同提出。

  5.关于股权调整情况。20家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中,有14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且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股东权益调整方案。

  6.关于资产重组情况。20家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中,只有3家上市公司已完成资产重组,其余17家均在申请或拟申请中。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从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给立法带来了诸多挑战,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程序的规定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1.关于重整申请的审查受理问题。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主要依赖行政主导,但重整程序作为司法程序,应由人民法院主导。目前,关于法院司法审查的内容与程序缺乏明文规定,亟待进一步完善。

  2.关于管理人的选任问题。由政府主导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控制重整程序,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重整的效率,但不符合现代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同时,由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与一般企业破产案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指定问题,亟须专门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

  3.关于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问题。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应为基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是,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尚无明文规定,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4.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但关于其制定原则、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以及重整计划的批准和执行等问题,均有待立法作出更加系统而明确的规定。

  5.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可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但并未明确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依据、原则、方式、比例等,这些均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6.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是债务人,但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管理人、出资人、债权人或者重组方,能否参与执行重整计划。此外,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能否进行调整或变更。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7.关于资产重组问题。重组方的选择及资产重组问题对上市公司重整成功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何从法律和财务方面对潜在重组方进行调查,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同时,上市公司的后续资产重组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如实践中,重整中的上市公司往往由于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而无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些都亟待立法的改进。

  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由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程序设计上未体现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特性,因此在实践中遇到诸多法律难题,严重影响重整程序的有效运作。为妥善解决上市公司重整进程中的各类疑难法律问题,确保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我们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立案审查

  由于上市公司一旦不能重整成功则直接面临破产清算,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法院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必须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组织当事人听证,掌握案件概况,明确重整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其次,组织召开部分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大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债权人和持股比例在前的几位大股东)会议,征询他们对重整可行性报告、债权减让方案、股权变动方案等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征询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证券监督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他们对重整的支持与配合。

  ◎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流程

  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当地政府向管辖法院书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维护社会稳定预案;2.管辖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致函当地政府表示拟同意受理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批准;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致函证监会知会该上市公司拟进入重整程序,并表示支持;4.证监会函复该省级人民政府表示知晓该事项,同时致函最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由其依法处理;5.最高法院根据证监会的来函和下级法院的请示决定是否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6.管辖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复后函告当地政府,同时裁定该上市公司重整。

  ◎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

  关于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因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主体众多,关系复杂,利益重大,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往往对管理人的选任施加影响。从目前已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情况看,虽然形式上均由法院以法律文书的方式指定管理人,但实际操作上均是由地方政府或大股东主导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我们认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为公平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指定管理人,以确保管理人独立、中立地开展工作。

  关于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法院指定管理人包括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接受推荐方式、直接指定方式等四种。我们认为,为保证重整程序的公开透明公正,法院在选定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管理人时,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优秀、有实力、有经验的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

  ◎重整期间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是原则,债务人自行管理是例外。这体现了立法对经营失败债务人的不信任和惩处,目的在于确保债务人财产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但这种做法“过于保守,不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在企业复兴的促进力上则是效率最低”。我们认为,对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来说,社会稳定和企业复兴的公共利益远远大于债权人的私权利益。对于一家大型上市公司来讲,要找到合适的中介机构来取代债务人的管理层对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管理非常困难,而且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在重整期间,若债务人主动提出自行管理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当准许继续由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同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制作。而韩国《会社整顿法》第190条、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90条均规定,债权人或股东可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我们认为,重整计划草案作为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制订是否公平、合理,能否获得各债权人组、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直接关系到重整成败。因此,一方面要调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积极性,在多方协调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另一方面,债权人、股东、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要求。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关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其中,资产重组方案是其核心内容。对于盈利状况极差的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如果没有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单单依靠债务人自身资产的整合和业务的调整,很难使上市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更无法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对于资产重组方案,我们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谁来选择重组方。首先,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可以自由选择重组方;其次,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由负责债务人经营管理的人来选择重组方;再次,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了重整方,则依法交由关系人会议表决;最后,如果重整计划草案只有概括的资产重组方案,未明确具体的重组方,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和批准后,由债务人依照资产重组方案选择重组方。二是如何选择合适的重组方。首先,应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如股本结构、重组后的利润要求等确定注入资产的基本条件。然后,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重组方,从法律和财务方面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重点审查其资产负债、股权结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和拟注入资产是否具有盈利能力等。最后,通过与各意向重组方协商谈判确定最终的重组方,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是选定重组方后,是否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如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重组方,由于上市公司的后续资产重组方案需要证监会审核,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该重组方案最终未能获得证监会核准,则将导致整个重整计划无法执行,重整面临失败的风险。

  关于债权分类和受偿方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债权一般分为以下几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关于受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偿数额及清偿率的比

  较说明。重整计划草案在确定受偿数额时所受到的一个限制是,其对任何一个特定组的债权人提供的清偿数额,不能少于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获得的清偿。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制作该草案时普通债权依照破产清算程序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各能获得的清偿比率的计算依据及详细说明。二是受偿顺位。首先清偿有物的担保债权,其次清偿职工债权,接着清偿税款债权,最后清偿普通债权。三是受偿方式。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一般都是以上市公司自有资产变现资金或者其他主体提供偿债资金,采用现金方式进行清偿。而对于普通债权,受偿方式除以上述资金现金清偿外,还包括由股东让渡股票进行清偿,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清偿,将上市公司的对外应收款分配给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等。四是受偿期限。关于各类债权的受偿时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上来说,只要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清偿完毕即可。

  关于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一是调整的依据。我们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并不必然要求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但在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出资人的股权为负值,并不具有实质权益,同时上市公司通过重整豁免巨额债务获得重生,最大受益人即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包括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的内容。二是调整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一般包括三种方式,其一按比例缩小整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数额,出资人持有的股份也相应缩小;其二在保持整个上市公司总股本数额不变的基础上减少出资人的持股数额,而将其让渡的股份分配给债权人或者转让给重组方;其三先削减出资人的持股数额,将其让渡的股份用以清偿债务,然后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引进重组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三是调整的幅度。由于不同类型的股东,包括非流通股股东、限售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大股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所付出的对价不同,对上市公司身陷重整境地所应负的经营责任不同,其通过重整所获得的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东,调整的幅度也应有所不同。对于持有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由于其取得上市公司原始股的对价很低,而且他们一般都对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于他们所持有的股份应当进行大比例的折让。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一般分为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等几类,必要时,可以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实践中,对于各债权人组,均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对于出资人组,除了采取现场开会方式进行表决外,有的上市公司还采取了通信表决和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表决方式。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对于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的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均参考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我们认为,从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提高重整效率的角度考虑,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时,即视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

  关于正常批准。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上市公司重整实质是股东、战略投资人、债权人等多方面利益的一种妥协性的商业安排,法院不应也不能对企业纯商业事项介入过多。

  关于强制批准。企业破产法规定未被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予以强制批准。我们认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即至少有一个或几个权益受到影响的表决组已经接受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二,保护反对债权人利益原则,即重整计划草案必须保证每一个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都至少可以获得他在清算程序中本可获得的清偿,而且没有受到不公平的歧视。实践中,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重整计划草案对清算状态下和重整条件下清偿比例的测算要准确;二是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已经与债权人或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并经过了表决、补充表决程序,重整计划草案仍未能通过;三是重整计划草案已对债务清偿方案、清偿资金来源等做出明确安排,且具有可行性;四是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削减出资人权益的内容,以寻求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为了限制法院强制批准权力的滥用和最大限度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强制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应报经最高法院批准。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我们认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依法只能是债务人,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如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或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管理人才能作为执行人。出资人、债权人或者重组方如果希望直接参与重整计划的执行,应当以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或者通过债务人有权机构指定的方式介入,最终仍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执行重整计划。

  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是否允许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变更重整计划,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重整计划的变更在特殊情况下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应当经过何种程序进行变更。较为公平合理的方式是采取与通过重整计划相同的程序,即由受重整计划变更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按照原重整计划的表决程序重新表决,通过之后再报法院裁定批准。

  ◎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终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即重整计划批准之日为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但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是否应当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者终结重整程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由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产生一系列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通过裁定方式予以确认,法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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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上市公司疑难问题 确保重整程序有效运作
——深圳中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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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以来,至今已有1600余家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由于上市公司同其他现代企业一样,都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要遵循市场竞争的一般规则——优胜劣汰。因此,上市公司也有可能因经营上的失败而陷入危机困境,并有可能被否定法律拟制人格而退出市场。现代破产法理念中重整概念的提出无疑为处理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找到了一种合适的制度安排。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了重整制度。截至2010年1月1日,我国已有23家上市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深圳中院民七庭课题组在分析总结上述23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若干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立法及司法有所裨益。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现状分析

  截至2010年1月1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过重整或者正在进行重整的上市公司共有23家。23家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中,共有20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终结重整程序,其中,11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1.关于立案受理情况。已受理的23宗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绝大多数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即地方政府作为主协调人主导申请和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

  2.关于管理人指定情况。已受理的23宗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绝大多数的管理人由清算组担任。清算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律师、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总协调人主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当地国资委负责人,或地方政府副职领导担任。

  3.关于重整期间的经营管理。已受理的23宗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只有4家公司采取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其余19家均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但管理人并不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而是委托公司原管理层负责。

  4.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20家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中,17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提出,2家上市公司由债务人提出,1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由管理人与债务人共同提出。

  5.关于股权调整情况。20家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中,有14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对股东权益进行调整,且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股东权益调整方案。

  6.关于资产重组情况。20家完成重整的上市公司中,只有3家上市公司已完成资产重组,其余17家均在申请或拟申请中。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亟须解决的法律问题

  从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给立法带来了诸多挑战,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程序的规定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1.关于重整申请的审查受理问题。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主要依赖行政主导,但重整程序作为司法程序,应由人民法院主导。目前,关于法院司法审查的内容与程序缺乏明文规定,亟待进一步完善。

  2.关于管理人的选任问题。由政府主导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控制重整程序,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重整的效率,但不符合现代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同时,由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与一般企业破产案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指定问题,亟须专门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

  3.关于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问题。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应为基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是,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尚无明文规定,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4.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但关于其制定原则、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以及重整计划的批准和执行等问题,均有待立法作出更加系统而明确的规定。

  5.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可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但并未明确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依据、原则、方式、比例等,这些均有待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6.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是债务人,但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管理人、出资人、债权人或者重组方,能否参与执行重整计划。此外,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能否进行调整或变更。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7.关于资产重组问题。重组方的选择及资产重组问题对上市公司重整成功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何从法律和财务方面对潜在重组方进行调查,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同时,上市公司的后续资产重组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如实践中,重整中的上市公司往往由于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而无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些都亟待立法的改进。

  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由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程序设计上未体现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特性,因此在实践中遇到诸多法律难题,严重影响重整程序的有效运作。为妥善解决上市公司重整进程中的各类疑难法律问题,确保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我们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立案审查

  由于上市公司一旦不能重整成功则直接面临破产清算,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法院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必须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组织当事人听证,掌握案件概况,明确重整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其次,组织召开部分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大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债权人和持股比例在前的几位大股东)会议,征询他们对重整可行性报告、债权减让方案、股权变动方案等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征询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证券监督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他们对重整的支持与配合。

  ◎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流程

  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1.当地政府向管辖法院书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维护社会稳定预案;2.管辖法院对上市公司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致函当地政府表示拟同意受理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批准;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致函证监会知会该上市公司拟进入重整程序,并表示支持;4.证监会函复该省级人民政府表示知晓该事项,同时致函最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该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并由其依法处理;5.最高法院根据证监会的来函和下级法院的请示决定是否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6.管辖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上市公司重整申请的批复后函告当地政府,同时裁定该上市公司重整。

  ◎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

  关于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因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主体众多,关系复杂,利益重大,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往往对管理人的选任施加影响。从目前已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情况看,虽然形式上均由法院以法律文书的方式指定管理人,但实际操作上均是由地方政府或大股东主导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我们认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为公平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指定管理人,以确保管理人独立、中立地开展工作。

  关于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法院指定管理人包括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接受推荐方式、直接指定方式等四种。我们认为,为保证重整程序的公开透明公正,法院在选定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管理人时,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优秀、有实力、有经验的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

  ◎重整期间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是原则,债务人自行管理是例外。这体现了立法对经营失败债务人的不信任和惩处,目的在于确保债务人财产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但这种做法“过于保守,不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在企业复兴的促进力上则是效率最低”。我们认为,对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来说,社会稳定和企业复兴的公共利益远远大于债权人的私权利益。对于一家大型上市公司来讲,要找到合适的中介机构来取代债务人的管理层对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管理非常困难,而且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在重整期间,若债务人主动提出自行管理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当准许继续由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同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制作。而韩国《会社整顿法》第190条、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90条均规定,债权人或股东可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我们认为,重整计划草案作为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制订是否公平、合理,能否获得各债权人组、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直接关系到重整成败。因此,一方面要调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积极性,在多方协调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另一方面,债权人、股东、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要求。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关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其中,资产重组方案是其核心内容。对于盈利状况极差的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如果没有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单单依靠债务人自身资产的整合和业务的调整,很难使上市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更无法实现清偿债务的目的。对于资产重组方案,我们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谁来选择重组方。首先,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可以自由选择重组方;其次,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由负责债务人经营管理的人来选择重组方;再次,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了重整方,则依法交由关系人会议表决;最后,如果重整计划草案只有概括的资产重组方案,未明确具体的重组方,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和批准后,由债务人依照资产重组方案选择重组方。二是如何选择合适的重组方。首先,应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如股本结构、重组后的利润要求等确定注入资产的基本条件。然后,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重组方,从法律和财务方面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重点审查其资产负债、股权结构、主要资产权属情况和拟注入资产是否具有盈利能力等。最后,通过与各意向重组方协商谈判确定最终的重组方,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三是选定重组方后,是否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如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重组方,由于上市公司的后续资产重组方案需要证监会审核,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该重组方案最终未能获得证监会核准,则将导致整个重整计划无法执行,重整面临失败的风险。

  关于债权分类和受偿方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债权一般分为以下几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关于受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偿数额及清偿率的比

  较说明。重整计划草案在确定受偿数额时所受到的一个限制是,其对任何一个特定组的债权人提供的清偿数额,不能少于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获得的清偿。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制作该草案时普通债权依照破产清算程序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各能获得的清偿比率的计算依据及详细说明。二是受偿顺位。首先清偿有物的担保债权,其次清偿职工债权,接着清偿税款债权,最后清偿普通债权。三是受偿方式。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一般都是以上市公司自有资产变现资金或者其他主体提供偿债资金,采用现金方式进行清偿。而对于普通债权,受偿方式除以上述资金现金清偿外,还包括由股东让渡股票进行清偿,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清偿,将上市公司的对外应收款分配给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等。四是受偿期限。关于各类债权的受偿时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上来说,只要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清偿完毕即可。

  关于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一是调整的依据。我们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并不必然要求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但在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出资人的股权为负值,并不具有实质权益,同时上市公司通过重整豁免巨额债务获得重生,最大受益人即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包括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的内容。二是调整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一般包括三种方式,其一按比例缩小整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数额,出资人持有的股份也相应缩小;其二在保持整个上市公司总股本数额不变的基础上减少出资人的持股数额,而将其让渡的股份分配给债权人或者转让给重组方;其三先削减出资人的持股数额,将其让渡的股份用以清偿债务,然后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引进重组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三是调整的幅度。由于不同类型的股东,包括非流通股股东、限售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大股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所付出的对价不同,对上市公司身陷重整境地所应负的经营责任不同,其通过重整所获得的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东,调整的幅度也应有所不同。对于持有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由于其取得上市公司原始股的对价很低,而且他们一般都对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于他们所持有的股份应当进行大比例的折让。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一般分为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等几类,必要时,可以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实践中,对于各债权人组,均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对于出资人组,除了采取现场开会方式进行表决外,有的上市公司还采取了通信表决和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表决方式。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对于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的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均参考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我们认为,从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提高重整效率的角度考虑,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时,即视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

  关于正常批准。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上市公司重整实质是股东、战略投资人、债权人等多方面利益的一种妥协性的商业安排,法院不应也不能对企业纯商业事项介入过多。

  关于强制批准。企业破产法规定未被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予以强制批准。我们认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即至少有一个或几个权益受到影响的表决组已经接受了重整计划草案;其二,保护反对债权人利益原则,即重整计划草案必须保证每一个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都至少可以获得他在清算程序中本可获得的清偿,而且没有受到不公平的歧视。实践中,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重整计划草案对清算状态下和重整条件下清偿比例的测算要准确;二是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已经与债权人或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并经过了表决、补充表决程序,重整计划草案仍未能通过;三是重整计划草案已对债务清偿方案、清偿资金来源等做出明确安排,且具有可行性;四是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削减出资人权益的内容,以寻求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为了限制法院强制批准权力的滥用和最大限度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强制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应报经最高法院批准。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

  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我们认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依法只能是债务人,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如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或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管理人才能作为执行人。出资人、债权人或者重组方如果希望直接参与重整计划的执行,应当以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或者通过债务人有权机构指定的方式介入,最终仍应当以债务人的名义执行重整计划。

  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是否允许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变更重整计划,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重整计划的变更在特殊情况下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应当经过何种程序进行变更。较为公平合理的方式是采取与通过重整计划相同的程序,即由受重整计划变更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按照原重整计划的表决程序重新表决,通过之后再报法院裁定批准。

  ◎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终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即重整计划批准之日为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但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是否应当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者终结重整程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由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产生一系列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通过裁定方式予以确认,法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七庭课题组)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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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1-03   
司马南
看了再说。《美国对中国最大的暗算》http://url.cn/OXtoAd

美国对中国最大的暗算
2013-11-03 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

美国不仅仅是对中国构筑一个静态的“C”字型战略包围圈就完事。在冷战年代,美国对中国是硬围堵,对苏联是软绞杀;冷战结束后,美国对中、俄的大战略,正好反过来:美国对俄罗斯是硬围堵,对中国采取软绞杀。
    
    一是经济掏空:28个产业,控制了21个。这是最根本最省事的釜底抽薪。多少年来,当中国沉迷于GDP数字和外贸进出口额的时候,美国却一直在隐秘地实施着针对中国的经济掏空战略。美国借中国的钱,再投到中国,消灭中国的名牌,控制中国的矿产,入股中国的银行,炒中国的股市、楼市,但是,美国却不许中国购买美国的企业,不出售给中国高技术和武器,只许中国大量的金钱买美国的国债--其实就是“借”钱给美国,供美国循环用于掏空中国。这方面的事例不胜枚举,可以参考北京财经大学教授李炳炎在北京大学几年前的一个讲座《外资并购与我国产业安全》。我新华出版社出版的我的《盛世狼烟》中写道,美国一边火上浇油鼓励中国发展房地产,一边阴谋暗算中国的战略产业。比如,以赠送二手波音707,组装麦道飞机为诱饵,当然还有可能收买间谍的方式,搞死了中国的大飞机“运十”,然后他们的飞机全部占领中国市场。再比如它用中国的火箭发射美国的卫星,一上天就爆炸,毁坏中国运载火箭的声誉,它拿了保险走人。它的卫星发射前以保密为由不让我们看,谁知道它是卫星还是炸弹? 这方面的例子太多了。总而言之,就是让你只长肉,不长骨头。因为只有肉以后它可以吃,你有了骨头就有了力量,它可能吃不着。
    
    一、美元陷阱
    美国突然爆发的金融危机,在暴露美国金融体系混乱的同时,也突然暴露出中国手中握有一万多亿美元债券的惊天事实。
    
    我想要说的是,这些钱,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财富积累,现在大部分被美国拿去了,只要跳出纯粹的经济和金融视角就可以一目了然:美国已经通过债券绑架了中国! 中国无法抛售这些债券,否则只能让这些债券早日贬值和更大幅度贬值,美国还在威胁利诱中国必须继续购买美国债券,因为如果中国不买,美国经济不能早日复苏,这些债券仍然是一文不值,而且人民币还要升值,影响到以出口为主的工业体系。美国就用这样的话吓唬中国把钱送到美国的口袋。
    
    中国的钱被美国拿走,中国不再有钱购买技术,建立现代工业体系和发展军备。事实上等于断送了现代化的前景。谁都知道,现代化就是工业化,没有钱怎么工业化呢?中国因此也没有基本的国家安全,因为一万多亿美元,没有转化成任何一点国防能力!美国不卖给中国军火和高技术,欧洲也不卖,只卖给中国债券。美国拿着中国的钱,等待机会,等中国破产时,低价收购中国的资产,然后再高价盘剥中国!
    
    美国为什么不购买中国的债券?为什么不抛售黄金救美元?为什么不出售波音公司救它的金融机构? 谁都清楚,美国同时开动印钞机大印美元,必然要导致美元大幅度贬值,中国手上的美国国债最后还是一文不值。只要有工业在,有资源在,美国就一直会在军事上遥遥领先其他国家,别人就得继续给它钱。它什么也不在乎。但它牢牢抓着工业、高技术和资源。英国《金融时报》网站5月24日报道说,中国掉进“美元陷阱”,几乎别无选择,只能将大部分日益增加的外汇储备不断注入美国国债市场。尽管明知美国金融市场凶险,但仅3月份一个月,中国直接持有的美国国债就增加了数亿美元,现在已经超过8000亿美元,继续不得不充当美国政府最大债权人。这是一枚不值得骄傲的金牌。《华盛顿邮报》5月26日文章以戏弄的口吻说道:中国出人意料地从国际金融体系的胆怯参与者摇身一变成为不耐烦的敲桌子者……作为国际金融体系核心的美元一旦贬值,中国政府势必会亏钱。
    
    所以中国想方设法减少美元贬值风险。最牢靠的办法是停止买入太多美国国债,但这将使人民币升值,从而加剧出口困境。所以中国千方百计寻找能走出美元陷阱而不会推高人民币的法子……它希望更多地通过人民币结算……但想以此逃离美元陷阱,就有些可笑了……这就好比老虎机边的赌徒,绝望地增加赌注,使损失愈加惨重。
    
    “ 在美国在伊拉克和阿富汗陷入战争困境的时候,美国的战略家们也为中国设计了一个金融陷阱。当年美国整苏联的时候,曾经设计了一个军备竞赛的大战略,诱使苏联把钱都变成黑乎乎的核武器。苏联光核潜艇就造了300多艘,氢弹到了一亿吨当量,核弹头几万枚。最有名的是星球大战计划。最后弄死了苏联经济。
    
    现在还无法判断,这次金融危机是不是美国的战略家有意设计的。但我一直很疑惑:为什么别的国家发生金融危机,都是自己的货币一文不值,为什么美国发生金融危机,美元不贬值?我把这个疑惑发在上海的《新民周刊》上了。一切重大的历史真相,都是国家最高机密。美国跟我们不一样,我们的韬光养晦,地球人都知道,美国的真实意图,永远都不会有人知道。
    
    不管是不是美国故意制造的金融危机,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将利用这次金融危机,全面洗劫中国财富,彻底遏制中国的发展势头。伊拉克战争前,石油是25美元一桶。2003年伊拉克战争之后,石油价格被推高到140美元一桶,我们在那个价位开始战略储备。我们要知道,世界很多大石油公司都在美国人手上,而且石油是用美元结算的,价格高美国可以从这个地方弥补自己的损失。中国的损失从哪里弥补? 但是,美国没有料到的是,俄罗斯趁机起来了,因为它是石油输出国。美国一看,这不是养虎遗患吗?于是又开始打压。正是从这个地方,我在2004年就看到美国绝对不敢打伊朗。当时俄罗斯连续给伊朗先进武器,像激怒美国开战,因为那样石油会涨到200美元一桶,俄罗斯会加速复兴。但美国人没有上当,不仅不打伊朗,从伊拉克都准备撤军了。
    
    打压石油价格肯定有利于中国,但是,美国有办法让中国获利的部分,跑到美国的手里。美国一边哄着中国继续买它的债券,一边又居心叵测地在中国周边和国内制造麻烦,从直接的动机上说,在中国周边制造动荡乃至诱发战争,是想让中国陷入四面楚歌,或与外敌发生对抗,或引发国内冲突,从而达到为渊驱鱼,把中国资金赶到美国去!不仅把外国投在中国的资金赶走,还把中国自己的资金赶走!也就是说,中国只买美国的债券还不够,美国还要把中国所有的财富和未来,也都要拿去,只不过用的手法格外隐秘就是了。这样既救了当下的美国,又毁了中国的未来,除去心腹之患。此举比用军备竞赛拖垮苏联更高一筹。我们要看清并记住这一点。21世纪第一个十年发生的事,将会深刻地影响未来50年乃至更久的时间。
    
    二、外交钳制
    大挖中国的盟国,全面孤立中国,就像吃螃蟹一样,一根一根地掰断中国的腿。东南亚 20世纪60年代,美国是东南亚的敌人,中国是东南亚的战略后方,特别是越南,中国对它有救命之恩。越南对那时牺牲在越南的中国烈士,树的墓碑都称为世代感恩碑。现在,东南亚基本上成为美国的政治属地。越南亲美程度超过亲华。
    
    由于国际政治生态的变化,中国失去了很多真正的朋友。有人今天还说中国的朋友遍天下,把有外交关系等同于朋友,这不是自欺欺人吗?中国真正能够称得上真朋友的,就是身边的三颗小卫星:朝鲜、缅甸和巴基斯坦。但是,美国现在大玩阴谋,要摘走中国的三颗小卫星,也就是掰断中国仅剩下的三条螃蟹腿。
    
    朝鲜:朝鲜与中国的关系,尽人皆知,用鲜血和生命凝成的战斗友谊。但现朝鲜半岛形势是世界上最紧张的。这背后就有美国的战略阴谋。美国发现,朝鲜是中国周边唯一一个它无法插足的地方,但朝鲜一再胡闹,根本目的乃在于要和美国直接发展关系,以延续政权生存。看透这一底牌,美国于是设局,让中国为它火中取栗。它不断刺激朝鲜,让朝鲜拼命发展核武器,吓唬日本和韩国继续抱紧美国大腿,同时在国际上损害中国威信,制造中国无力控制朝鲜的事实,同时激怒中国制裁朝鲜,因为朝鲜拥有核武器中国也将受威胁。一旦中国对朝鲜动作量过大,就会把朝鲜推向美国,美国就会顺势在中国的陆地出口上,堵上一块石头。所以,美国现在对朝鲜核危机一点都没有危机感,它在静观,以期用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办法,掌控全部朝鲜半岛;再加上日本,美国针对中国的战略桥头堡和战略预备队的实力,就厚实得多。这同时也可以用来对付俄罗斯,以策应它在中亚的东进战略。如果我们再不有所作为,朝鲜倒向美国是必然的。而且会很快。所以,我判断在西藏、新疆之后,东北延边会成为中国下一个动荡的地区。只要美国控制了这一地区,美国一定会制造大规模动荡。我们想想”3·14“和”7·5“事件的外因就知道了。
    
    缅甸:缅甸是毛泽东时代为中国经营下来的战略资产。但是,前几天,缅甸政府军突然对华人自治区大动干戈,血洗果敢。这是为什么?这里面有两个事件与此有关,一是不久前缅甸以国家元首的规格,接待了美国参议员吉姆·韦布;二是中国已经筹备4年多的缅甸油气管线本月动工。中国修这条线,可部分摆脱马六甲海峡的困境。但是,现在这里突然打起来了,而且首先是在华人自治区。缅甸是中国西南重庆、成都和昆明大三角地区的出海口。开通这个点,可以避开马六甲海峡,还节省3000公里海路。马六甲海峡最窄的地方不到3公里,一挺机枪就可以封锁。现在在美国控制之下。这也是中国通向印度洋的最便捷的通道。中国与非洲、欧洲、中东的贸易,大部分要走印度洋。而印度还处心积虑,要在印度洋上找中国麻烦。缅甸的出海口,对中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美国不遗余力,予以封堵。《环球财经》引述一位学者的话说:缅甸军政府,事实上对中国也不信任。他现在对中国好,是因为被西方制裁得别无选择。只要一有机会,缅甸就会利用印度、东盟平衡中国;如果美国和西方对他露出笑脸,他马上会铺红地毯欢迎他们。现在,美国为了牵制中国,对他伸出了手。果敢地区领导人彭家声说:缅甸军政府想跟美国、印度、一些欧洲国家,特别是美国发展关系,军政府急于要证实自己不是中国支持的傀儡,这就是军政府单挑果敢痛下*****的原因,同时也试试中国政府的反应。
    
    巴基斯坦由于阿富汗战争,美国已经基本上控制了巴基斯坦。美国控制巴基斯坦有战略上的双重用意。一是抓住伊斯兰世界的龙头。因为巴基斯坦是伊斯兰世界唯一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内心里相信文明冲突的美国人对此是不会放心的,怕这些核武器在伊斯兰世界扩散,那西方世界就乱套了,所以,反恐一开始,先进入巴基斯坦,把联军的后勤基地放在巴国,实际上就是变相占领巴基斯坦。对于中国,则等于自己的邻国,在战略上已基本失去可以依赖的价值。中国援建的、可以直出印度洋的瓜德尔港处在美国飞机威胁之下,就是例子。那是中国可以避开印度洋印度钳制的地方,但现在很麻烦。至于美国在非洲和其他地方围堵中国的事就不说了。
  
    三、第五纵队中心开花外部包围,中心开花
    继西藏之后,新疆的大骚乱,一夜之间,伤亡一千多人。李登辉再次窜到日本大放厥词;达赖窜访台湾;热比娅到澳大利亚和日本;*****分子从台湾跑到达赖大本营……这些事件,我们孤立地把它看做*****,实际上背后都是受美国操纵的。
    
    赖斯为什么当初一定要把热比娅接到美国?就是让她搞乱新疆。因为其他地区都有头,新疆还没有。搞乱新疆的目的,短期还是能源通道,那里是西气东输的起点;长远就是为以后肢解中国做准备。中国总共有三条陆地能源通道:一是新疆,一是靠近朝鲜的东部;一是缅甸,还有一个准备备用的巴基斯坦。这几个点目前都是美国针对中国的战略重点。目的就是掐住中国的喉咙。海上,太平洋上已经被美日控制;印度洋上又有美印,基本上海路已被封死。陆地上再被锁住,中国人将被饿死在快要啃光了的大陆上。
    
    这就是美国对中国的困兽战略。美国不会直接开大军像朝鲜战争一样和中国军队大战的,它会将中国困死在自己的土地上。
    
    政治XXX。
    为了害怕中国人明白上述的一切,美国的经济学家发明了GDP概念麻醉中国人,就像当年给俄罗斯开出休克疗法的药方一样。很多中国学者津津乐道GDP,客观上麻痹着国人的理智。前不久在《环球时报》召开的未来十年中国发展的研讨会上,号称中国最精英的一些学者就认为,2009年中国的GDP会超过日本,再过十年中国GDP可能超过美国,那时中国就有说话的分量了。
    
    这真是没有历史常识的奇谈怪论!我当时就笑谈质问:1840年中国的GDP是世界1/3,英国日不落帝国的GDP才占1/20;全部欧洲加起来,也比中国差得多,为什么中国不瓜分欧洲,而被欧洲瓜分了?
    
    就是衰落到1894年的时候,中国GDP还是日本的9倍多,为什么中国不打败日本,收回琉球,反而被日本打败,丢了台湾?历史上GDP数量并不等于大国地位,为什么到了现在,反而成了大国的标志?会场鸦雀无声。
    
    有人会问,美国和日本今天的GDP比中国大,为什么是大国?那是因为人家的GDP构成,是高科技,是信息产业,航天产业,航空产业,航海产业,大型机械制造业,生物产业和现代农业!这些产业,平时都具有世界扩张性,都可以以暴利赚取世界的钱;战时,全部都可以转为国家的军事实力,消灭敌国,掠夺财富。中国呢?清朝时的GDP是茶叶、蚕丝、瓷器,现在的GDP主要是房地产,根本不能到世界上扩张赚人家的钱,只能盘剥自己的民众,还帮着国家资本打劫自己人民的财富。其他如纺织品、玩具、烟酒,统统都是低技术的东西,到国外赚的也是血汗钱,根本不能在战争时期转化为国防实力。
  
    看看我们满大街跑的汽车,有哪一种是完全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的大军舰,中国的主力战斗机,有哪种发动机是自己造的?战争打的是武器库里的硬家伙,而不是国库里的软金条和货币!中国现在构成GDP的东西,没有任何可以转化为现代网络战和太空战、空中战争能力的东西,只能供国民小享受和某些贪官污吏大享受的东西,最后还要被外国人拿去。这样的没有自我保卫能力的GDP是什么?我看用汉语拼音翻译一下很形象,就是goudepi狗的屁!也可以翻译成”guangdanpao“,光蛋跑。被人家夺完了,成了穷光蛋,被打跑。
    
    近代史不就是这样吗?美国和日本、欧洲、俄罗斯的GDP是什么?可以用汉语翻译成”gongdipao“,攻地炮!攻击地球的大炮!狗屁遇大炮,什么结果?傻瓜都知道。今天中国的经济,有人说是*****经济,我看有几分道理。在*****激素的刺激下,中国长成了一个没有骨头的大胖子。我们错把重量当力量,把肥大当强大了。
    
    除了这个经济发展的概念之外,还有一些国内外的人,在说着很多的漂亮话,解除中国人的精神武装。这里我就要说到第一个演讲的门蒂斯先生。因为他发明的一个”中美国“的G2概念,让不少中国人听了很受用,认为美国人终于把中国当平等的哥们了,至少是承认中国的实力了。前几年佐利克说个中国是利益攸关方,不少人就很感动。可是,听了门蒂斯先生关于G2的解释,我总是感到不对劲:他说,中国人生产,美国人消费;中国人挣钱,美国人借钱。就这个模式。这根本就是让中国当奴隶,让美国当老爷的模式嘛!凭什么中国人天生就要为美国人打工?我们自己不会消费吗?中国人真的是牛,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奶,还要端给美国人喝?为什么美国要借中国的钱?世界上有富人向穷人借钱的道理吗?
    
    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金岩石先生给我讲了他的导师索罗斯的故事。他说这个70多岁的美国大富豪,现在是怎么生活的呢?就是每年和一个不同种族的女人发生一次恋爱,一年换一个。有协议,很合法。再就是捐钱给美国的穷人。他这种消费财富的方式,其实就是今天美国糟蹋世界钱的缩影。它通过美元霸权,攫取全世界的财富,就这样玩钱。这就是美国人借了中国钱的用法。
    
    中国人的钱是怎么挣来的?每年的矿难,环境污染,辛苦的打工者,中国的钱都是带血的。但是,美国”借“走就像索罗斯这样玩。
    
    那美国怎么还呢?我在这里要加上一个个人的判断,并且愿意与诸位打赌:我认为美国欠中国的钱,是永远不会再归还了,至少不会等值归还了。就像一块肉进了狗肚子,你怎么还能指望它给你吐出来呢?我们有些人还要求美国保证我们美元资产的安全,这就等于跟那条狗说,你要保证我们那块肉的安全。狗一定会说:放心吧,你的肉在我的肚子里很安全!
    
    一些学者可能会较真,你可以卖呀。但是你卖,它可以冻结啊!你卖不了。卖少点可以,卖多了不行。它只是不断地借新钱还旧债,都是你的钱在循环。所以,表面上看起来它在不断的还,实际上是在吃你的肉,却在拉狗屎给你,因为它在通货膨胀,钱在贬值。它不可能真正还肉给你的,它怎么可能吐出来?
    
    我最初只是判断美国不会还,金岩石博士给我讲的另一个故事证明了我的推论:有一天巴菲特在一个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参加的会上说,美国经济的运转,就是靠不停地借钱。一个美国小孩问他说:巴菲特爷爷,您这辈子借的钱,将来是不是要让我们去还?巴菲特说:孩子,好好学习!让你的孙子替你还!那我们就看看,未来美国孙子是怎么还这笔天文数字的钱吧!而且门蒂斯先生在演讲中,也回答了我之前对这个问题的质疑:他说,当初我们欠英国人的钱,我们把它打跑了。我们也欠过荷兰人的钱,我们也把它打跑了。我们现在也欠中国人的钱。本质上这没有什么不同,只是8000万和8000亿的区别。马国书先生跟我说,这是他在开玩笑。可是我就是笑不出来。一个黑老大,”借“了你的钱,他带着*****、枪炮和狼狗,你一个干巴瘦的平民小老头敢跟他要?能要得回来?所以,现在它们关于保护我们资产的承诺,在我听起来就是放狗屁。这就是我们能指望的了,要么是狗屁,要么是狗屎。你要再不服,它还可以露出带血的狗牙给你看看:你是要钱,还是要命?!据说是第一个发明了”G2“概念的门蒂斯先生(我后来查了一下,好像不是他)这次带来了一本他的着作《贸易缔造和平--美国如何建立国际新秩序》。还在初次相见的时候,我就跟他提出,这个命题是不对的,贸易缔造过和平吗?
    
    欧洲进行地理大发现时,打的就是贸易的旗号,不仅没有给殖民地带去和平,欧洲还展开了瓜分世界的第一次狂潮。欧洲的海军就是从海盗起家的。英国女王看到海盗头子德雷克直接抢夺西班牙的金银船,很眼热,就跟他合伙,授予他海军上将,还出船让德雷克去打劫,两个人分。1840年英国的贸易给中国带来的除了鸦片就是战争。从那个时候,世界打了500年的仗,没有一个地方的和平是贸易缔造的。美国是以贸易立国的,独立以来200多年,既没有给本国的印第安人带去和平,也没有给邻国墨西哥带去和平,美国的崛起是以向西班牙开战为标志的。
    
    这里有个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发表的权威数据:冷战以前,美国平均2.4年打一仗;冷战后至今,平均1.4年打一仗。就说和中国吧,以前的不说了,改革开放后双方的贸易进行了30多年,美国给中国带来什么了?当然双方没有打仗,但是,美国构筑了一条对中国的包围圈。美国人幽默地说:中国人卖给我们有毒的玩具,但我们卖给他们有毒的债券!美国一边用尽心机,让中国买它有毒的垃圾债券,同时又不遗余力的对中国进行大战略层面的”软进攻“。 9月9日,美国宣布对中国钢管征收惩罚性关税,3天后,又宣布对中国轮胎加征惩罚性关税。中国一天后展开报复,调查美国的汽车和肉鸡反倾销,贸易战开始!日本《产经新闻》13号说,”G2“脆弱性暴露无遗。又过了一天,14号,奥巴马派他的高级助手到达兰萨拉,密晤达赖。美国开始耍无赖了,用支持中国恐怖分子的办法,压中国在贸易上让步。如果说小布什在伊朗和朝鲜目前露出的是纸老虎原形的话,奥巴马在中国人面前露出的就是笑面虎原形!这就是美国一学者门蒂斯先生所说的”G2“! 前几天,门蒂斯先生说我是冷战思维,还说美国和中国从来没有进行过战争。
    
    毛泽东选集里收了一篇文章,是毛泽东评美国白皮书的。毛泽东从1840年算起,说美国侵略中国的历史可以编一本教科书。我问他朝鲜战争算不算,门蒂斯说那不是美国,那是联合国在和中国打。这是历史,现在中国不用毛泽东时代的话语体系说话了。那我们谈未来。如果美国真想和中国以贸易缔造和平的话,能不能不和日本搞针对中国的演习?能不能不支持*****?能不能不支持达赖和热比娅?能不能不在南海问题上暗中建立针对中国的政治和军事联盟?能不能不跟印度合谋算计中国?
    
    我知道我这是在与虎谋皮,让美国放弃它的世界帝国大战略,美国会听吗?所以,我认为门蒂斯先生贸易缔造和平的说法要想立得住,应该加上公正二字。不过这也很困难:美国总是开着航空母舰和战略轰炸机去做生意,就像当年英国人开着蒸汽机军舰做生意一样,它愿意公正吗?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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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1-04   
必须明确,证券法没有“场外市场”之说!

中国证券市场在2013年前,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注:俗称老三板市场)三个市场组成(据证监会的文件解说)。



 2013年1月1日起组建并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北交所”),挂牌企业两网及退市公司。


证券代码43为首的“新三板”公司经申报“注册”履行“备案”后, 自5月起, 在北交所挂牌,至此,老百姓称之的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寿终身寝。


因此按国务院文件、证监会文件,现阶段中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组成。


毫无疑问,北交所是名符其实的证券交易市场。

依据国务院文件解释,“非上市”的规范定义是指不在沪、深交易所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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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1-04   
牛刀#空间日志#牛刀:高层不提房价是放手行为 http://url.cn/KhBrpY从上一届的政府调控来看,最后得出一个结果,那就是中国房价无论是总理还是总经理说了都不管用。这个话是对的,因为中国房价泡沫的破灭按钮是华尔街在管,伯南克让中国放大泡沫,就有无数的资金会冲进楼市,原来是全国许多城市炒作房价,现在是专门炒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个城市,这后面是有一股强大的推力,那就是美元的流动性。我在分析美元的流动性和中国泡沫时,找到了许多依据,因为房价泡沫是货币现象,而在中国目前107多万亿的M2中,受美元因素影响的有60多万亿,这从我们的外汇储备和外汇占款上可以得出结论。美元在贬值周期,中国泡沫泛滥;而美元走进升值周期,中国泡沫破灭。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美元贬值,资金流进中国;美元升值,资金回流美国。资金已经在回流,只是小批量的,而中国泡沫是超级泡沫,不是一点资金就能对付的,一定是大批资金集中出逃后,才会破灭。这个大批资金集中出逃的时间掌握在华尔街手上。
连我都知道这个逻辑,中央高层岂能不知?我曾经说过:大家或许看到阿尔卑斯山雪崩的震撼场面,或许看到海啸吞噬一切的恐怖场景,就是那个样子。地球上的一切事物都不会脱离引力作用,向上推一样东西,你需要用很长时间,很大的力气;让它加速落下,只需要你放手。现在高层不提房价就是放手的行为,在客观上这也是对华尔街的一种暗示。哈哈。而上一届政府的调控,都是为了维护泡沫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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