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审委官员被调查 发行“潜规则”将曝光
本报记者 郭宏超 王胜忠 北京报道
1个多月前,王小石从证监会新近搬进的富凯大厦到坐落于北京城西北的中共中央党校学习。但现在,他已经难以再回到富凯大厦的那间新办公室。
王小石,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11月4日,仍在学习期间的王被西城区检察院带走。王被带走的消息旋即在投行业界流传开来。
一位证券公司投行人士称,王小石出事与今年4月上市的福建凤竹纺织在通过发审会时有违规操作嫌疑有关。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有关部门证实。
此时距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进行发审制度改革一周年整整一个月。
一直以来,业界始终存在企业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公关”行为的说法,但鲜有公开曝光的案例。王小石的出事,或许是多年以来的第一例。
“双面”王小石
“会里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任职官员出现这样的事情(被司法机关带走)了。”证监会内部人士称。
王小石出事,相信在证监会内部可能引起不小的震动。尽管此事仍未有公开说法。接近发行监管部的人士称,上周,发行监管部主任在发行部内部向处级干部通报了此事,但未讲述案由。
被检察院带走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内部举报,但要经过内部调查,然后由检察院反贪局调查;二是属于案中案,由别的案子连带出来。“没有听说有过内部调查。”证监会一位官员说。据此,王小石属于后者的可能比较大。
“检察院带走人,一般是在事实认定比较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的。”一位律师介绍说。《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王小石是证监会十多年中被有关部门带走的为数很少的几个之一。2000年左右,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刘某曾被有关部门“双规”,但经查证并无确实证据。在这之前,证监会某部门一位卢姓副主任和一位副处长因股票发行中的受贿行为被有关部门判刑。
到目前为止,王小石的情况仍然模糊。王为北京人,年龄40多岁,财务出身,在1996年左右进入中国证监会工作,担任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一职已有年头。2003年下半年,从深圳回到会里。此前的一年多,在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王连凤领导的小组中从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筹备工作。
王小石展现给外人的印象颇为不同。“人不是很外向,可以说人很老实”,一位与王认识较早、交往较多的会里官员说。而深圳一家券商投行部总经理在转引王所在部门一些人员的评价时说,“做人还是不能向他学习”。与王小石接触过的人,大多数印象是“他看上去很老实”。在知晓王出事的消息后,一家券商投行部负责人连称“没想到”。
这些印象并不妨碍人们对其专业能力的认同。王小石曾担任一个项目的预审员,此项目的投行人员对他的看法是“好沟通、专业性不错,工作也很认真”。
“这段时间可能是证监会有较大变化的一段时间,从中央党校出来,对王小石很可能是一次机会。”北京一家投行的李先生不愿深涉此事,其言语中仍有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