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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各部委开微博的目的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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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0   

各部委开微博的目的何在呢?

各部委开微博的目的何在呢?


         11月19日,新浪联动全国多家部委独家推出“部委微博开放日”系列活动。首批参与部委分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教育部、保监会、证监会等7家部委,与以往不同,此次七部委各业务司司局级领导干部将通过部委官方微博,分别就网络购药、国企改革等各自业务领域热点问题与全国微博网民直接对话。据了解,“部委微博开放日”是周期性、系列性活动,均由各大部委新闻发言人或业务司局干部担任访谈嘉宾,这也是自微博诞生以来国家部委官方微博首次联合发起、主动集中参与微访谈的系列活动。


三中全会的改革会触动各部委的利益,
开通微博是欺上瞒下的最好方式,
有问题的别到处乱说,
到这里说,
你发泄了,
我可以对上隐瞒问题了。

不开通微博,
你要是到处说各部委可受不了,
还是装装样子,
让你们快的快的嘴!
改革放权想动老子的利益,
别想!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1-20 21: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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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21   
此次《决定》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这为今后取消部门草拟法规权,人大成为法规起草者,人大的独立立法权得到增强埋下伏笔。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1-21 07: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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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21   
人大代表怎么选举?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九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三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四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四十五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1-21 07: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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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21   
三板股民有人大代表吗?
你是人大代表吗?
你选过人大代表吗?
人大代表是谁你知道吗?
他的情况你了解吗?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1-21 07:3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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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1-21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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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1-21   
人大代表有犯罪率统计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74c4f3b01000awv.html

人大代表也有“犯罪率”的统计吗?由于媒体频发此类新闻,这个看似怪诞的问题虽属坊间偶语,却具有现实性和挑战性。
 人大代表犯罪,可以开出两个“犯罪榜”:一是“老板(名人)人大代表犯罪榜”。例如辽宁人大代表侯建军,为了几句口角,用吉普车像兵痞那样疯狂追撵一位老汉,将老汉轧死于大庭广众之下;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野蛮打骂空姐,并唆使同伙殴昏空警;湖南人大代表李文革,以非法手段攫取的豆腐渣工程使20名年轻的消防官兵死于非命;已经正法的沈阳地头恶霸“黑老大”刘涌,原来是沈阳市人大代表。还有“为一点小钱人大代表狂殴的哥”,“陕西一人大代表打人被捕”,“周至县人大代表打伤西农专家”……此类案件从网上搜索中可以翻出奇多的网页。另一个是“贪官人大代表犯罪榜”。贪官有不少是人大代表,由于贪官太多,这个“榜”的名单只能更长,兹不赘举。 <BR> 人大代表本应是品德最好、人格高尚的人,可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大代表犯罪?我以为不能不对“安排型选举”进行掏底。
           张庆达 《领导文萃》2005年第09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孙升昌、陈良宇、段义和、包建民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我国的犯罪率从区域人口、年龄段统计高的不超过2%,一般为0.1%左右,而人大代表的犯罪率,要是(真正法治)统计一下,5%以上。一是老板的偷税罪、行贿罪等;二是官员的行贿受贿罪、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等。人大代表中老板、官员占50%以上,以下大家不说也明。人大代表犯罪率在什么尺度为好,低了是不是就没有代表性?人大代表犯罪率高,安排性选举是根本原因吗?如此一个高犯罪率的“团体”,由他们代表人民,一个逻辑的推理结果非常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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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既然都有选举权,人大代表又那么少,就应该摇号产生,减少人为操纵!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11-21 07: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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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1-21   
引用
引用第6楼jlsylbs于2013-11-21 07:26发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既然都有选举权,人大代表又那么少,就应该摇号产生,减少人为操纵!

"摇号产生"  我强力支持!包括没有政治权利剥夺的罪犯也应有人大代表的权利!让更多的人,让社会众多底层老百姓去表达心声,才能体现出人民民主!
现人民代表中都是社会中高等层人物,只有极个别底层模范性人物,(殊不知这些模范人物的待遇已经被提拔到高等层人物) ,他们代表的利益不知道在维护谁?
广大社会摇号决定谁当人大代表,代表意见汇总之后,由人大会议决议哪些问题是必须解决事项,之后由法律法规专家研究制定政策制度,领导层签署实施.
[ 此帖被火烈冰山在2013-11-21 10:13重新编辑 ]
天下为公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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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1-21   
不是要为你服务,更多是作秀,或者掌握匹民动态,以更好修理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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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1-21   
引用
引用第8楼天下为公于2013-11-21 10:29发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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