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中国证监会予给正面回答,哪些做了,哪些没做?
《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 证监公司字〔2004〕6号)是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现在已经是2013年,已经过去了9年,该<<指导意见>>中第四项第5条中写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次上市申请时,其股份转让代办服务无须暂停。证券交易所予以核准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代办转让服务自动停止;不予核准的,代办转让服务继续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请问中国证监会这里指的细则和管理规定,现在有没有做出来,是哪些?如果还没做出来,怎么办?谁的责任?该怎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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