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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如果"不股改就退市"违法,你是否同意起诉有关人员?
查看投票的会员 总共有13人参与本次投票 发起于:2013-11-26 09:51 至 2013-12-06 09:51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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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投票只允许注册日期大于 2013-11-25 会员投票
1.支持起诉证件会官员以及所有转载那句话的媒体;  10 票
2.担心起诉导致退市股不能股改,而反对起诉的  0 票
3.待核实是否违反证券法  1 票
4.认可"不股改就退市"是违法的,担心搞不好和证件会的关系,所以反对起诉  0 票
5..认可"不股改就退市"是违法的,但是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0 票
6.认可"不股改就退市"是违法的,但是没有受害人,无法起诉  0 票
7..认可"不股改就退市"是违法的领导已经离职,反对起诉  0 票
8..认可"不股改就退市"是违法的起诉有效时间已经过了,反对起诉  0 票
9.本人是人大代表,可以修改证券法,保证在你起诉前,把证券法改为"不股改就  1 票
退市",你有本事就去起诉  1 票
(本次投票已结束)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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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如果"不股改就退市"违法,你是否同意起诉有关人员?

证件会主席是否说过那句话和所有转载那句话的媒体是否要负责http://t.cn/8k2st5T
现在跟帖投票,有谁是反对起诉的,在这里跟帖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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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26   
sunmoonpine:不能起诉,他们的话不能当真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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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26   
福如东海:
先造舆论,后立法,不可以么?

回答:如果你是指本人是人大代表,可以修改证券法,保证在你起诉前,把证券法改为"不股改就退市"....那么当然是你赢

但是如果指上文,那么2006年1月以前就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新证券法全文)
并说明  新《证券法》公布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而在2006-05-18 的 21世纪经济报道 由 本报记者 李 静报道"2006股改底线: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三板",那么是先有法律再有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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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26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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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1-26   
看来没有人感兴趣,那么就加上点历史,作为参考

沪深股市十年悲喜录设报价系统掀利益斗争
  一九九○年十二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以一年的极速时间筹备完成,开业时间并比上海的早。建立证券市场,当中确实有不少风风雨雨,然而设立证券市场的周边设施,同样有不少微妙的风波。
  第十八
  回两所一网证券市场终建立
高潮过后长征万里从头越
  沪深两彪人马晃晃悠悠起起伏伏,好歹两市起来了,不管咋说孩子爬出来了。
  北京高西庆、王波明这一拨人呢?
  出书、办讲座、调研证券市场、帮著沪深兄弟建交易所、张罗国际研讨会,忙前忙后,山忙海忙,人家的田肥了牛壮了,却忽然发现自己两手空空,扎煞著不知该抓挠甚么。
  欣赏纳指报价系统
  联办有点悬。
  此前,一九九○年三月八日,联办总干事宫著铭提到了纳斯达克,提到了自动报价系统。宫说,根据外国的情况,证券交易分为两种,一种是场内交易,一种是场外交易,各国都是分开管理。进交易所的一般是大的公司,场外交易是小的公司。另外,股票在交易所,债券在柜台。以美国为例,美国最大的交易所是纽约交易所,会员有一千三百家,上市证券有一千多种,但美国有一个自动报价系统,我们就是从他那里学来的,该个自动报价系统在华盛顿,上市的证券种类有三万多种,会员有六千七百万家,其中有些同时又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从交易量来讲,原来纽约证券交易所比自动报价系统大,但去年后者超过了前者,而且发展前景后者也比前者好,因为没有地区和时间限制。
  宫著铭说,我们之所以设计这个自动报价系统,实际上是受了美国的纳斯达克的启发。这样在我国实际上形成了上海的场内交易和北京的场外交易,也便于一些偏远地区,能力小的公司也可以通过自动报价系统进行交易。联办把它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定名为STAQ(SecuritiesTradingAutomatedQuotati*****Sys
tem)系统。
  人行一眼看穿联办阴谋
  「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干部怎么想怎么做,利益又是决定因素,屁股又是指挥脑袋的。
  联办挂靠国家体改委,便拽著体改委往上打报告。设立体改委本来就是想督促实权部门分割自己利益的,但靠体改委自己单打独斗很难成事。于是,一九九○年十月,联办又起草了一份以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体改委的名义筹建
STAQ系统的联合通知,拉大旗作虎皮,琢磨著各家首长大笔一挥便大功告成。
  谁料人民银行一眼就看穿了联办的图谋,一纸回复针针见血:
  报价系统作为服务性金融机构,应由筹备单位按正常手续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没有履行正式的申报手续之前,在由人民银行会签联合发的通知中,提出由人民银行协助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也是不合适的;
  经人民银行行务会议讨论,决定由人民银行筹建报价系统。目前,人民银行报价系统中心机构已经成立,要利用人民银行的卫星通讯系统,覆盖面较大,运转效率也将提高,能够满足目前和今后金融市场业务对报价系统的要求。人民银行报价系统将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加入系统以自愿为原则,目前正在进行确定会员机构的准备工作;
  证券交易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是几家公司出资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专题研究的非正式机构,国家主管部门也从没有委托联办筹建报价系统,我们认为,如果有在人民银行报价系统之外再建新系统的需要,联办可以进行研究与设计。但我们建议,联*****券报价系统筹备工作最好并入人民银行报价系统纳入人民银行的统一管理轨道……
  联办分立倾向遭到坚决狙击。
  建议系统由人行管理
  这里有经济理论问题: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是不是应该统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STAQ系统这样一个具体的市场设施在行政上纳入中央银行是否合适?
  这里更有利益问题。早先大总管不是人民银行,而是财政部。在计画体制下,有计委一枝笔定专案批资金,有财政部具体核算收支,银行还支一摊子有甚么用?一九六九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并入财政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从形式到内容财政银行都变成了计委的大出纳。
  一九七八年之后,人民银行从财政部出来了,后来又从中分出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人民银行变成行政管理部门。之后保险公司也分立出来,又滋出了国债,再生出股票。在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人民银行的地位将会如何?
  具体到国库券,这是财政部的专案。历史上财政与银行交道太多了。有一句话叫不打不成交,这话反过来说也可以:不交不成打。爹娘和儿子分住著挺亲热,到一块儿反可能会出摩擦,这时候就怨儿媳妇了。而为国库券的流通,承办者又是外来户国家体改委及「非正式机构」联办这些个体户,对人民银行来说,这块肉如果喂了给别人,如何咽得下这口气?
  STAQ系统终于没有纳入人民银行,四部委的通知也终于没有成文发出。在此前后,人民银行自家的报价系统NET的征集会员的通知也发出了。
  两所一网终诞生
  一九九○年十二月五日,STAQ系统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开通典礼。
  这样,一九九○年十二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STAQ系统两所一网的建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诞生。
  转年,人民银行的报价系统NET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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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1-26   
第8节 STAQ定位法人股
STAQ定位法人股
出书,办讲座,调研证券市场,帮着沪深兄弟建交易所,张罗国际研讨会,忙前忙后,山忙海忙,人家的田肥了、牛壮了,“联办”却忽然发现自己两手空空,扎煞着不知该抓挠什么。
1990年3月8日,“联办”总干事宫著铭提到了纳斯达克,提到了自动报价系统。
宫著铭说:“根据外国的情况,证券交易分为两种,一种是场内交易,一种是场外交易,也叫柜台交易。这两种各个国家都是分开管理。进交易所的一般是大公司,场外交易的大多是小公司。另外,股票在交易所,债券在柜台。”
“以美国为例,美国最大的交易所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有1 300家,上市股票有1 000多种,但美国有一个自动报价系统,它在华盛顿,上市的股票有3万多种,会员有6 700家,其中有些同时又是纽交所的会员。从交易量来讲,原来纽交所比自动报价系统大,但*****后者超过了前者,因为后者没有地区和时间限制。”
“我们之所以设计这个自动报价系统,实际上是受了美国纳斯达克的启发。这样在我国形成了上海的场内交易和北京的场外交易,也便于一些边远地区和小公司通过自动报价系统进行交易。”
“‘联办’把它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定名为STAQ。”
STAQ看上去和纳斯达克相似,但差别很大。STAQ当时有10家上市公司,但它交易的是不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易的法人股,这才真的是中国特色:中国上市公司不仅有流通股,还有不能流通的法人股,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1992年发行法人股的定向募集公司有3 000多家,绝大多数无法在深沪两个交易所上市。到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生效,宣布停止批设股份募集公司时,这一数字已突破了6 000。给法人股设立一个单独的交易市场,这既是STAQ的历史性市场定位,也为它的短命埋下了伏笔。
30/40  目录
第9节 高潮在恐惧与不适中降临
中国人民银行针针见血
“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干部怎么想怎么做,利益又是决定因素。
“联办”挂靠国家体改委,便拽着体改委往上打报告。国家设立体改委本来就是想督促实权部门分割自己的利益的,但靠体改委自己单打独斗很难成事。于是,1990年10月,“联办”又起草了一份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的名义筹建STAQ的联合通知,琢磨着各家首长大笔一挥便大功告成。
但中国人民银行很快就回复了,针针见血:
报价系统作为服务性金融机构,应由筹备单位按正常手续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没有履行正式的申报手续之前,在由中国人民银行会签联合发的通知中,提出由中国人民银行协助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也是不合适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议讨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筹建报价系统;证券交易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是几家公司出资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专题研究的非正式机构,国家主管部门也从没有委托“联办”筹建报价系统,我们建议,“联办”证券报价系统筹备工作最好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系统,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管理轨道……
高潮在恐惧与不适中降临
“联办”的分立倾向遭到坚决阻击。
这里有经济理论问题:作为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不是应该统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STAQ这样一个具体的市场设施在行政上纳入中国中央银行是否合适?
这里更有利益问题。1978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后来又从中分出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变成行政管理部门。之后保险公司也分立出来,又滋出了国债,再生出股票。在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将会如何?具体到国库券,这是财政部的项目。历史上财政与银行交道太多了,不打不成交。而为国库券的流通,承办者又是“外来户”国家体改委及非正式机构“联办”这些个体户,对中国人民银行来说,这块痒痒肉不好挠。
STAQ终于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的通知也最终没有成文发出。在此前后,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系统征集会员的通知也发出了。
1990年12月5日,STAQ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开通典礼。中顾委常委张劲夫、财政部副部长项怀诚、国家体改委副主任贺光辉和刘鸿儒、北京市副市长陆宇澄出席。
STAQ位于北京崇文门饭店,当日已联通北京、上海、广州、海口、武汉和沈阳6城市17家证券公司。第一笔异地交易是在海通证券和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过程用时8分钟。当日交易总额385万元。
这样,1990年12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STAQ两所一网的建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诞生。转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报价系统NET(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成立。
2000年,上海作家卫慧的书《上海宝贝》被禁了。这书里有一句话很适合10年前的中国证券市场建立时的情形:“高潮还是在恐惧与不适中降临了。”
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有点像中国*****的发展轨迹。
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共历史上,革命根据地只有两个从未倒过,一个是延安刘志丹、谢子长,一个是海南琼崖纵队冯白驹。1934年瑞金革命苏区不行了,留下些伤残之士打游击,主力部队奔向延安。而孤悬海外的红色娘子军们,愣打着赤脚迎来了革命高潮。
北京就是瑞金。
上海就是延安。
深圳就是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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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1-26   
人行文件要削人行权
各路好汉日夜兼程快马加鞭起草《关于中国证券市场创办与管理的设想》(下简称《设想》)。
起草小组由8人组成: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司长宫著铭、外经贸部部长助理周小川、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总经理张晓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博士生蔡重直、纽约证券交易所经济师王波明、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高西庆、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大刚及中创工作人员许小胜。
《设想》包括关于筹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想和可行性报告、关于建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关于证券管理法的基本设想等。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设想》虽由中国人民银行官员宫著铭牵头起草,但其中却有专论要中国人民银行交权: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开始可以暂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代行职责,但一俟时机成熟,即应由银行系统分出而独立于国务院领导之下。
证管会不宜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期领导,其理由如下:
甲:银行业与证券业利益不同,属竞争对手(就争夺社会闲散资金而言),潜在矛盾冲突很大;
乙:银行业与证券业对风险的态度不同,不易平衡保护投资者利益与保护实业界积极性之间的关系。由于银行业传统上对风险的态度较保守,其管理将会对实业界证券的发行作出种种限制及过多的披露要求,以致增加筹资成本,挫伤实业界积极性,使得建立证券交易市场的原来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失去;
丙:如商业银行参加证券交易业务,容易混淆长、短期资金,产生透支交易,用储户的存款投入交易市场,一旦证券交易市场发生较大波动,银行立即周转不灵,对社会公众易造成负面的心理压力。美、日、英、意等各国均将商业银行摒除于大部分证券交易业之外。
证管会亦不宜由计委领导,其理由如下:
我国计委历史上一直权力很大,管理体系完全是中央集权式的计划经济,证券交易不论从实际、理论,还是心理上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特征,其运作方式与计划体制格格不入。
财政部领导所可能产生的问题与计委领导类似。
我国三权分立形成并不明显,亦无立法设立的“第四权”之类的机构,所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式的完全独立型的机构不尽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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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1-26   
“联办”的老板公司出了问题
*****8月16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对康华、中信、光大、工商经济开发和中农信5大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反行政法规问题,被处以罚款和补交税金共5 133万元。年底,康华公司更在一片喊打声中被关闭。这令“联办”不寒而栗:5大公司中有4大是“联办”的老板。而当时,“联办”的户口问题、法人地位问题越来越要命了。
当年成立“联办”时的设计是非营利性机构,这就和工商管理局挂不上钩,属于社团管理法的问题。“六四”事件以后,加上东欧发生的变化,社团管理的地位提高了,也敏感了。“联办”成立时,许多领导都表示赞同。但法人地位问题,将来没有人问起则已,一旦有人问起,“你是哪儿注册的、哪儿批准的、挂靠单位是谁,按社团管理法,你的登记手续怎么样”,就要命了,还谈什么开国际研讨会,参与建立证券交易所?
高西庆说:“我们同民政部社团管理司联系过,利用原来社团登记中的办法是可以没有挂靠单位的,可事实上,无上级单位是批不下来的,那么一定要有上级单位,而且必须是一家上级单位。我们说8家公司(康华被关闭了)都是我们的上级单位,他们说,不行,因为出了事还是找不到人。一定要登记,但又没有办法用8家公司的名义去登记,所以比较麻烦。我跟中国人民银行金建栋司长讲这个问题,希望金司长支持,金司长说,‘联办’可以归他们管,但我们现在是非营利性单位,是应该受社团管理法来管,还没有转给中国人民银行。”
其后就出现了李青原左突右奔把“联办”挂靠上体改委的壮举。1991年12月25日,国家人事部批复国家体改委称:“你委《关于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补办事业单位审批手续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核准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事业编制60人,经费自理。”——虽然不给钱,但好歹有个事业单位的名分。至此,王波明们终于正式找到了组织。这与王石摆脱组织的关怀正相反。
如果没有组织,当时“联办”连辆汽车连台彩电都买不了,有钱也不卖,要控办批。
1990年,一本叫做BILLION的杂志刊登了高西庆和王波明的照片,文章的大标题是《偏向虎山行》,提示道:两位活力充沛的年轻人被赋予了建立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艰巨使命,其实建立股票市场的设想并不符合中国一直以来对资本主义和西方概念的攻击,但矛盾的地方在于,股份制很可能是中国领导层摆脱经济不振的一剂良方。
老外就是天真,什么都敢扯——谁给了年轻人使命?谁是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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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1-27   

如果11月28日中午12点前,本贴没有100人投票支持起诉的话,我就不再看好这事了.
以后大家找我请到www.my3b.cn那里只讨论三板等级考试,不讨论卫权,也不讨论股改...
1.我是第一个提出老三板等级考试大纲 ,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623.html
2.我是第一个提出不股改就退市是违法的言论,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722.html
3.我是第一个提出吸收合并和到海外上市的方式解决老三板的,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6494.html
4.我是第一个提出万福生科可能在2013年退市的,并希望大家设法趁人多的机会把小草论坛人气带动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6611.html
5.我是第一个提出将来会出现股东大会集中开,不如成立三板股民协会集体卫权的,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6496.html
6.我是第一个以两面针补缴转让中信证券税款引发的讨论三板多数人都认为这个和自己无关,那么.......等着老三板重组你卖出在高位后,税务局来征税,你再问为什么没有人支持你抗议税务局按照最高的税种来征税,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6492.html
7.我是第一个提出新股发行快要来了,从我国IPO定价制度改革到私有信息定价效率,交易制度改革,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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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11-27   
11月28日中午12点前,没有100人投票支持起诉....是1个也没有

8.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老三板的持有人在历年与地方政府,原大股东,证件会的斗争中取得一定成果,但是接下来,随着新三板被重视,老三板的持有人要迎来他们的新对手: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 在
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636&page=1&toread=1#569933的14楼

张资源:
千万认清券商不是雷峰,吃肉的狼,其精力转向中小企业。必须盯住他们。
[ 此帖被paul在2013-11-28 21: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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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11-29   
9.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老三板不能套用以前的经验,尤其是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曾经是对的,但是,要从2014年实际出发"的人,

          既然按照第8条,老三板的持有人要迎来他们的新对手: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而有人问",新退市的,来了,对三板有什么影响",我的回答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原来的老三板,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每个三板公司有对应的主办的证券公司,由他们请这些没有动作的公司去.....新来三板的公司,,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参考创智"也就是说哪个公司有动作,,并不是自己事前有个框框"国企,小盘"来限制,: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未必认这个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当然,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曾经是对的,至少到粤金曼停牌,也是国资领导下的,但是,这些都是明摆的,而你不知道的重组方案,才是最主要的,你可以把所有"国企,小盘"都事先买了,但是重组方案呢????很多人在中川群说要翻十倍,.....恐怕是想当然...凭什么?,..只要三板有上有下,从实际情况出发更实在,中川已经停牌很久了,万一像昌九生化那样,停牌后发布重组的对象不如人意,那么你到证件会去喊冤?昌九的股民难道不冤?为什么喊冤,就因为和你自己所想的框框不一样,至于昌九大股东也的确是不够地道,但是,如果你买了赚了,那就是不冤了,对吗?.....因为三板必然有上有下,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有人不懂,我当时没有解释,这里说下:“一板”是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市场;“二板”是创业板;“三板”是股份代转让系统;新三板是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四板”是区域性柜台市场。例如上海股权交易所、重庆股权交易所等地方性、区域性的交易市场。)

       "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的规律存在,那么本质上,三板就定案了。目前的缺陷是“有动作的,还没有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也没有去四板的迹象,也没有给股民一个合理的说法”。对于类似沈阳环保那样不合理的方案也应该接受申诉。但是,像昌九生化那样,停牌后发布重组的对象不如人意,那么你到证件会去喊冤?除了不是小盘外,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这个标准,昌九应该是符合的,大家说呢?我这话应该是大家不爱听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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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1-29   
10.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人,并对想去my3b.cn的人提要求:控制你的上网时间.
.虽然十进宫的看法和我不一样,但是他也是不搞左右逢源的.  
   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由来是,在三九生化停牌数年后,重组回主板,本来优势很明显,但是不到半年,

迎来若干官司,应该说如果不回主板,那么该公司应对官司的回旋余地更小,好歹回到主板,身价不同于三

板,但是这些官司对公司的影响不小,如果你是看十进宫的文章,应该记得有这样几篇比如"即将恢复上市

公司的大股东股权,竟可能在开盘前被拍卖"以及"振兴生化(原三九生化000403)行业优势一目了然"

还有由于"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分阶段收购公司持有的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 65.216%

的股权"引来的官司的相关报道,个中文章大家自己琢磨,
    因此,我说的在三板分开两步走,就是第一步重组,把公司的资产置换,第二步理顺关系,把各方面理

顺,选择合适的时候上市,或者在自己无法达到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考虑被并购上市.和三九生化相比,优

点是在三板理顺关系,比如打官司不要拖到主板,缺点是万一资产置换后,在三板还是搞不定,那么对于重

组方和股东而言,是个大损失,这也是我和十进宫看法不一样的地方,多数人都是公司回主板为目标,而且

是一步到位,开市第一天就卖,而我主张在三板消化后再上市,"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要有序

推进改革".所以,要是你和十进宫的观点比较接近,就直接承认十进宫的观点更合适你,而不要接受我的

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观点,我的请求只有一个,你别来my3b.cn,没有必要左右逢源.虽然十进宫的看法和

我不一样,但是他也是不搞左右逢源的.  
    另外关于gfzr的子网页上可以查到两网和新三板,没有退市股,我在这里说下,gfzr的子网页上可以

查到两网和新三板,只是说明新三板给两网留了后路而已,能不能走,还看两网的自身情况和是否有足够

的股东发起,以及股东大会是否通过,而以前,新三板的公司从中关村代办转让市场到全国股转系统的时

候,原来挂牌的公司都要和全国股转系统重新签一份协议,协议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的,没有因为你和中

关村代办转让市场签过类似协议,就可以不重新签的,除非你不想去...而且山东圣泉准备在新三板挂牌,

这就是说:没有上过深沪交易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满足去新三板的,就可以上新三板,上新三板不

等于你能上主板(虽然很多人说新三板上这么多公司,就是为了转板,但我觉得那是主观愿望),既然山东

圣泉满足,那么你问自己,两网的公司满足吗?这还要研究半天,所以我对想去my3b.cn的人提要求:控制你

的上网时间.最好每天登记你上网的时间用在什么地方了.做不到每天上网所浪费的时间递减的话,就不

要过来了.
    新三板给两网留了后路,为什么没有后路给退市股呢,就因为你是上过深沪交易所,所以你可以要么

上主板,要么去四板,只有把前面2个排除了,再考虑去不去新三板.新三板能否接纳你是未知数...并不能

说退市股不能去新三板,而是说,至少到粤金曼停牌,退市股有这么多公司停牌了,你就觉得新三板给两网

留了后路,对你不公平?新三板的公司一样可能回去四板的,是不是不公平?你可以找肖主席说这个世界对

你不公平,既然肖钢阐述证券法修改逻辑:保护投资者,那么,北京欢迎你.

*******************
[ 此帖被paul在2014-01-12 10:33重新编辑 ]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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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4-01-12   
帮我找下谁有在2006年5月16日到6月减持s佳通的交割单,,因为现在s佳通,的价格高于当时的价格的话,当时不知道"不股改就退市"是不符合2005年版的证券法的,相信"不股改就退市"而卖出,对比现在,受到损失,就要打印当时的交割单,起诉媒体和证件会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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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4-01-21   
参考杨领导以前说的内容,把建议修改为
1.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先限期清欠,清欠后,再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四板
2..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3.股改参考2005-2007年股改,并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
4.因为以上3点都与目前证券法不符合,因此提出修改证券法.具体请大家补充

******************
 中国证监会系统唯一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昨日告诉本报记者,她将围绕“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问题,向此次人代会提交议案。此外,在另外两份建议中,她积极呼吁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

  这份即将提交的议案将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立长期资金积累与供给的保障体系,增加资本市场长期资金的供给;二是完善以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为代表的长期资金投资监管体系,逐步放宽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投资限制;三是建立和完善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投资税收激励制度。

  在关于股改问题的建议中,杨晓嘉提出加快股改进程,尤其是大市值公司、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的改革进程要加快。在关于清欠的建议中,她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用强制手段。 (中证网)

湖南今年股改的基本目标是,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年底前完成股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争取上半年基本完成股改。所有公司都要明确提出时间表,不符合条件该退市的公司就退市。  

清欠 探索七种模式

  在杨晓嘉看来,除了股改,当前资本市场另一项重大治市措施就是清欠。

  经过一年多探索,除现金清偿外,湖南省探索出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的7种创新模式:一是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二是金健米业的“司法拍卖”;三是湘火炬的“股权溢价转让”;四是湘酒鬼的“政府追债”;五是华银电力的“债转股”;六是张家界的“以资抵债”;七是海利化工的“分红抵债”。通过上述途径,湖南2005年共解决了14.1亿元资金占用问题,解除违规担保资金5.94亿元。

  杨晓嘉告诉记者,近年来,德隆系、鸿仪系、成功系风险相继爆发,给湖南省上市公司造成一系列重大风险。在重点化解和控制一批上市公司风险上,形成了处置风险的4种思路:一是处置湘火炬的“资金双控、债务瘦身、股权重组、归还占用”的思路;二是湘酒鬼的“政府托管债权、更换董事经营班子、公安司法追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思路;三是*ST天一“更换污点董事和违规责任人,采取以资抵债、股权重组、现金偿债”等措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四是岳阳恒立“司法追债、重新改制、资产置换、引进重组”的思路。

  两会期间,杨晓嘉还将围绕“尽早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提出建议。因为清欠问题不解决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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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4-01-21   
参考杨领导以前说的内容,把建议修改为
1.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先限期清欠,清欠后,再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四板
2..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3.股改参考2005-2007年股改,并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
4.因为以上3点都与目前证券法不符合,因此提出修改证券法.具体请大家补充

******************************************************************


根据小李说的:"并购重组,让渡等,已经不存在股改了"所以第1,,3条改为
1.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先限期清欠,清欠后,再不并购重组,让渡就直接退市到四板
3:并购重组,让渡..并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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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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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4-01-22   
  我们的建议为4点:
1.已经进入全国股转系统的两网股,退市股公司,先限期清欠公司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前的账目,清欠后,再不股改就直
接退市到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对于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后,两网股,退市股公司发生新的清欠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要对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倍处罚,处罚应参照<投资者权益保障法><证券法>进行投资者权益保障
2.已经进入全国股转系统的两网股,退市股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同一注册地的其
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该类公司的投资者受
<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障法>保护的同时,应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障法>的实施
3.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两网股,退市股公司,需等清欠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司法判决。司法判决应该与<证券法><投
资者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否则请最高法院就<投资者权益保障法><证券法>的执行做司法解释。司法判
决后,由两网股,退市股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协商是否进行股改,股改需与重组相结合,实在无法进行股改的
,限期转到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改政策应与<投资者权益保障法>保持一致。
4.因为以上3点都与目前证券法不符合,因此提出修改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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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4-01-22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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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4-01-22   
引用
引用第18楼牙牙龙于2014-01-22 13:44发表的  :
支持!

给具体建议更好.谢谢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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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4-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第三章 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公司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理回报,培育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证券法的规定,对中小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 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内在体制性要求,因此制定本法。
    以下公司均指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
    以下市场参与者均指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媒体,证券机构或其他合法的中介机构等,中小投资者因公司的股票股权而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的市场参与者

第二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是发生在由于参与者与中小投资者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而产生的内容。中小投资者为合理回报而需要交易股票股权、接受和使用媒体发布的股票股权的公开信息,从合法的,有证券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及合法的中介机构接受其服务,以及中小投资者与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因交易股票股权而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市场参与者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其买卖、转让的股票股权、提供可行使的股东权利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市场参与者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国家鼓励中小投资者依法*****、遏制证券欺诈行为,对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中小投资者符合社会文明、维护祖国统一、合法合规和保护环境的投资方式,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第六条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不得丑化歪曲中小投资者的形象,不得把中小投资者合法投资行为与赌博等非法活动联系起来。

第二章 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主要是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
中小投资者的其他权利是尚未成为股东的中小投资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
中小投资者在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个人信息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七条 分红权、表决权是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东享有获得公司分红和参与表决的权利



第八条 知情权是中小投资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选择权是中小投资者享有自主选择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自主选择股票股权品种、行使权利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股票股权、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行使或者不行使任何一项权利。

中小投资者在自主选择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在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市场参与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对于证券欺诈行为,将实施惩罚性赔偿。

第十一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隐私权。
市场参与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中小投资者的隐私,中小投资者应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在国家机关,司法机构合法使用交易数据或调查案件时,应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隐私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中小投资者因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小
投资者有对证券欺诈的实施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权利,中小投资者享有获得有关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权利或者接受服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中小投资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公司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公司以及其他股票股权持有人向中小投资者提供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对于媒体,证券机构或其他合法的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者提供给中小投资者的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并接受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 条 对于涉及公司达到被动退市的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限期3个月清欠公司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前的账目;所有公司都要明确提出清欠时间表,2014年1月1日以前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自本法生效起6个月内实行清欠,2014年1月1日以后,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自达到被动退市的条件起,3个月内实行清欠
  2。2014年以前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未股改而且符合股改要求的公司在完成清欠后,限期3个月协商股改;无法股改的,退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回购股票股权,或由法院强制清盘。协商股改应与《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3。限期3个月内,不完成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同一注册地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该类公司投资者受<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因同一注册地有公司未清欠而被歧视的同时,该类公司的大股东和地方政府应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对于该类公司的大股东和地方政府不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可以限制该类公司的交易或融资。
4。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公司,需等清欠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司法判决。司法判决应该与<证券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否则请最高法院就<证券法>做司法解释。司法判决后,由公司的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协商是否进行股改;股改需与重组(以及公司重整)结合;股改应与<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无法股改的,参照本条款的前两款处理。
  5。对于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后,公司发生新的清欠或侵害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实施人加倍处罚,处罚应参照本法第六章,<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按照“先清欠后退市,退市必须符合<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处理,对于名义上主动退市,实际上侵害中小投资者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实施人加倍处罚,并按照本法第六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国家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中小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国家制定对具备可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采取强制分红措施。上市公司连续盈利不足一年的,也可以不强制分红,但分红的决定权应当交给由中小投资者参加分类表决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中小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中小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证监会要完善法制环境,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全国统一的“12386”投资者服务热线。拓展现有投资者诉求回应渠道,提升市场回应投资者诉求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市场参与者在提供股票股权,股东权利和服务中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中小投资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小投资者协会和其他中小投资者自发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股票股权,股东权利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小投资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中小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中小投资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市场参与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中小投资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中小投资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中小投资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小投资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

......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中小投资者原本在深沪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购买股票股权、行使权利交易或接受服务的,公司转板(到海外)交易后,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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