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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肖钢建言七大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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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肖钢建言七大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肖钢建言七大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肖钢提到,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或者叫作基本价值目标追求。他表示,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系统总结民事赔偿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适格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等,上升为法律的规范。在建立集团诉讼还存在诉讼法障碍的情况下,能不能通过明确代表人诉讼实施制度,建立基于同一侵权行为的裁判结果的普遍适用规则,方便投资者降低诉讼成本,及时获得赔偿。

  同时,应当考虑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范围广,涉及受害人多,且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改变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帮助投资者获得赔偿,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除此之外,肖钢还建议,在证券法修改当中,可以考虑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对于通过欺诈方式从证券市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违法主体,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借鉴侵权责任中“恢复原状”的基本法理,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通过交易安排恢复原有的状态;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
  肖钢说,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是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 但是 , 在我们的实践中,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却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象。债券市场是这样,私募市场是这样,资产管理市场也是这样,都是分别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法规,不同的规则来监管。因此应当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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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29   
引用
引用楼主jlsylbs于2013-11-29 07:45发表的 肖钢建言七大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
肖钢建言七大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同时,应当考虑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范围广,涉及受害人多,且中小投资者在诉讼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改变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帮助投资者获得赔偿,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


保护投资者不应该是制度层面呀,应该是法律高度呀!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起草并由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后颁布实行
法规是由国务院依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的总称
制度是适用内部管理
他们的效力范围不一样,
大致来说是法律的效力>法规的效力>制度的效力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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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29   

三板沉冤不白,几百万冤魂怎能安息?!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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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01   
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

非法关闭两网、非法剥夺两网公司融资权和连续交易流通权14年!
这么一个特大侵权,先赔偿给全中国股民看看,靠唱歌是无用功。
[ 此帖被0909在2013-12-02 00:44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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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2-02   
领会一下中央精神



今年1月23日,在中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强调: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ylh060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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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2-07   
建议楼主和网友们去浏览一下“东方财富网的”昌九生化吧“。

本周五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监管层再次高调大谈退市制度,并提出了四条相关的四条保障措施。令人欣慰!
本次发布会另一条信息也同样值得关注,这便是”昌九风波“,建议去该吧看看。就昌九风波,目前监管层初步的态度是公正的,充分体现出肖钢主席的施政理念: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乃第一要义!应该说肖主席是个为民请命的好官。同时,昌九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决心和方法也值得借鉴。

去看看吧!
浙江信联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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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2-07   
引用
引用第5楼ylh0601于2013-12-07 18:35发表的  :
建议楼主和网友们去浏览一下“东方财富网的”昌九生化吧“。

本周五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监管层再次高调大谈退市制度,并提出了四条相关的四条保障措施。令人欣慰!
本次发布会另一条信息也同样值得关注,这便是”昌九风波“,建议去该吧看看。就昌九风波,目前监管层初步的态度是公正的,充分体现出肖钢主席的施政理念: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乃第一要义!应该说肖主席是个为民请命的好官。同时,昌九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决心和方法也值得借鉴。

.......

楼主就是以前的那个(什么错案的)那个人,只要它出现就没好是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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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2-07   
是谁将所有虚假包装掏空优质资产罪恶股全部退市到老三板、将所有不同流合污不进贡上市灰色费用的两网股全部镇压进老三板并且剥夺两权十几年,就保护住了主板绝大多数股民投资者的利益了——这就是某会一如既往的保护投资者宗旨;投资者应该深刻领会长达20年的某会保护投资者办法!
[ 此帖被0909在2013-12-07 22:21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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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2-07   
http://www.cfi.net.cn/newspage.aspx?id=20131207000018&p=1
苏培科:中国股市离注册制还很远

但这次改革并没有下放行政审批的权力,较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权力审批的核心并没有任何实质性松动,由此可以断定这份改革意见应该早在几个月前就设计好了,只是证监会一直在等待时机,前几天无非在帽子前面加了“贯彻注册制”的字眼,由此可见证监会根本没有二次征求意见的耐心和诚意。显然,IPO的各个利益方已经急不可耐了,新股发行制度在短期之内很难真正走向注册制。
  虽然证监会明确未来不再搞价值判断和盈利能力判断,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不明就里的人以为这是监管机构还权于市场,有市场化选择的注册制踪影,其实大错特错,“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权力发审委依然是在证监会的主导下供给IPO,如果投资者没有有效的维/权机制,没有集体诉讼制度,市场如果没有严格、公开的注册筛选程序和法律约束,只突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无异于摆脱发审委的责任而放大投资者和市场的责任,如果是在市场化的注册机制下由市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上市公司,如果投资者能够依法诉讼*****和能获得民事赔偿,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天经地义,但在目前核准制下,行政部门决定上市公司供给,而将所有责任推给投资者显然不公平。
  监管部门试图将公司上市把关的法律责任强制给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但在目前中国证券法的量刑标准下,对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处罚所得仍然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如果证监会真的有心注册制,不妨先将目前证监会发行部的审核人员和发审委员部分划归至交易所,先简单从形式上做出区分,告别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兼的角色,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客观的监督之职,让交易所行使把关之责,只有这样才能算是注册制的雏形。可是,证监会仍然牢牢抓着权力审批不放,注册制谈何容易。
  其次,IPO过程中的各个利益链条仍未斩断,比如对主承销商“直投+保荐”没有任何提及、网下配售将不低于40%的份额定向配售给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主承销商自主选择配售对象,这样一来主承销商手中的筹码越多越有拉高发行价和上市价的冲动,“直投+保荐”模式不除,主承销商做高发行价和抬高上市价的冲动永远存在,新股“三高”仍难以从根本上剔除。
xiaocaobeihei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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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2-08   
引用
引用第6楼浙江信联于2013-12-07 19:48发表的 :

楼主就是以前的那个(什么错案的)那个人,只要它出现就没好是



哈哈!
哈哈!

我已多次重申我就是jlsylbs,
jlsy1bs是我的马甲,
我就是我自己。

佛应该是披上袈裟是佛,
脱下袈裟也应该是佛,
更不能有佛像而无佛心。

佛渡人而不妒人,
偷鸡摸狗、背后删帖佛所不容,
妒人之人还需常人渡。

可怜!
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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