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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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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01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实质!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打着改革与市场化的旗号降低发行标准及使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就象证监会所说的明确市场预期:什么预期呢?即就是继续坑民、愚民!

 
根据意见,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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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2-07   
http://www.cfi.net.cn/newspage.aspx?id=20131207000018&p=1
苏培科:中国股市离注册制还很远

但这次改革并没有下放行政审批的权力,较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权力审批的核心并没有任何实质性松动,由此可以断定这份改革意见应该早在几个月前就设计好了,只是证监会一直在等待时机,前几天无非在帽子前面加了“贯彻注册制”的字眼,由此可见证监会根本没有二次征求意见的耐心和诚意。显然,IPO的各个利益方已经急不可耐了,新股发行制度在短期之内很难真正走向注册制。
  虽然证监会明确未来不再搞价值判断和盈利能力判断,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不明就里的人以为这是监管机构还权于市场,有市场化选择的注册制踪影,其实大错特错,“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权力发审委依然是在证监会的主导下供给IPO,如果投资者没有有效的维/权机制,没有集体诉讼制度,市场如果没有严格、公开的注册筛选程序和法律约束,只突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无异于摆脱发审委的责任而放大投资者和市场的责任,如果是在市场化的注册机制下由市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上市公司,如果投资者能够依法诉讼*****和能获得民事赔偿,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天经地义,但在目前核准制下,行政部门决定上市公司供给,而将所有责任推给投资者显然不公平。
  监管部门试图将公司上市把关的法律责任强制给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但在目前中国证券法的量刑标准下,对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处罚所得仍然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如果证监会真的有心注册制,不妨先将目前证监会发行部的审核人员和发审委员部分划归至交易所,先简单从形式上做出区分,告别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兼的角色,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客观的监督之职,让交易所行使把关之责,只有这样才能算是注册制的雏形。可是,证监会仍然牢牢抓着权力审批不放,注册制谈何容易
  其次,IPO过程中的各个利益链条仍未斩断,比如对主承销商“直投+保荐”没有任何提及、网下配售将不低于40%的份额定向配售给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主承销商自主选择配售对象,这样一来主承销商手中的筹码越多越有拉高发行价和上市价的冲动,“直投+保荐”模式不除,主承销商做高发行价和抬高上市价的冲动永远存在,新股“三高”仍难以从根本上剔除。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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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2-07   
http://www.cfi.net.cn/newspage.aspx?id=20131207000018&p=1

但这次改革并没有下放行政审批的权力,较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权力审批的核心并没有任何实质性松动,由此可以断定这份改革意见应该早在几个月前就设计好了,只是证监会一直在等待时机,前几天无非在帽子前面加了“贯彻注册制”的字眼,由此可见证监会根本没有二次征求意见的耐心和诚意。显然,IPO的各个利益方已经急不可耐了,新股发行制度在短期之内很难真正走向注册制。
  虽然证监会明确未来不再搞价值判断和盈利能力判断,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不明就里的人以为这是监管机构还权于市场,有市场化选择的注册制踪影,其实大错特错,“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权力发审委依然是在证监会的主导下供给IPO,如果投资者没有有效的*****机制,没有集体诉讼制度,市场如果没有严格、公开的注册筛选程序和法律约束,只突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无异于摆脱发审委的责任而放大投资者和市场的责任,如果是在市场化的注册机制下由市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上市公司,如果投资者能够依法诉讼*****和能获得民事赔偿,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天经地义,但在目前核准制下,行政部门决定上市公司供给,而将所有责任推给投资者显然不公平。
  监管部门试图将公司上市把关的法律责任强制给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但在目前中国证券法的量刑标准下,对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处罚所得仍然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如果证监会真的有心注册制,不妨先将目前证监会发行部的审核人员和发审委员部分划归至交易所,先简单从形式上做出区分,告别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兼的角色,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客观的监督之职,让交易所行使把关之责,只有这样才能算是注册制的雏形。可是,证监会仍然牢牢抓着权力审批不放,注册制谈何容易。
  其次,IPO过程中的各个利益链条仍未斩断,比如对主承销商“直投+保荐”没有任何提及、网下配售将不低于40%的份额定向配售给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主承销商自主选择配售对象,这样一来主承销商手中的筹码越多越有拉高发行价和上市价的冲动,“直投+保荐”模式不除,主承销商做高发行价和抬高上市价的冲动永远存在,新股“三高”仍难以从根本上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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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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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2-07   
http://www.cfi.net.cn/newspage.aspx?id=20131207000018&p=1

但这次改革并没有下放行政审批的权力,较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权力审批的核心并没有任何实质性松动,由此可以断定这份改革意见应该早在几个月前就设计好了,只是证监会一直在等待时机,前几天无非在帽子前面加了“贯彻注册制”的字眼,由此可见证监会根本没有二次征求意见的耐心和诚意。显然,IPO的各个利益方已经急不可耐了,新股发行制度在短期之内很难真正走向注册制。
  虽然证监会明确未来不再搞价值判断和盈利能力判断,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不明就里的人以为这是监管机构还权于市场,有市场化选择的注册制踪影,其实大错特错,“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权力发审委依然是在证监会的主导下供给IPO,如果投资者没有有效的*****机制,没有集体诉讼制度,市场如果没有严格、公开的注册筛选程序和法律约束,只突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无异于摆脱发审委的责任而放大投资者和市场的责任,如果是在市场化的注册机制下由市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上市公司,如果投资者能够依法诉讼*****和能获得民事赔偿,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天经地义,但在目前核准制下,行政部门决定上市公司供给,而将所有责任推给投资者显然不公平。
  监管部门试图将公司上市把关的法律责任强制给中介机构和发行人,但在目前中国证券法的量刑标准下,对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处罚所得仍然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如果证监会真的有心注册制,不妨先将目前证监会发行部的审核人员和发审委员部分划归至交易所,先简单从形式上做出区分,告别裁判员与运动员一身兼的角色,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客观的监督之职,让交易所行使把关之责,只有这样才能算是注册制的雏形。可是,证监会仍然牢牢抓着权力审批不放,注册制谈何容易。
  其次,IPO过程中的各个利益链条仍未斩断,比如对主承销商“直投+保荐”没有任何提及、网下配售将不低于40%的份额定向配售给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主承销商自主选择配售对象,这样一来主承销商手中的筹码越多越有拉高发行价和上市价的冲动,“直投+保荐”模式不除,主承销商做高发行价和抬高上市价的冲动永远存在,新股“三高”仍难以从根本上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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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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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2-03   
引用
引用第1楼股海虾米于2013-12-01 09:07发表的  :
在靠虚假包装上市圈钱公司退市补偿制度未出台之前,重启IPO就是继续圈钱坑民!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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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2-02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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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01   
XX会不过是利益集团的玩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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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01   
曹中铭 :IPO改革方案亮点疑问与软肋

        《意见》让市场产生疑问的亦不少。比如,《意见》规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由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公开承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由于仅仅只是一个“承诺”,如果到时候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将怎么办?显然,中国证监会并不具备让其履行的手段与方法。那么,所谓的“承诺”,最终就可能变成“空头支票”。
  当然,《意见》亦暴露出多方面的软肋。比如,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实际上,所谓的欺诈发行、造假上市,IPO申请文件中虚假记载自不必说,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质上都属于欺诈发行的范畴。一家企业上市,历经多年,在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精心准备下,即使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也是故意的“误导”与“遗漏”。因此,对发行人的处罚就不应该仅仅是36个月不受理其申请,而是应该彻底地将其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这才是有威慑力的举措。
  再如新股配售问题。一方面网下超过60%的配售比例将使广大中小投资者难分食新股红利,机构才是最大赢家;另一方面,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以及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的定向配售,个中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股海虾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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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01   
在靠虚假包装上市圈钱公司退市补偿制度未出台之前,重启IPO就是继续圈钱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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