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完善退市制度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去年12月16日正式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两项退市制度相关规则。自沪深交易所重新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市场人士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据悉,
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摘选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中重点内容如下:
上证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
随着新的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发布,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审批权下放至交易所,这也意味着,
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IPO程序。 退市整理板不对称涨跌幅取消,退市整理期停牌交易不超过5天,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散户资金不能低于50万。所谓退市股份转让系统,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平台。为区别于“新三板”,该板通常被称为“老三板”。上证所设立该系统,可能是为了便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
为减轻退市公司负担,方便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规定,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不设置代办券商,所有券商均可接受客户委托。《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进一步增加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时间,由此前设计的“每周提供不超过3次股份转让服务”延长至“每周一至周五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一是每天提供依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二是正跌幅限制为5%;三是只能使用限价委托。 《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规定该板块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产转入门槛——要求个人投资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仅能通过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卖出其所持有的退市公司股份。同时,要求券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前段控制,形成合格投资者名单。 《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规定该板块借壳上市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公司申请公开或者定向发行股份、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品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重新上市方面,上交所规定,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可以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深交所规定,所有退市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至少十二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沪深交易所均规定,自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交所规定,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为保证公司重新上市后稳定运作,避免大股东和管理层股份减持对市场的影响和冲击,深交所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三年内不能流通,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在重新上市后的一年内不能流通。
附: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二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八)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九)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如适用);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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