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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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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08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09年4月17 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哈尔滨分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哈招行)借款 9,320,000.00 元,

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出质担保。

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因拖欠贷款利息 ,哈招用宇华公司出质的存款代为偿还本金 9,320,000.00 万元、利息 万元、利息 138 ,753.05 元。

近日,宇华公司 就该欠款本金及利息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黑龙江涤股份有限公司

201 3年 12月 5日
[ 此帖被yzm240508在2013-12-08 18:50重新编辑 ]
冤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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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08   
割割  没有肉

宰宰  没有血
冤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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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08   
不宰白不宰,宰了也白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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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08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曾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过三笔
贷款:
1、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阿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396万元,利率千分
之5.8575,借款期限为10个月,逾期利息为万分之贰点玖贰
捌柒伍,哈尔滨龙兴化纤有限公司用其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
保;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07年4月25日给
公司发放了3,396万元贷款。
2、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阿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利率千分
之5.8575,借款期限为12个月,逾期利息为万分之贰点玖贰
捌柒伍,公司用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07年4月29日给公司发放了3,000万元
贷款。
3、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
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利率千分之
5.8575,借款期限为12个月,逾期利息为万分之贰点玖贰捌
柒伍,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其生产设备提供抵押
担保;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于2007年4月29日
给公司发放了1,500万元贷款。
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以上三项贷款逾期未能偿还。目前,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就上述三项贷款及利息
合计8,326万元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正在积极做应诉准备,并争取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
城支行协商解决。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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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2-08   
证券代码:400050 证券简称:龙涤5 编号:2009-003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6 年3 月27 日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分行”签订了2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6 年3 月27
日至2007 年3 月13 日,次日公司与同一银行签订了第二笔2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6 年3 月28 日至2007 年3 月13 日,两
笔合同共计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4
000 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展期合同,一笔展期金额
为2000 万元,展期期限至2007 年11 月13 日;另一笔展期金额为
1950 万元,展期期限至2007 年11 月13 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
展期期限过后公司只归还了390 万元本金,其余3560 万元未能偿
还。2009 年2 月27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就上述欠款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3 月6 日下达(2009)大民三初
字第52 号裁定书,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 万元或查封公司
等值财产。该项诉讼正在执行中。该项诉讼严重地影响了公司正常
的生产运营。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3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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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2-08   
证券代码: 400050 证券简称: 龙涤5 编号:2009-007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执字第00130
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作为第三人将被执行26,079,659.57元的到期债
务及利息。
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债务
及利息26,079,659.57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得公司欠中达国
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依据相关法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下达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
三人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6,079,659.57元及迟延
履行利息予以强制执行。”
鉴于本公司与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帐目数额与
法院调查的数额相差较大,公司正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异
议,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努力争取协商解决。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4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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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2-08   
1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诉讼一:
公司于 2008 年7 月9 日发布了“关于希腊艾玛集团有限公司申
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公告,申请人希腊艾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黑
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本公司,诉讼标
的为790 万欧元。公司于2009 年8月3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 本案仲裁费111,982 美元,应由申请人承担。此款已与申
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等额费用相冲抵。
本案外地仲裁员实际费用为人民币 6,607.55 元,由被申请人
承担。此款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人民币8,000 元相冲
抵后,余款1,392.45 元由仲裁委员会退回被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二:
公司曾于2009年3月25日公司第2009-003 号公告披露过,
公司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余额356
0 万元逾期未能偿还。2009年2月2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就上述欠款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3月6日下达
(2009)大民三初字第52号裁定书,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5000 万元或查封公司等值财产。近日,就上述欠款一案,“辽宁省大
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审理终结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
2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60 万元(利息
从2006 年3 月28 日至2007 年11 月13 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007 年11 月13 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黑龙江龙涤股份
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达国际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处置办案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
担连带责任;
四、中达国际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5954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黑龙江龙涤股份
有限公司和中达国际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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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2-08   
证券代码: 400050 证券简称: 龙涤5 编号:2010-001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2626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截止到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黑龙江龙涤股份有
限公司欠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千五百四十七万三千四
百四十四元七角五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曾于2009年4月9日披露,公司作为第三人被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裁定代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华夏金谷担保
有限公司债务26,079,659.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见公司第2009-007
号公告)。当时公司认为与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帐目
数额和法院调查的数额相差较大,经公司积极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裁定。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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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2-08   
证券代码: 400050 证券简称: 龙涤5 编号:2010-002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原告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
诉讼,案件标的总计为312,540,634.71元人民币。
债务形成:
1、2006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作为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指定的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借款人,为解决公司“债务和解”
及企业后续发展所需资金,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2.75亿元人民币,并
与公司签订了《软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将资金发放给公司。该贷款
自2008年三季度开始,公司未能偿还本息。目前,《软贷款资金使用
协议》项下本金2.66亿元及管理费1,106,472元尚未偿还。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公司支付各类
资金共计45,434,162.71元,该项债权以转给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
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就上述两项债权共计312,540,634.71元人
民币,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软贷款资金使
用协议》并赔偿因解除协议造成的损失,处置上述欠款的全部抵押资
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优先偿还黑龙江省投资总
公司,由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该项诉讼标的数额巨大,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对该项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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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2-08   
证券代码: 400050 证券简称: 龙涤5 编号:2010-006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08年4月25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订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向公司发放贷款总
额49,999,884.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其中,1,190万元贷款由公司以
自有的568台机器设备(其中99台机器设备现已灭失,现剩469台机器设
备)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
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其余38,099,884.00元贷款由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
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公司如期得到贷款。由
于公司资金紧张,合同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阿城支行于2009年11月8日起诉公司,要求偿还以上贷款本金
49,999,884.00元、利息3,830,000.00元。
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1,190万元及利息1,559,313.55
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从200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2月
21日,逾期利息加收50%);
二、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
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469台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三、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对
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469台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
卖的价款不足清偿本金1,190万元及利息1,559,313.55元的部分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本金38,099,884.00元及利息4,992,408.77
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从200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2月
21日,逾期利息加收50%);
五、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对
上述第四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55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涤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该项诉讼涉及抵押机器设备469台,其中29台设备正在使用,17台设
备停产检修(公司曾于2010年1月13日发布的“部分设备停产检修”公告
中的设备),423台设备处于停产状态。
该项诉讼如果被执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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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2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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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400050 证券简称: 龙涤5 编号:20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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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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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曾于2010年1月12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发
布公告,因公司无力偿还欠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316,638,025.61元人
民币债务,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就该欠款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公司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解除《软贷款资金使用协议》,要求公
司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承担相关费用,依法处置该债权项下的全部抵
押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优先偿还黑龙江省投
资总公司。
公司于2010年3月5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高商
初字第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与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软贷款资金使用协议》;
二、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黑
龙江省投资总公司本金2.66亿元,管理费1,106,472元及损失(按合
同约定计算,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他债务
49,531,553.61元;
三、如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款项,对其不
能清偿部分,以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兴化纤有限公司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机器设备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由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990.13元,由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该判决数额巨大,抵押资产较多,如果被执行,公司将面临
全面停产、经营停顿的境况。公司将对执行情况予以及时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3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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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12-08   
证券代码: 400050 证券简称: 龙涤5 编号:20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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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曾于2009年10月12日披露,公司因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阿城支行三笔贷款,该行就三笔贷款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2010年5月5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第(2009)
阿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065,322.07元,上述款
项被告于2010年5月15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自2008年9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
息(利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
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塑钢生产线设备50台(套)折价或变卖、
拍卖的价款清偿;
四、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五、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清偿上述债务后,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放弃对被告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主张抵押权,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放弃对
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担保权。
案件受理费59,096.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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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5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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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09年10月12日披露,公司因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阿城支行三笔贷款,该行就三笔贷款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其中一笔1500万元贷款的民事调解书已于2010年5月6日公
告,现就其余两笔贷款的民事调解书予以公告:
【一】、对3000万元贷款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第(2009)阿
商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828,663.25元,上述款
项被告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自2008年9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
息(利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
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卷绕设备28台(套)、纺丝设备36台(套)
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四、对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卷绕设备28台
(套)、纺丝设备36台(套)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不足清偿的部
分由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71.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对3396万元贷款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09)阿商
初字和第45民事调解书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3396万元及利息1,410,108.69元,上述款
项被告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自2008年9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
息(利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
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酯化I反应釜1台(套)、酯化II反应釜1
台(套)、预缩聚I反应釜1台(套)、预缩聚II反应釜1台(套)、
终缩聚合I反应釜1台(套)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四、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案件受理费109,326.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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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5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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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12-08   
证券代码:400050 证券简称:龙涤5 编号:2010-015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四份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一是对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起诉公司的欠款,向公司下达的执行通知书;二是对哈尔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起诉公司的三笔贷款,向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现予
以公告:
【一】、公司曾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49,999,884.00元,
公司因资金紧张无力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就49,999,884.00元
贷款本金及利息3,830,000.00元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
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判决,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
欠款(详见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发布的第2010-006号公告)。目前公司未能偿
还。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哈阿法执字第201号执行通知书,
限定公司在2010年6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件确定的偿债义务,并承担相
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有三笔贷款均逾期,哈尔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就三笔欠款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
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就三笔欠款分别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公司无力按照调解书
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对三笔欠款分别下达了“执行通
知书”。
第一笔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065,322.07元,调解书约定上述欠款公司
于2010年5月15日前一次付清(详见公司于2010年5月6日的第2010-012号公告)。
目前逾期未付,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哈阿法执字第238号“执
行通知书”,限定公司在2010年6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件确定的偿债义
务,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笔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828,663.25元,调解书约定上述欠款公司
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详见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的第2010-013号公告)。
目前逾期未付,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哈阿法执字第239号“执
行通知书”,限定公司在2010年6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件确定的偿债义
务,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笔贷款本金3396万元、利息1,410,108.69元,调解书约定上述欠款公司
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付清(详见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的第2010-013号公告)。
目前逾期未付,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哈阿法执字第240号“执
行通知书”,限定公司在2010年6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件确定的偿债义
务,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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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6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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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12-08   
证券代码:400050 证券简称: 龙涤 5 编号:2010-016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6月9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因公司无力偿
还欠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316,638,025.61元债务,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就上述欠
款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0年3月5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0]黑高商初字第6号判决书,判令公司偿还所欠债务,如不能偿还债
务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债权项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机器设备等抵
押物、优先偿还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详见公司于2010年3月8日发布的第
2010-008号公告)。目前公司仍无力偿还该债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
执行裁定书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兴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下
列财产:1、黑海涵估字[2010]第鉴G01号、黑广鑫估字[2010]第鉴001号司法鉴
定书项下的126处房产及52处构建物。2、(黑龙江省)成鑫(2010)(估)字第
109号土地估价报告项下的11宗土地使用权。3、中达评鉴字[2010]第02号司法鉴
定书项下的2474台(套、项)资产。
目前公司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式,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发布的第2010-015
号公告中的四个执行通知书中涉及的抵押资产约占公司总资产的25%,而本次执
行裁定书中涉及的抵押资产约占公司总资产的75%,如果公司资产被强制执行,
公司将被迫全面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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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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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12-08   
证券代码: 400050 证券简称: 龙涤 5 编号:2010-023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公司无力偿还欠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316,638,025.61元债务,黑龙江省投
资总公司就上述欠款于2010年1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
第2010-002号); 2010年3月5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欠款的
判决书,判令公司于十日内偿还以上欠款,逾期不能偿还将评估拍卖该债务项下
的抵押资产,优先偿还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详见公司第2010-008号公告);2010
年6月9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欠款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兴化纤有限公司该债务项下的所有抵押财产
(详见公司第2010-008号公告)。
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0)黑高执字
第9-3号执行裁定书如下:
一、将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兴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
滨市阿城区和平街的下列财产:1、黑海涵估字[2010]第鉴G01号、黑广鑫估字
[2010]第鉴001号司法鉴定书项下的107处房产(已扣除裁定给申请执行人黑龙江
省投资总公司的19房产)及52处构筑物,总面积为225048.56平方米;2、(黑龙
江省)成鑫(2010)(估)字第109号土地估价报告项下的8宗土地使用权(已扣
除裁定给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的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405351.7平方米;3、中达评鉴字[2010]第02号司法鉴定书项下的2474台(套、
项)机器设备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上述动产
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
及有登记的特定动产自本裁定送达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 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持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
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该执行裁定书中涉及的抵押资产约占公司总资产的70%,已经全部被执行。
公司还有约30%的资产也分别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即将被执行。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0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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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12-08   
股份代码: 400050 股份简称: 龙涤 5 编号:2010-024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07年12月10日与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
让协议,公司以6200万元转让512台(套)民用长丝机器设备。合同
签订后,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半的受让款即3100万元给公
司,但余款迟迟未付。转让的机器设备仍在公司保管。公司就未付转
让款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杭州万鑫物资有限
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万鑫物资有限
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二、资产转让协议中所涉及机器设备归原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
三、原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前给付杭州
万鑫物资有限公司25,763,964.00元。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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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12-08   
股份代码: 400050 股份简称: 龙涤 5 编号:2010-026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08年3月26日与浙江国联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国联)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浙江国联购买
原料精对苯二甲酸,合同签订后公司即向浙江国联支付了1750万元的
原料款。浙江国联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原料。公司做为原告向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阿商初字第24号民事裁
定书如下:
一、解除原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联港务工程
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签订的工矿产品供销合同;
二、被告浙江国联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
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00.00元由被告负担。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2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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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3-12-08   
股份代码: 400050 股份简称: 龙涤 3 编号:2011-010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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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欠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阿 城 支 行 贷 款 本 金合计
11,924.62万元,现正在执行中。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及黑龙江艾
特玛化纤有限公司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贷款,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及黑龙江艾特
玛化纤有限公司欠公司往来款,公司就其往来欠款起诉并申请法院对
其资产进行了查封。
2010年9月9日,公司(丙方)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
行(甲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乙方)三方签订协
议:1、公司解封对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及黑龙江艾特玛化纤有
限公司的查封资产;2、三方一致同意将上述解封的资产由乙方依据
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置,处置资产所得款项用于冲抵丙方(公司)
所欠甲方的欠款。
今收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转交的(2009)黑高法
执字第15-5 号执行裁定书:将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
物16 处、建筑物及辅助设施7 处、管道及沟槽8 项、机器设备1413
套、电子设备14 台/套以及黑龙江艾特玛化纤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2
处、建筑物及辅助设施4 处、管道及沟槽14 项、机器设备248 套以
评估价为依据作价2534.46 万元裁定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
依据 2010 年9 月9 日本公司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
行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签订的《协议书》,(2009)黑
高法执字第15-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2534.46 万元,用以冲抵本公司
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至此,本公司对哈尔
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的借款本金由11924.62 万元减少至
9390.16 万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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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7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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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3-12-08   
股份代码: 400050 股份简称: 龙涤 3 编号:2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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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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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560.00 万元及
利息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8 日作出了(2009)大民
三初字第52 号判决(详情请查阅之前的公告)。
公司于 2012 年10 月17 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执一
恢一字第210 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已经抵
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工业丝二期化纤生产和配电设
备(明细见元正评报字第178 号评估报告),并于2012 年9 月27 日依法委托大
连三江源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现该财产已由哈尔滨综源经贸有限公司竞买取
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1010 万元,已由买受人足额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哈尔滨综源经贸有限公司即拥有工业丝二期化
纤生产和配电设备(明细见元正评报字第178 号评估报告)的所有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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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10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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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3-12-08   
股份代码: 400050 股份简称: 龙涤3 编号:2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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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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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12 月31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长
城公司”)与黑龙江龙涤集团(以下简称:“龙涤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将长城公司持有的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涤股份”)的
234,477,184.24 元债权转让给龙涤集团,转让价款4,964.4 万元。价款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24,821,857.60 元于2006 年12 月31 日付清;第二部分将龙涤集团持有
龙涤股份的770 万股股权转到长城公司名下(以股权冲抵价款)。合同约定,2010
年12 月31 日前,龙涤股份公司上述770 万股股权,如果不能恢复上市或者上市
达不到3.23 元/股,龙涤集团对不足2,482.20 万元的部分承担填充补足至2,482.20
万元的责任,龙涤股份以原抵押财产为上述价款履行责任继续抵押,在770 万股
不足2,482.20 万元时,长城公司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债权转让合同》长城公司诉龙涤集团及龙涤股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 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770 万股在2010 年12 月31 日当天的市值不足
2,482.20 万元的差价(2,482.20 万元-770 万股X 当天市值每股1.8 元)即1,096.20
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
先偿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上述款项。”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11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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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3-12-08   
股份代码: 400050 股份简称: 龙涤 3 编号:2013-009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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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9年 4月 17 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哈尔滨分开发区支 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哈尔滨分开发区支 行(以下简称: 哈招行 )借款 9,320,000.00 元, 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 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宇华公司) 为该笔借款 提供 出质 担保。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因拖欠贷款利息 ,哈招行 用宇华公 司出质 的存款 代为偿还本金 9,320,000.00 万元、利息 万元、利息 138 ,753.05 元。 近日, 宇华公司 宇华公司 就该欠款 本金及利息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本金及利息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欠款 本金及利息,并承 本金及利息,并承 担本 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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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3年 1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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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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