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050 证券简称: 龙涤5 编号:2010-006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08年4月25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签订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向公司发放贷款总
额49,999,884.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其中,1,190万元贷款由公司以
自有的568台机器设备(其中99台机器设备现已灭失,现剩469台机器设
备)提供抵押担保,并由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
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其余38,099,884.00元贷款由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
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公司如期得到贷款。由
于公司资金紧张,合同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阿城支行于2009年11月8日起诉公司,要求偿还以上贷款本金
49,999,884.00元、利息3,830,000.00元。
公司于2010年2月22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借款本金1,190万元及利息1,559,313.55
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从200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2月
21日,逾期利息加收50%);
二、如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
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469台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三、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对
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469台机器设备折价或变卖、拍
卖的价款不足清偿本金1,190万元及利息1,559,313.55元的部分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本金38,099,884.00元及利息4,992,408.77
元(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从200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2月
21日,逾期利息加收50%);
五、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对
上述第四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55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涤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该项诉讼涉及抵押机器设备469台,其中29台设备正在使用,17台设
备停产检修(公司曾于2010年1月13日发布的“部分设备停产检修”公告
中的设备),423台设备处于停产状态。
该项诉讼如果被执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2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