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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键时刻,还剩3个小时,都去中国证监会官网提意见
火烈冰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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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刻,还剩3个小时,都去中国证监会官网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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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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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16   


原两网交易所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合法设立,拥有众多的 上市公司和广泛的投资群体 。其成立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 。

作为原两网投资者,可以说为中国资本市场,用自己的血汗钱,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积极投身到资本市场的改革浪潮中 。但1999年9月9日,两网市场由于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设备检修”为由,受到关闭整顿 。当时的主管部门也多次表态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流通问题,对已经或正在采取符合 上市条件的推荐转板 上市、其他企业在进行重组后推荐 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企业与已 上市或拟 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 。并表示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 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

然而多年过去了,历史问题依然不能妥善解决,百万股民血汗金钱付诸东流,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是相关部门重视不够,没有解决树立解决该问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没有把原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没有尊重历史的客观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共214条,其中没有“ 上市公司”的明确定义 。在此之前,我国证券交易依据的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依据这部“条例”可以证明两网挂牌公司是“ 上市公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13)‘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6)‘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当时中国除了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还有“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而这个系统指的正是“原NET和STAQ系统”,当时NET的全称为“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办,STAQ的全称为“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由国家体改委开办 。

由此可见,在历史上两网公司始终都是明明白白的“ 上市公司”,怎么能说是“非 上市公司”呢?

切断历史,把两网公司贬为非 上市公司,造成市场极度混乱,相关公司消极自弃,公众股民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两网股,不明不白退市了,政府必须要给给说法 。


【附1, 2000年9月1日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文件】

证监办发[2000]29号
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各有关派出机构:
  今年9月9日是STAQ、NET系统停止法人股交易活动一周年 。在此前后,各地持有两系统原挂牌股票的股民可能会更加关心两系统原挂牌股票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到各有关派出机构上h,或以电话方式询问有关问题 。如遇此种情况,请各有关派出机构继续认真接待,并按以下口径答复股民:
  一、STAQ、NET系统于1999年9月9日停止交易活动后,绝大多数挂牌企业已经申请摘牌,并已在有关证券类报刊上发布了摘牌公告 。在此情况下,两系统已不可能恢复法人股交易活动 。
  二、对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及其原流通法人股问题,中国 证监会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 。在中国 证监会的督促下,有关地方政府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符合 上市条件的推荐 上市、暂不符合 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在进行重组后推荐 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原流通法人股与已 上市或拟 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 。中国 证监会也已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完成了南京中央商场 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该公司即将发行新股 上市),并正在抓紧进行浙江大自然和南海发展 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 。今后,中国 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 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
三、目前,确有部分企业的重组 上市、股权置换或原流通法人股收购工作进展缓慢 。这种状态主要是由这些企业自身条件较差造成的 。对这类企业,中国 证监会将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如这些企业按照已公告的方案处理原挂牌股票遇到较大困难,在法律和技术上不存在重大障碍的前提下,中国 证监会将以适当方式解决其原流通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由于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解决这些企业股票流通问题的时间在2003年上半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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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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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16   
  针对原老三板退市股重组重整,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何规范操作,刻不容缓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能只是一句空话:针对原老三板退市股重组重整,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何规范操作,刻不容缓!环保1重组重整对流通股东的再一次无耻掠夺和伤害,强烈要求证监会即刻干预

  环保1的重组重整,企图通过搞定地方法院,剥夺老老流通股东的股改分类表决权和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的对价补偿 ,而证监会却毫无作为,请问被非法侵害最深重的老退市股民就不该好好保护吗!请问证监会就是这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吗!请问这是证监会一贯的行政风格吗!
     强烈要求证监会马上比照原主板S*ST股票“股改清欠,恢复上市”成功模式,规范老三板股票重组重整,担负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任!还老股民公平正义!
.      环保1大股东的回复,通篇透露了赤裸裸的掠夺者的思维,并以{关于法人股股东的流通权问题,中国证监会在对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老三板公司不适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为由对流通股东分类表决进行抹杀,并以破产清算对流通股东进行要挟。
         请证监会主持公道,老三板退市公司流通股东作为被侵害的最惨的最彻底的最深远的投资者,理应得到证监会最有效的保护,而现实是放任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一次次无情的侵害,希望以肖主席为核心的证监会团队以民为本,为百万老股民伸张正义!
     已发送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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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17   
收件人:
baishi <baishi@csrc.gov.cn>


两网股被蒙冤扣定非上市,希望讲法制的政府务必给个说法
(略)

切断历史,把两网公司贬为非 上市公司,长期摧枯拉朽,造成市场极度混乱,相关公司消极自弃,公众股民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两网股票被突然袭击强拆强迁、被长期试错做试验,被非法剥夺融资权、连续交易流通权14年,至今仍然被蒙冤扣定非上市,长期边缘化、意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政府必须要给守法投资者一个说法 ,给全国股民投资者一个法制形象。不赔偿两网股投资者,奢谈法制有谁相信?

                                       福州市老两网股投资者  0909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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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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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2-17   
请北交所先把自己的历史沿革搞清楚再开张营业
http://www.neeq.com.cn/fzzzj/tzzs/201212/t20121228_392715.htm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历史沿革是什么?2012年12月28日 13:15


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股份流通问题,2001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2002年8月起,退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基础上,正式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基础上,为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总体规划、稳步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证监会于2012年5月正式开始筹备全国性场外市场,2012年7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2年9月在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完成登记注册,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

2012年9月7日,来自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四个高新园区的首批8家企业集体挂牌,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自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吸引地方政府、高新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者越来越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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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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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2-17   
历史沿革怎么今年变了
http://www.neeq.com.cn/fzzzj/tzzj/tzzs/201312/t20131213_530346.htm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历史沿革是什么?
2013年12月13日 17:04


2006年1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
2010年4月,中国证监会成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暨场外市场建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姚刚副主席任领导小组组长。
2011年2月,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主持会议, 研究证券场外市场建设有关问题。会议要求,逐步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场外市场。
2011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2012年3月,中国证监会全国场外市场筹备组成立;5月,筹备组工作团队组建完成。
2012年7月,国务院同意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在中关村园区基础上,新增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入试点范围;同意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组建运营管理机构。
2012年9月7日,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合作备忘录签署暨首批企业挂牌仪式在京举行。
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登记注册。
2013年1月16日,举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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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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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2-17   



两网是北交所的前世,北交所是两网的今身;
两网问题不首先解决好,北交所难逃天谴。

[ 此帖被tjnk在2013-12-17 01: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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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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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2-17   
两网是北交所的前世,北交所是两网的今身;
两网问题不首先解决好,北交所难逃天谴。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ckok32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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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2-17   
两网是北交所的前世,北交所是两网的今身;
两网问题不首先解决好,北交所难逃天谴。

tzx100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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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12-17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只字未提“老三板”的事情,你怎么提意见和建议?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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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新股发行配套规则微访谈预告】为了方便投资者了解相关政策,@深交所 将于今日15:30-16:30在腾讯微博举行“深圳市场新股发行配套规则”微访谈活动,欢迎广大网友关注
御风而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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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2-17   
对老三板仅仅过去是一个座谈会的纪要,说不算就不算了,有啥脾气
火烈冰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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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12-17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簿记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在证监会指定的印制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是指公司库存以外的普通股。(三)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四)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行为。(五)承销机构是指以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为发行人销售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六)包销是指承销机构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买下的承销方式。(七)代销是指承销机构代理发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者包销人的承销方式。(八)公布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刊载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的行为。(九)公开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备置于发行人及其证券承销机构的营业地和证监会,供投资人查阅的行为。(十)要约是指向特定人或者非特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十一)要约邀请是指建议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十二)预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十五)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十七)证券业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十八)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八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本条例由证券委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两网关闭后证监会的两个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
证监会办发(200029]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各有关派出机构:

今年是STAQ、NET系统停止法人股交易活动一周年。在此前后,各地持有两系统原挂牌股票的股民可能会更加关心两系统原挂牌股票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到各有关派出机构上访,或以电话方式询问有关问题。如遇此种情况,请各有关派出机构继续认真接待,并按以下口径答复股民:

一、STAQNET系统于199999日停止交易活动后,绝大多数挂牌企业已经申请摘牌,并已在有关证券类报刊上发布了摘牌公告,在此情
况下,两系统已不可能恢复法人股交易活动。

二、对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及其原流通法人股问题,中国证监会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促下,有关地方政府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在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其原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中国证监会也已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完成了南京中央商场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该公司即将发行新股上市),并正在抓紧进行浙江大自然和南海发展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三、目前,确有部分企业的重组上市、股权置换或原流通法人股收购工作进展较慢,这种状态主要是由这些企业自身条件较差造成的。对这类企业,中国证监会将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尽快解决问题。如这些企业按照已公告的方案处理原挂牌股票遇到较大困难,在法律和技术上不存在重大障碍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将以适当方式解决其原流通法人股的流通问题。由于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解决这些企业股票流通问题的时间在2001年上半年。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009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证监会办发(2004)30号

关于做好原STAQNET系统投资者工作的通知
      近一时期原两网投资者就大自然公司申请上市未通过发审会一事上访各地证管办反映情况,现就原两网公司上市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对原两网申请上市问题,证监会态度是明确的,积极的,承诺依法办事,在合符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豁免受理,审核。到补充材料,到安排上发审会等方面证监会都给予支持,这次上市申请就是这样安排的,代办转让市场挂牌的原两系统其他公司,只要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上市的路是畅通的。

二、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申请统一由证监会发行审核并独立做出判断。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两系统的公司上市申请只能按既定程序办理。这次发审委没有通过对杭州大自然的上市申请,并不意味着杭州大自然今后就不能上市,它仍可在6个月后,再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

三、针对这次杭州大自然上市申请没有通过的情况,投资者以及市场各方就完善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制度与方式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包括发行和上市的审核程序应有所不同等,这对于今后完善发行和上市审核制度和方式具有积极意义。但发行上市制度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制度,涉及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不能一蹴而就。目前,我们正在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的原两系统挂牌公司申请上市问题进行研究,综合考虑和协调现行制度与程序,力求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找到灵活、稳妥的解决办法。

四、经过三年努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解决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的过程中,增加了主办券商家数和营业网点,统一了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分类并增加了转让时间,方便了投资者确认股权,取得了较多进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家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们正在认真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方式。积极推进中国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在这方面,我们真诚地欢迎投资者提出宝贵建议!
 

      2004716

中国证监会公章
核对:徐雅萍



证监会[2004]6号2004年2月5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年被证监会公布废止

颁布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号证监公司字[2004]6号  
实施时间2004-02-05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到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拟再次申请上市的,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上市保荐机构。上市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上市前辅导并在再次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办法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并指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3、审核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对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及时向公司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4、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就公司的合规运作、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有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结论。四、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再次上市)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三)证券交易所应自受理公司提交的再次上市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期限。  (四)证券交易所审核再次上市申请时,应当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司规范运作的记录和无异议函,对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予核准。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做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决定生效实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次上市申请时,其股份转让代办服务无须暂停。证券交易所予以核准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代办转让服务自动停止;不予核准的,代办转让服务继续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六)经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由代办机构代办转让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下进行转让。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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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三板已经身处绝境
我们别无选择
只能努力诉求 垂死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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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12-17   






俺认为:当务之急要求证监会尽快明确“老三板”与“新三板”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个关系不明确,我们老三板投资者就找不到北,很多政策都看着似似而非。








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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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12-17   
支持退市制度,但是建立赔偿问责制度,因为大股东掏空资产造成股票退市,股民血本无归在我国屡见不鲜,应该向无辜股民赔偿或进行重组复牌!这是社会正能量,这种案例老三板还有许多,应该得到妥善解决! 健康的资本市场,法律应该健全,造假上市掏空退市移民海外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wbfwx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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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12-17   
引用
引用第6楼tjnk于2013-12-17 01:04发表的  :
[attachment=15248]

两网是北交所的前世,北交所是两网的今身;
两网问题不首先解决好,北交所难逃天谴。

.......

爱琴海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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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3-12-17   
支持楼主的倡议,已经给证监会发去邮件了,重申楼主的意见,为所有老三板股民寻一个靠谱的说法。
火烈冰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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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3-12-18   
现行《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意思是公开发行证券,必须要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核准,其他单位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众公司是指低于200人以下的
公众公司是指200人以上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意见稿)设计中,有一个非常严重的涉嫌违反<<证券法>>理念灌行在其中,
1,(意见稿)中有规范200人以下非公众公司的规则,这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题目中”公众”2字相冲突,
2,(意见稿)中低于200人的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中国证监会豁免,非公众公司只需报经全国股转系统审核,而不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就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这定义了在股转系统里挂牌交易公司里法定公众公司和法定非公众公司混合在一起,容易造成群众意识上的错误,认为”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都是公众公司”或”凡是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都是经过发行审核的”
3,(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低于200的公司,定向增发如果超过200人,要经过证监会审核,并没有明确低于200人的非公众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电脑系统竞价交易环节,使非公众公司超过200人需要怎么样的约束和审核,在此类情况下证监会能不能做到审核,如不能做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就涉嫌违反<<证券法>>之规定.也类似于两网股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股份在交易中,非公众公司变成了公众公司,
[ 此帖被火烈冰山在2013-12-18 10:46重新编辑 ]
朗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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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3-12-18   
已发送
火烈冰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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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3-12-18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今天,面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投资者的队伍逐渐壮大,面临于社会中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充斥着国内国外各个角落,主板投资者,三版投资者,4版投资者,还有社会上的诸方面投资者,数亿人士,众多家庭.投资者保护得好,有利于我国社会稳定,国际形象,更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良化循环,壮大发展.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我国证券市场管理层常年宣扬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全是为了融资服务的,没有体现出主观保护投资者动机,无法可依也是其重要原因,投资者怎么保护?投资者需要什么保护?管理层都没有站在投资者立场上考虑过,
    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什么,那就是挣钱的,没人进证券市场是为了搞捐献的,所以在证券市场里资金缩水带来的亏损,由谁来承担?这就需要定义法律层次上的名词,一是正常损益,二是非正常损益.正常损益是指无恶意的投资环境中,由于企业自身和外在因素发展变化中,价值的变化决定的损益,非正常损益是指在恶意的投资环境中,由于大股东或受益人被证监会认定欺诈,恶意掏空,包装上市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使企业价值变化的损益.正常损益由投资者承担,而投资者的非正常损益理应由违法犯罪责任人承担,另外法律框架下,理应设立一个非正常投资损益资金保障机制,想要融资的必须先在保障机制内质押资产或股份,才能融资,这样就能支持投资者的非正常损益的赔偿,,做到有资产能赔付,有资产可执行,对于已经出现的责任人违法,无资产可执行的情况,可以没收其持股,同时没收其名下所有资产,用来补偿其违法带来的投资者的非正常损益.如还不能偿还非正常损益,则宣告其破产处于终身还债程序中,直到还清为止,另外,在交易系统中,也需要修改系统.来支持网络自动补偿划拨赔付,并且能达到100%赔付投资人非正常损益的功能,网络自动划拨赔付.针对大股东乱承诺的现象,在承诺没有实现时,不仅要强制使其兑现承诺,还要加倍兑现承诺,现有法律制度下,上述在我国证券法里这些都是空白 ,消费者保护法中就明确写到,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可以获得3倍赔偿,为何证券市场不可以仿照实施..无论是主板还是三版投资者 ,都是我国法定的投资场所,投资者的权益应一致,不能区别对待,三版市场理应采取重大机制网络投票权利,充分利用网络实现投资者的权益,凡是被证监会或法院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投资者的非正常投资损益,不用再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由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自动划拨从责任人质押资产到投资者账户补偿.做到每一个投资者都能得到补偿,避免了法律诉讼程序,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用,同时也避免了持有少量股份的投资者放弃权益的现象.

   现在,证券市场中,历史遗留问题很多,比如两网股,老三板的退市股,老的问题,不解决,新的问题又来了,灾难重重,困难重重,压得人喘不过气来,越理越乱,越治越糟糕,究其根本就是没有切身的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建设市场,管理层天天想着融资融资再融资,使规模超过美国,有证监会重要官员就公开说过,"中国证券市场没有理由不成为世界第一"的狂言,可见所有的制度都是为了融资而服务的,没完没了地再融资,机构投资者所占市值的比例只有10%(美国占60%以上),市场存量保证金只有6000亿的中国股市,怎么能扛得动并打得动18——19万亿的流通市值?怎么能承受每年5000亿以上的新股扩容和再融资?国家主席说过"矛盾倒逼改革",希望管理层切身改革,彻底的改变观念,放弃融资观念,把投资者的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不管是融资,还是市场建设,都要围绕着投资者保护为主题做工作,对于投资者保护法治空白,该立法的立法,该修宪的修宪.远看成岭,侧成峰,彻底放弃融资立场,以后长期站在保护投资者的立场,建设市场,所有以前难解决的问题都会由视觉的不同,迎刃而解,对于长期大炼钢铁似的融资大跃进,也要有个休养生息缓进的过程,对于在国家机关混饭混权混日子的三混公务员,采取行之有效的淘汰制,砸碎金饭碗铁饭碗,才会出效率,证监会官方微博回答投资者问题时表示,2012年以来的统计数据显示,自然人投资者在账户数和交易额方面占绝对多数,表明我国股市仍是一个以散户为主要参与者的市场。截至2013年6月底,沪深两市共有A股有效账户数1.34亿户,与2012年底基本持平。关系到数亿投资者,涉及到13亿家庭成员,怎么能没有个成文的法律保护?光靠偶尔想起来,说两句保护就行?社会稳定,家庭和谐,这是我党积极倡导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证,投资者的保护,才是顶层设计中的顶层,这个顶层设计不好,建设多少个市场,都会产生不稳定基础,摇摇晃晃.  
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罚款几亿,但无一分赔偿投资者在乌龙指中的损益.全部上缴国库,这对有损失的投资者很不公平,投资者在乌龙指中没有责任错误,也没有意识上的错误.

     环保1在老三班破产重整投票中,没有实施网络投票,所有中小投资者不能亲身参加到股东大会投票是公认的现实,根本无法做到的现实,制度上的缺陷,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因为在当今网络投票已是很成熟的技术手段的今天,最起码的网络投票机制都做不到,
     ................投资者受非正常的伤害举不胜举,
     总之,投资者不关注责任人能判多少年,只关注自己的被骗投资损益能不能赔偿.只关注能不能表达自己作为股东的意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研究<<投资者保护法>>尽快出台,建立非正常投资损益资金保障机制,成立这种保护机制就是随时悬停在融资人脖子上的一把双刃剑,看谁还敢玩虚假恶意! 这是让市场做到纯净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搞注册制的前提基础,


        这种想法 ,是我等没有学过法律的草民想出来的,那些专家教授还有管理层整天都在做什么? ,长期严重缺失投资者保护机制,历史遗留问题长期上访得不到解决,这 ,本身也是一种 悲哀!


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悲哀是管理层口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实际又不把事情做到位!口活套话司空见怪.作为爱党,爱我们国家的人民,希望我们国家更加繁荣富强,更加希望我们领导层痛下思痛,为了公平,平等,请立即制定政策制度细则,散播于民间,久旱逢甘霖. 不要让我们老做梦!
火烈冰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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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3-12-19   
小草看热闹的人多 办实事的太少 这么重要的事 帖子没人顶
尽快呼吁政府制定 否则 昌九的事情早晚落到任何一个投资者头上
除非你不买股票
昌九的股民其实也是活该
两网股 受难时 看热闹了
退市股退市时 也是看热闹了
没想到轮到自己头上了 临阵磨枪 解决不了啥问题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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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3-12-19   
回 22楼(火烈冰山) 的帖子
20日之前,明天白天应该还行,有传真的最好发传真,白纸黑字要比发电子邮件好。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期银承隆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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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3-12-20   
证监会不能闭门造车,的多请老两网人来征集如何建好证券市场,老两网人对新老三板最有发言权了
敬天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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