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触犯法律:<<证券法>>1999年7月1日实施,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第七条之内容: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证监会在两网摘牌和关闭中,触犯<<证券法>>第七条赋予的监管职责。触犯法律等级之高令人乍舌
违反国务院自定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以下简称:1993国务院112号令)内容第九章第81条;此条定义两网是合法交易场所,两网股是合法上市公司:
非法强拆两网,错误使用国务院自定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998]10 号)此规章全文内,找不到“STAQ”和“NET”字眼。根据此规章摘牌两网股后,并没有按照此规章第三项第6条中规定进行两网股分红派息。国务院规章都没有两*****定字眼,所以对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非法行政两网系统来说,这一方案就是废止一张。
被害者:两网公司和两网投资者,对于两网关闭无任何责任,两网公司和两网投资人应获得更多补偿
两网损害时间:自1999年非法关闭至今长达15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自文化大革命后第2号冤案。
证监会两网善后文件:证监会办发(2000)29号 ,证监会办发(2004)30号文件为了解决两网问题,证监会给了承诺“优先考虑,抓紧审核”,也一直没有行政行为兑现。
1993国务院112号令内容第九章第81条中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场所定义明确,两网是合法交易场所,两网挂牌公司是上市公司。当年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曾经视察两网,时任证监会主席刘鸿儒陪同前往,曾给两网系统题写“加强合作"4个大字。 江泽民总书记视察NET系统监控中心,和中证交总经理王伯岩亲切握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第七条之内容: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肯定的是,国家主席不可能去一个非法市场去视察,也不会和非法市场犯罪头子握手,证监会主席也不会和一个非法组织去加强合作,但是1999年9月9日,两网系统被有关部门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设备检修”为由暂停交易,之后被定义为非法市场关闭。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1998]10 号的有关规定,多家两网公司纷纷向两网系统申请摘牌,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市。当时作为全国监管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原则批复两网公司资产重组分立并转市。这从代码400006的两网股之一,京中兴历年年报里的基本情况一栏里就有明确写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 号)的有关规定, 经1998 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中兴实业向中央国债登记中心(NET 系统)申请撤牌,并于1999 年10 月9 日起暂停其流通股在该系统的交易,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重组分立并转换到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132 号)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办函[1999]70 号)文件批复原则同意中兴实业实施资产重组分立并转市。” 但在2000年两网公司实现了资产重组分立并没有让转市,此时政府诚信何在? <<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七条明确写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当时400006京中兴的前身中兴实业,以国!办!发[1998]10 号向NET系统申请摘牌,而被摘牌,中国证监会当时是《证券法》认可的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这种以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文件为根据,对摘牌行为给予了许可。很明显,证监会非法错误使用和领悟了国!办!发[1998]10 号精神,因为国!办!发[1998]10 号文件中,找遍全文都没有NET特有字母字眼,并没有明确NET系统是非法市场。国!办!发[1998]10 号内容写得很明确,仅针对不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股票交易场所或机构有效,对于两网是国务院批准的场所显然没有约束力。如果两网是非法市场,那么沪深交易所也是非法市场,因为沪深交易所批准成立的机制与两网一样,都是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牵头成立的。另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规定“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两网系统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职责本应按照第211条规定,两网系统继续延续交易,两网公司不能以非法的形式摘牌。<<证券法>>实施后,两网如有不符合此法规定的,由国务院出台办法来达到<<证券法>>规定,在没有国务院另行规定下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前,《证券法》保护两网系统是合法市场身份,保护两网系统是合法交易市场。即便有地方达不到证券法规定的,也可以通过国务院整改达到<<证券法>>规定, 然而从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到1999年9月9日中兴实业申请非法名义摘牌,再到1999年10月9日证监会根据(证监发行字[1999]132 号)文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办函[1999]70 号两个文件原则批复转市,前后3个月时间,没有看到国务院出台相关两网达到《证券法》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此以非法名义宣布两网公司非法撤牌,宣布两网系统非法关闭,国务院和证监会明显违反<<证券法>>规定责无旁贷,再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1998]10 号是1998年出台的,此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处于北京的staq和NET两网系统是非法,也没有在文件中出现staq和NET特有字眼,在此办法中明确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场外非法交易活动”,两网系统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所以并不适用国,办,发[1998]10 号。在<<证券法>>实施后,1999年9月9日,证监会更不能根据国,办,发[1998]10 号把两网系统当作非法市场关闭,我们知道<<证券法>>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代表的是国家基础顶级法律,是上位法的法律地位,国务院和下属机关制定的各种法规和规章都要在<<证券法>>规范下制定和操作。违反证券法之规定的行政行为是怎么制定执行的?公信力何在!原则性何在!文件精神何在!此时也要问一下国务院是怎么监督管理规范下属行政机关的。公然违反高等级<<证券法>>之约束,关闭合法市场,摘牌合法挂牌上市公司的行为。这就是国家最高行政与权力机关国务院,公然违反《证券法》约束,并指使下属部门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违反<<证券法>>事实。 国务院和证监会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关部门,是不是还在我国*****领导下政府机关,居然挑战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1999年7月1日<<证券法>>中第一条到第四条写到“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999年时,国务院对两网问题处置上做到《证券法》的要求了吗?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三公原则得到维护了吗?折腾两网公司和投资人的权益当作玩物,严重侵犯两网公司与投资机构和近十万名投资人利益,已构成严重后果。这就是欺诈绑架两网行为已构成事实,并长期存在至今。退一万步来讲,即便是没有<<证券法>>保护,在国务院1993年112号令的明确两网合法的情况下,两网是国务院批准的市场情况下,也不能用国,办,发[1998]10 号这一个没有明确内容写Net和staq字眼的文件,用这一个特定整顿清理非国务院批准的股票市场的文件,来否定1993年112号国务院令认可的市场。所以明显适用错误。此时更要问一下,国务院和证监会,非法关闭两网后,例如两网公司之一,中兴实业(现代码400006)的善后上市工作,有没有按照我党纲领去办事,坚持原则了没有, 批复原则同意中兴实业实施资产重组分立并转市, 中兴实业实施资产重组分立完成后,为何不转市。 2001年6月成立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从此两网公司先后流落到此系统(老三板)市场交易,在老三板400006又经历了再次资产重组,海南中兴退出,北京理工中兴进入,其结果还是没有转沪深交易所上市。此时,一问管理层,这个2001年6月才成立的股份代办系统,比当初的国务院批准的两网系统更有前程吗?二问1999年原则批复同意两网重组分立并转市中的“市”,就是当时匿造出来的“市”?专指两年后2001年6月才成立的股份代办系统?这个在当时匿造的市场比两网系统更合法吗?国,办,发[1998]10 号内方案中第三项第6条.写到“对不具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条件的挂牌企业,要动员现有股东(特别是内部职工)继续持有股份,享受股东权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督促其做好分红派息工作”。现8家两网公司自在两网系统摘牌后,至今从来没有分红派息过,管理层并没有遵照国,办,发[1998]10 号之规定做好善后工作。证监会办发(2000)29号 ,证监会办发(2004)30号文件为了解决两网问题,证监会给了承诺“优先考虑,抓紧审核”,也一直没有兑现,这就是管理层不作为,口活套话司空见怪。一直到2012年证监会<<非公办法>>出台,定义两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两网所谓善后工作一直就是泡影,越来越不利两网的上市公司地位,上市公司地位变成了非上市公司地位,两网系统由合法交易场所变成了非法交易场所,在这过程中两网投资人有什么错,两网公司有什么错,被无情关闭在老三板里,长期剥夺融资权,到底谁的责任?两网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革命先驱,屡次承担试金石试验品角色,长期忍受非法凌辱和强奸,长期受到管理层组合拳式太极推手不作为,是不是该补偿投资者,补偿两网公司?把两网问题当作一般性问题,同其他后期股票问题所谓一揽子拖延解决行为,本身就是对两网不尊重,漠视两网公司和两网投资人利益。不尊重历史,等同小日本参拜靖国神社!两网自成立至今20多年,不能因为有关部门具有特权,就公然触犯国家顶级法律,依法犯法。两网投资者要求需要补偿,两网公司需要妥善解决不公待遇。请求尽快解决两网历史遗留问题,公布并落实两网8家公司特有的政策细则,形成绿色通道恢复上市身份。解决一家是一家,两网投资者年龄有限,已有很多逝者,逝者希望得到安息,生者希望在有生之年能看到解决。在此我们投资者要问问国务院管理层,国家最高权力和最高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两网时,为了什么?就是为了把两网公司和股民关进无法融资的牢笼么?如果1999年不把两网非法关闭,而是继而规范化发展,在政府有序的监管下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至少到今天,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至少要提前10多年完成,资本市场的正金字塔体系早就实现了审核制转向注册制,,起码运行到今天已经形成了初步规模的市场化。关闭两网就是历史倒退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两网投资人和两网公司,为我国资本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却被无情被指定非法,关闭两网市场时,管理层想没想到要从长期眼光建设国家金融市场,当时想没想到两网公司和投资人的利益,政府行事出尔反尔,有没有考虑到国家信誉? 400006上市身份后续问题没有解决前,2000年是我们永远忘不了的日子。两网上市问题就是国务院和证监会的一面镜子,不会因为公司名字变了,问题就没了,不会由于投资人去世了,问题就没了。两网的股票依然总是长期存在的,承诺没兑现前,将会永远记着。因为这个不是1个人的事。 两网公司大自然(代码400001)连续保持多年每股业绩为正,每股净资产高于1元,就这样的好公司3次向证监会申请上市都不让转上市,那些在主板交易的具有融资权的所谓上市公司,长期资不抵债,负债几亿几十亿,有何脸面立足主板?大自然这样的两网公司凭什么不让上市? 两网总股本15.22亿股,公众流通股份6.79亿,股东人数约近十万人。
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件,第二条,两网系统原挂牌企业上市申请,优先考虑。
对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及其原流通法人股问题,中国证监会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促下,有关地方政府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在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原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中国证监会也已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完成了南京中央商场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该公司即将发行新股上市),并正在抓紧进行浙江大自然和南海发展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警示机制的作用就是为了警示此股风险大,公司已经公告各种各样的违法案件和官司,警示投资者要特别注意,特别考察,投资中不要盲目投资,如果这种情况下 你还坚持持有警示股,不卖出,那就说明你能接受这个风险,其带来的巨大盈利或巨大亏损,自己必须承担.因为已经警告你了,亏损了你找政府,如果盈利了,你赢利出来的钱是不是也要捐献政府?
风险警示你这个公司大股东掏空,侵占案件,你还执意买入该公司,说明你有足够理由,认为能挣钱,如果在这后期没有发生任何违法案件,这种情况下,即使你亏损了,你也要100%负责自己的亏损,你的亏损,不能怪大股东侵占和掏空
没有足够理由,就不要盲从,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特别提示,买入公司股票的,在这之后出现大股东违法案件的,自公告违法案件时开始,以后卖出该公司股票时,从买到卖出这段损失,由大股东负责赔偿,投资者只承担律师费用,当然必须通过打官司,判你能赢,如果从买到卖出之间有频繁买入卖出现象,计算赔偿亏损值,将是另一种算法,稍微复杂,结果是嫩赔偿值将大大缩小,
不信的话可以咨询律师
没有<<投资者保护法>> 就没有赔偿机制,其意义就是,就算你打赢了官司,你也有得不到赔偿风险,因为责任人有可能没有可被执行的资产
相信<<投资者保护法>>是个梦的, 又不积极努力向中央建言的,得不到赔偿 这就是后果,必须承担,你可以不相信法,但是必须遵守法,即便是这个法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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