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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忽悠来忽悠去,十多年了
jfmjjs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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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29   

忽悠来忽悠去,十多年了

不是说建立赔偿机制吗?我的股票就是因为造假上市后被查退市的,我也不想恢复上市了,管理部门就按发行价赔偿我就得了,为啥到现在还不赔,10年了,忽悠来忽悠去,人有几个10年?
天下为公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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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12-31   
一个另行规定再拖个10年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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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2-30   
四板市场再添新军北京 应对新三板招数频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大厅内,北京的“四板”—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8日正式宣告启动,首批50家企业挂牌,3家中小企业与私募债推荐机构签约拟融资2.5亿元。 http://url.cn/TXFuON
遗憾的是,虽然新三板、四板都提出了转板问题,但都没有细化政策。

  多家挂牌企业老总与投资机构也表示对“新三板”、“四板”的转板事宜最关注,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对政策予以明确安排。
ssqq200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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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12-30   
现在三板的股民有点后娘养的意思了。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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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12-30   
新国九条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
易宪容
股市中小投资者利益要得到保护其核心问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即中小投资者进入这个市场,并不因为其天然的弱势处于市场不平等的状况。这里有市场准入与退出公平、交易操作规则的公平、信息获得的公平等,而在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上才能够形成有效的对价机制或定价机制,中小投资者才能够根据相关信息做出自己好的投资决策。但是早几年,一个以政府权力为主导的市场,不同的市场当事人的权益严重处不对等的条件。比凡是通过政府权力进入市场者都能够获利,而自由进入市场者都可能利益受到侵害。而放松政府对市场各种管制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则是这种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的基石。新国九条及新股发行意见对此都十分强调,但要保证真正实施还不是容易的。

二是中小投资者进入股市都是预期获利而来。但是中小投资都能否在股市获利,并不在于是否进入市场,而在于有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回报机制。即用强调性制度安排让每一个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即承担风险也要获得相应的收益。但是,由于以往的投资回报制度的缺陷,从而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各个方面侵害。投资者除非在股市中短炒,想希望上市公司合理回报根本上就不可能。因此,在新国九条中,把如何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放在突出的地位,并制定相关制度安排。比如多种形式分红、市场溢价的资本得利、优化投资回报管理等。而最为亮点的地方有,完善回购制度、“以股代息”、把利润分配与融资和再融资结合起来等。

三是当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解决、如何赔偿、如何救助等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低成本的解决、赔偿或救助方面。在这个方面,以往制度上的严重缺陷,使得许多重大事件不了了之。而新国九条有不少新规定,比如建立专业性的第三方公益性的调解机构、上市公司退出引入保险制度、设立风险救助基金等。另一方面,是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问题。可以说,现代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是一种常态。但是在成熟的市场却有一套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的制度安排,让任何违法操纵者、内幕交易者都没有藏身之地。以往国内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盛行就在于违法成本低、打击力度不够等,从而让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伤害。但是在新国九条中,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能够真正落实。可以说,这些都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点。在新国九条中,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还在投资者知情权、上市公司投票权等方面有新的规定。

对于国内股市,中小投资者利益要得到保护,主要难点在于,一是如何保证政府能够逐渐退出对市场的主导作用,真正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政府对市场主导不退出,要达到新国九条的目标并非容易;二是新国九条如何通过公共决策的方式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市场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否则仅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的制度要达到这点是不可能的;是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如何,如果没有司法制度的独立性,最好的保证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制度都无法落地;但是这个方面要改进的地方太多;四是法律成本高低问题,如果保证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成本过高,一些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伤害时根本就无法通过法律的程序来解决。相关法律也可能成为大股东的法律;五是当前既得利益集团对股市的强势问题。这里既有政府对市场主导因素,使得一些股市经济问题往往取决于政治因素,也中小投资者的市场力与大股东的市场力严重力量对比悬殊的问题。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公平公正判决等。

总之,新国九条又是一项中国股市的基础性制度确立,其大方向是正确的,目前问题是如何来实施或落地。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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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2-30   
张国庆:所谓国九条的利好:就像男人对被套牢的女人说:我会好好待你的。你说这是利好吗?
jsdkn88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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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2-29   
很明显,人家不打算把老三板当问题立马解决,慢慢拖呗!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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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2-29   
引用
引用第1楼浙江信联于2013-12-29 10:23发表的  :
不是说建立赔偿机制吗?))))))))))))))有人说了吗

认定2006年开始广为流传的"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三板”这句话,与2005年新证券法相违背......是我卫权的方式,只要可以成为诉讼的依据,请大家帮我找,

1.我是第一个提出三板等级考试大纲 ,
2.我是第一个提出不股改就退市是违法的言论,
3.我是第一个提出吸收合并和到海外上市的方式解决老三板的,\
4.我是第一个提出万福生科可能在2013年退市的,并希望大家设法趁人多的机会把小草论坛人气带动
5.我是第一个提出将来会出现股东大会集中开,不如成立三板股民协会集体卫权的,
6.我是第一个以两面针补缴转让中信证券税款引发的讨论三板多数人都认为这个和自己无关,那么.......等着老三板重组你卖出在高位后,税务局来征税,你再问为什么没有人支持你抗议税务局按照最高的税种来征税,
7.我是第一个提出新股发行快要来了,从我国IPO定价制度改革到私有信息定价效率,交易制度改革

中联重科真得没有财务造假吗?(转)


最近市场不太平,继质疑广汇能源(600256)财务造假的网友天地侠影(真名为汪炜华)被警察带走之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也因报道中联重科(000157)销售造假被刑拘。

广汇能源情况我不了解,但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梳理了“天地侠影”前后发表的博文,总结出其对广汇能源的质疑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广汇能源哈密一期已经竣工,但是至今77亿元的在建工程依旧没纳入固定资产,质疑其通过规避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来粉饰企业业绩,并对财务报表造成巨大影响;第二,露天煤矿开采的剥离费用资本化,涉嫌粉饰报表;第三,广汇能源开发中的哈密淖毛湖煤田的煤层厚度仅15米,埋藏深度平均130米,剥离难度大,盈利能力堪忧;第四,上市公司大股东现金流紧张;第五,向关联方拆借资金,资金可能被用于购买广汇能源自身的股票。

这五个问题中,第一、二个是会计问题,第三、四个问题是信息披露问题,第五个是规范运作问题,我认为天地侠影质疑是有一定事实依据,不是“主观臆断”、“恶意评判”,但也不能就此认定广汇股份“严重造假”、“现金流濒临断裂”,这个事情最多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动用刑事手法则有公权力滥用之嫌,甚至有诬告陷害之嫌。

而中联重科涉嫌财务造假事件我一直比较关注,该司2012年前三季度业绩与行业严重悖离,在行业哀鸿遍野背景下,中联重科一枝独秀,逆势增长,弯道超车,不管是净利润还是市值都一定超过龙头老大三一重工(600031),但很快就有媒体揭穿了中联重科伪增长的面纱。

在揭发中联重科财务造假媒体报道上,《新快报》不是第一家,最早开炮的是香港《明报》,

2013年1月8日,香港《明报》报道称,收到一封自称是国际投资者所发出的匿名举报信,该举报信对中联重科的财务提出质疑,举报信指出,中联重科将部分未实际销出甚至是不存在的订单计入正常销售额内,有夸大利润表现

正常销售是指已经与买家签订好,有确实出货及付款日期等的正常订单。B类销售其实是买家预期会购买,但未有出货日期、未付款,且产品仍放仓储的潜在订单;至于C类销售,则只是中联重科将一些旧有客户套上别的公司而虚构出来的订单。

2013年1月20日,国内知名财务打假媒体《每日财经新闻》以《中联重科销售造假真相核查》为标题深度调查之后指控中联重科2012年华东区销售数据涉嫌造假,报道称: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收到的一封举报信,大大增加了此前质疑的可信度。上述举报信称:现在由我来解读中联的“业绩增长”的原因。我为曾帮助中联造假而羞耻。所谓逆势增长的功臣是“挑灯夜战”的财务会计,还有一批夜以继日、认认真真造假的一线业务人员。截至2012年10月27日的统计表中,以泵车为例,新华东大区正常销售泵车为404台,2011年正常销售为446台,销售台数减少9%,销售额减少9.4%;B/C(预期订单/虚构订单)类合计销售136台,B/C类销售虚增比达到34%;截至10月27日,B/C类销售总额为5亿元。按全国10个大区计算,保守估计就有50亿元B/C类销售,按照40%毛利估算就是20亿元的利润,也就是前三季度中联可能虚增50亿元销售,虚增20亿元利润。

记者无法证实举报人对中联重科 “三季度以前可能虚增50亿元销售,虚增20亿元利润”的结论,因为举报材料中仅提供了截至2012年10月31日自称来自中联重科内部SAP系统在新华东地区的发货明细表和未达终端客户明细表。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迅速启动了研究、核实和调查程序,并根据举报材料里提供的线索,在江苏、浙江、上海三地对客户、客户所在公司或搅拌站、中联重科在各地的保障中心进行了持续近十天的暗访和调查,调查结果可以确认,中联重科在华东大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的一线销售中存在大量造假。

2013年5月27日,《新快报》以《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为题在深度调查之后确认中联重科不但华东区销售数据有问题,华中区销售数据也有问题,这篇报道记者就是目前被刑拘的陈永洲,应该说在所有批评中联重科的报道中,这篇报道直中中联重科造假要害,也让中联重科最受伤,报道称:

近期,新快报收到一匿名投递的U盘,内含据称是中联重科在华中大区(湖南、湖北、江西三省)一线销售数据的举报材料,直指中 联重科去年在华中销售存在大量造假、虚增收入。举报信自称完全真实。

早在年初,便有媒体连续曝出中联重科去年在华东存在大量虚假销售,将部分未实际销出甚至不存在的订单计入正常销售额内,以夸大利润表现,仅华东区去年第一季度销售增长就由3.8%夸大逾8倍至34.8%。与彼时报道相应,此次新快报收到的举报材料也是逻辑严密、互相映证的SAP系统数据,只不过这次被指的是包括其大本营湖南在内的华中大区。

  据举报材料统计,中联重科在华中大区存在对应去年财报期有明显规律的销售,不限于提前销售、“集中销售-集中退货”乃至“销售-退货-销售-再退货-销售”等情况,以去年8月、11月为例,中联重科在该地区累计销售订单9.12亿元,累计退货订单5.44亿元,其中湘、赣两地退货订单累计总额甚至高于销售订单。值得注意的是,湘、鄂、赣三地各有一个不为行业所知的神秘大户,集中采购,也集中退货,销售真实性存疑。

中联重科财务造假事件核心报道就上述三篇文章,应该说这三篇文章在揭发中联重科涉嫌财务造假事件上不同阶段都起了相当重要作用:香港《明报》报道很简单,没有核查举报信的真假,但直接导致了中联重科发布第一次澄清公告;而《每经》和《新快报》对中联重科的华东区和华中区销售数据涉嫌造假报道应该是非常到位和专业的,尽管中联重科没有对《每经》华东区销售数据造假进行澄清,但直接导致了中联重科2012年四季度和2013年一季度业绩发生重大变脸;而《新快报》报道进一步证实了中联重科销售数据涉嫌造假不只存在于华东区,还存在其它大区,而且其它区情况可能更严重,这直接导致了中联重科对其涉嫌财务造假连续发布了两次澄清公告,一次是5月29日,另外一次是7月26日。

从中联重科对《新快报》华中区虚假销售两次澄清公告看,中联重科涉嫌财务造假是不打自招:

第一,中联重科1月8日回应香港《明报》质疑称公司并无机会见到报道中所称的“内部销售文件”,并不存在此类“内部销售文件”,7月26日澄清公告承认这些“内部销售文件”是真实的,这说明举报信提供的销售数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实际上,《每经》和《新快报》记者实地核查也证实了举报数据的真实性,中联重科承认华中区2012年退货订单比例高达22.4%;

第二,中联重科在7月26日澄清公告中强调,退货订单与销售退回是两个概念,退货订单是营销业务数据,而销售退回是财务数据,中联重科尽管存在大规模的销售退货现象,但财务上2012年销售退回所占比例只有1.79%:

即使是华中区,销售退回比率也只有4%:

尽管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有区别,但什么是退货订单?就是客户收到货之后退还给厂商,尽管中联重科账面上销售退回比例不高,但这可能只是会计假象,中联重科在出货时难道没有确认收入吗?如果退的货之前在出货时已确认收入,为什么在退货时没有反映“销售退回”?这只能有一个解释,就是之前是假出货,后而是假退货;为什么要假出货?目的就是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从而间接导致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我们完全可以合理怀疑中联重科之前虚假出货并虚假确认收入,并将应收账款挂靠在挂名客户或代理商名下,在找到真实客户之后,供应链系统中做(假)退货和(假)发货处理,而在财务上直接将应收账款从挂名或代理商名下转至真实客户名下,这也是为什么该公司华东区三大客户销售中有自用和代理之分:

中联重科澄清公告进一步证实了其中的猫腻:

先前公告中披露的“2012 年,本公司通过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现的销售收入为人民币27,512.36 万元”,该数据为本公司财务系统的会计数据,包括客户自用 18,907.40 万元和代理销售 8,604.96 万元两部份。因代理销售实现的“销售收入”记入终端客户名下,而非在该公司名下,本公司对武汉翼达实现的“销售收入”为 18,907.40 万元,低于本公司 A 股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中第五大客户的 23,827 万元,故武汉翼达不是本公司前五大客户。

中联重科已使用了ERP系统,财务收入数据是由营销业务数据自动生成,理论上两者应该是一致的,产生差异的原因怀疑就是挂名销售导致,财务上已经对假出货确认收入并挂在这三大客户名下,但业务上在找到真实客户之后又重分类给终端客户(在业务系统上作退货和出货处理),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差异背后就是销售收入确认提前确认甚至虚构。这能很好解释中联重科退货订单那么多,为什么销售退回那么少,因为退货订单和销售订单直接对冲。

公开信息能证明中联重科提前、虚构收入最有力证据是该公司2012年四季度和2013年一季度业绩变脸:

亿元

2012

2013

Q1

Q2

Q3

Q4

Q1

Q2

营业收入

116

175

100

90

60

140

净利润

21

35

13

4

6

23

为什么业绩会发生重大变脸?因为要填补之前的财务窟窿,寅吃卯粮,2012年前三季度虚假出库虚假确认收入,现在被媒体揭发了,只好消化之前的虚假出库,导致四季度业绩和与2012年报同时公布的2013年第一季度业绩大幅下滑。

中联重科,醒醒吧,不要以为世人都是傻子,你可以声称公司内控存在缺陷使基层单位弄虚作假得逞,但你不能否认财务造假事实的存在;投资者没有因信息披露不实向你索赔,你难道还要将香港《明报》、《每经》记者一起弄去?

[ 此帖被paul在2013-12-31 09:34重新编辑 ]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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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2-29   
引用
引用第2楼股海虾米于2013-12-29 10:51发表的  :
“圈钱”是中国特色证券市场的唯一!



给陈永洲先生的一封信(马靖昊)

永洲:您好!

  有时候我不得不承认自己孤陋寡闻啊,要不是长沙警方将你捉了去,我真不知道你为何方神仙。

  虽然我对上市公司的财报也研究了好多年,但那至少是五年前的事情了。我在那时都搞出了一个上市公司财报诊断透析系统,老牛逼了。当时,好多人动员我出山打上市公司的假,说那一定会比老狼更狠、更准。其实,我才不会上他们这些“坏银”的当呢。我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的半斤八两,我与老狼是没法比的,人家是台湾籍美国人,拿了美国名牌大学博士学位,况且在香港中文大学执教,是有海外背景的,披着厚厚的护身符。就算他乱讲,别人要去捉他,我想也没这个胆。但换了我,就很可能与你老弟一样了,唧唧歪歪说多了,一定会被捉了去。道理与你一样,我也是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在触犯了大资本集团利益时,一定会死得很惨。

  我承认自己胆小,毕竟上有老、下有小要养啊,况且那个峨嵋山玩猴的和尚也说过“让绳命多一些开心,让岁月多一些回晃,让人生多一些井猜”。咱还得乐活乐活吧!因此,我给自己定下的规矩就是:对于已经被监管部门打死的老虎,我可以再上去摸一下,对于活老虎,是万万摸不得的,那是留给你们这些武松去摸的。好了,我承认太哆嗦了,开场白就说了这么多的废话,都忘记了给老弟你辩护几句,自抽嘴巴两下。

  我知道,他们捉你去,主要是说你写的这些破文章损害了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不过,兄弟你也太狠点吧,我查了一下,从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你小子连续10次发布了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涉嫌造假、股东减持等一系列负面报道,你抛出的这些一颗颗舆弹无不击中要害,难怪他们对你要恨之入骨了。

  目前那些个“秦火火”、“立二拆四”等妖魔鬼怪都已被擒下,那个妄想当皇上的薛蛮子就更搞笑了,他们被拿下,我是没意见的,我当然就不会给他们写信,他们不配。但于你,虽然也是素昧平生,但内心却产生了为你说几句话的冲动,这是我的良心使然。中联重科太误判形势了,他们想当然地趁着当前狠批网络大谣的大好时机,动用司法力量,先在网上追“逃”,再将你拿下。可惜你这个“在逃犯”太没反侦察能力了,第一,你居然自己在逃都不知道,太缺乏革命警惕性了;第二,派出所一个电话就可以将你“钓”了去。真是应了那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你就这样从广东那边诱捕到了湖南那边的看守所。不过,据说人家长沙警方也没亏待你,你去那边看守所乘坐的可是一辆豪华奔驰商务车,待遇老高啊,我就有点怀疑这辆车是中联重科派来接你的。如果是,这件事就好玩了。总而言之,事已至此,闹出大动静了,你真是个害人精啊,害得我不得不硬着头皮读完了你洋洋洒洒写下的十篇“雄文”。

  从你的“雄文”中,我确实看出了你“损害”了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但我想告诉你,你不用害怕,你没犯下“损害商业信誉罪”,有问题的企业,就该被“损害”一下。好比,一个人是“坏”人,你指出他是“坏”人,确实损害了他的“信誉”,难道批评错了吗?肯定没错,大家会认为你做得对,因为你说了真话。对于公司也是一样,如果中联重科存在财务造假,你指出来了,你确实“损害”了人家的“商业信誉”,但你做得对,你是打假英雄。为了让老弟吃个定心丸,我给你摆出三点理由:1.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你与中联重科没有一毛关系,你的负面报道并不构成这个罪名;2.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从你的文章,看不出来你是“恶搞”的,你小子还挺辛苦的,*****西奔去核实、调研,不过,中联重科指责你从没去他们那里受访,我估计你小子是胆子小害怕去吧,可原谅。3.退一步说,即使你小子确有主观恶意,其实也不应直接将你捉了去,因为你写的报道属于职务行为,要追究,也首先应追究法人的责任,也就是起诉你的报社进行*****。

  另外,我想告诉你,你的东家《新快报》还是很仗义的,没有放弃你。你的东家昨天很悲情地写道:“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因为警察叔叔虽然别着枪,很威武,中联重科虽然给长沙交了很多税,很强大,但毕竟都还是阶级弟兄,有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嘛。” 有这样的东家,是你小子的福气,现在还有谁还能记得这个时代的报纸头版,曾经有过如此的“悲壮”?你小子出来后,一定要卖命给它工作啊。

  你小子被捉的案件引发了中央高层高层关注,中纪委已介入关注案件。这次中联重科一定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中纪委来了,中联重科就虚张声势地说案件一定会有公正处理。现在他们开始采取无为而治的方法,很搞笑的,中联重科真是自作多情地转移视线啊。中纪委来了,它难道真是奔着你这个小小记者来吗,它一定是奔着中联重科来的,就是要调查你所举报的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财务造假、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中联重科摆得平长沙,能够摆平北京吗?我看未必。真是不作死,不会死,现在那些地方土豪胆大妄为,拼命作死,估计会死得很难看。

  不可否认,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地方公权力部门自甘堕落为权贵公司充当“护院家丁”,媒体的监督一旦落到这些公司头上,则公权力部门便看其眼色行事,这次捉你的长沙公安,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不过,人家来捉你,在面上还是要做足文章的,长沙公安在这事上可正儿八经了,它聘请了一家叫笛扬的司法鉴定所对你所发表的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了鉴定,当然结果可想而知,认定了你小子损害了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你的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哈哈,至少你现在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了,不然,长沙公安怎么会直接你刑拘你呢?

  最后,你送你延参和尚的一句话:“人生,只是一场场经历,最后都化为一场场云烟,包括我们自己,最后也化为一缕轻烟。不要把恨埋在内心的深深处,不要把冷漠飘散在冷冷的寒风里,所有的烦恼可以放手,所有的悲喜可以忘记,所有的爱恨可以释然,生命里有限的每一个日出日落不可以随意辜负。”你先好好在看守所呆着,不审问你时,通过头顶上的那扇小窗户还是可以看看云卷云舒的。对了,再告诉你一个好消息,记协已经就你被捕事件联系了公安部,要求保障你生命安全,你就不用担心自己的这条小命了。


附:笔者今天找到的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文章,请大家读读。
中联重科大施财技 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

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 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
中联重科资产图谱里的阴谋与阳谋
向文波微博影射中联重科“私有化”?
中联重科频揽公关高手 “畸形营销”战火烧至工程机械行业
独家调查:中联重科再爆财务造假 CIFA诡异业绩或为利益输送
一年5.13亿广告费 中联重科持续畸形营销
年报季报连续变脸 验证销售涉嫌造假
澄清?中联重科印证举报材料属实 核实?大客户销售数据与年报矛盾
中联重科股东去年减持现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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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2-29   
回 1楼(浙江信联) 的帖子
意见》共九个部分,内容包括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等。针对中小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收益回报权、知情权、参与监督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意见》逐一作出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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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2-29   
        “ 将200人公司问题的解决与证监会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结合,在审核标准上提出要求”。这次把两网作为200人公司来解决, 这次就是对两网的最终解决办法了。就看审核关的松紧和各家公司的努力了。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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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29   
才十年啊
股海虾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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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29   
“圈钱”是中国特色证券市场的唯一!
浙江信联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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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29   
不是说建立赔偿机制吗?))))))))))))))有人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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