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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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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5:24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452.htm

==========================
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修改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1.1条修改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二、第1.10条修改为:"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三、第2.4条修改为:"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签署挂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四、第四章第三节的节名修改为 "股票发行"。

五、第4.3.1条修改为:"本业务规则规定的股票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股票发行可以采取路演、询价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六、第4.3.2条修改为:"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规定。"

七、第4.3.3条修改为:"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八、第4.3.4条修改为:"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九、第4.3.5条修改为:"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股票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十、第4.4.1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第4.5.1条第(一)项修改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十二、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推荐业务: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为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相关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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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5:36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455.htm
================================
股转系统公告[2013]41号


为确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康稳定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细则》)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五条修改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二、第七条修改为:"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请各主办券商严格按照修改后的《适当性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主动对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服,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我公司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docx
========================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工作,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
    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限制其交易,主办券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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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5:37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4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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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公告[2013]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修改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二、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并作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www.neeq.cc,供投资者查阅"。"

三、第八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进行股票发行的,应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股票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股票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

五、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公开转让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章程;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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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5:42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4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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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修改《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
工作流程》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5:45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4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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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5:48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4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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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5:51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473.htm

==============================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 转让市场
第一节 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 转让方式
   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协议或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第三节 转让时间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
第三章 股票转让一般规定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协议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之差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二节 成交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三节 做市商管理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股票发行;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
   其他合法方式。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
   该股票摘牌;
   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变更转让方式;
   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做市商间转让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在该股票当日最高、最低成交价之间;当日无成交的,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1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90%。
   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五节 其他规定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10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10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协议转让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意向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定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若投资者成交确认委托中包括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其对应成交确认申报指令也应包括相关内容。
   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第二节 成交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即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以及定价申报的价格、数量、成交约定号等。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竞价转让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股票竞价转让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
   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第二节 成交
   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按如下方式确定成交价: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二)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第三节 其他规定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该转让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七章 其他转让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主办券商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股票。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可以通过原买入股票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股票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结算制定。
第二节 挂牌、摘牌、暂停与恢复转让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实行挂牌转让。
   股票依法不再具备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挂牌转让,予以摘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出现异常转让情况的股票采取盘中临时停止转让措施并予以公告。
   具体暂停与恢复转让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挂牌公司股票暂停转让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股票的信息;股票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股票的信息。
   股票的挂牌、摘牌、暂停与恢复转让,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及时公告。
   股票挂牌、摘牌、暂停与恢复转让的其他规定,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益登记日的次一转让日对该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
   挂牌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的,挂牌公司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基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除权(息)日,挂牌公司应变更股票简称,在简称前冠以“XR”、“XD”、“DR”等字样。
   “XR”代表除权;“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权并除息。
第八章 转让行为自律监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
   (三)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四)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规定限制的行为;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
   (二)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证券账户,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四)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五)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六)对单一股票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七)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八)单独或者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股票转让;
(九)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十)涉嫌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诱骗其他投资者买卖股票;
   (十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转让。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上述异常转让行为,应提醒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转让行为,应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
   (二)股票转让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转让情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的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频繁触发豁免报价条件;
   (三)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四)库存股数量异常变动;
   (五)报价异常变动,或通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
   (六)做市商之间涉嫌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交易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对特定股票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主办券商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做市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和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主办券商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账户的转让情况等;
   (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操作人和受益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股票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述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见谈话;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出具警示函;
   (四)限制证券账户转让;
   (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转让参与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九章 转让异常情况处理
   发生下列转让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主办券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部主办券商所属证券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属于转让异常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可能发生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转让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转让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决定恢复转让,并予以公告。
   因转让异常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损失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承担责任。
   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章 转让纠纷
   主办券商之间、主办券商和客户之间发生转让纠纷,相关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查阅。转让纠纷影响正常转让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主办券商之间、主办券商和客户之间发生转让纠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客户对转让有疑义的,主办券商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十一章 转让费用
   投资者买卖股票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理股票买卖的主办券商交纳佣金。
   主办券商应当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纳转让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股票转让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挂牌股票转让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述时间,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做市商”是指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
   (二)“委托”是指投资者向主办券商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股票的行为。
   (三)“申报”是指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股票买卖指令的行为。
   (四)“集中申报簿”是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五)“集合竞价参考价”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
   (六)“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七)“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本细则所述价格优先的原则是指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高于”、“不足”、 “大于”不含本数,“以内”、“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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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5:53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4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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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5:56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4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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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
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5:58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4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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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
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6:16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5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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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
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6:19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5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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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与格式(试行)》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6:22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5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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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12-30   
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6:27
http://www.neeq.com.cn/xwdt/xwdt/201312/t20131230_5365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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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12-30   
二、第七条修改为:"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也就是说:2009年7月1日账户合并之前被非法放进新三板的投资者,依然可以“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 此帖被0909在2013-12-30 23:20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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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12-31   
安全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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