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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安控科技是2014年新三板转板第一家???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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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30   

安控科技是2014年新三板转板第一家???

财联社30日讯,本周首个IPO批文将发,安控科技有望拔得头筹

自2012年11月浙江世宝上市后,IPO暂停已超一年,史上最长的一次,在暂停的这一年多里,有280家公司梦碎IPO,79家券商的IPO承销业务陷入停滞;另一方面,IPO的暂停却催生了A股上市公司有史以来最大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大潮。

对于老三板而言...壳资源的时间价值,越来越......
参考下文:

在舆论的围殴下,张艺谋终于承认自己超生不能了。很多年后,当人们回顾历史,发现一个男人因为多生了几个孩子而站在舆论的审判台上,不知会不会觉得这就是一出闹剧?而围殴他的很多人也是鄙夷计划生育的,这实在是不能再荒诞的荒诞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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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第三章 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公司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理回报,培育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证券法的规定,对中小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 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内在体制性要求,因此制定本法。
    以下公司均指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
    以下市场参与者均指在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媒体,证券机构或其他合法的中介机构等,中小投资者因公司的股票股权而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的市场参与者

第二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是发生在由于参与者与中小投资者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而产生的内容。中小投资者为合理回报而需要交易股票股权、接受和使用媒体发布的股票股权的公开信息,从合法的,有证券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及合法的中介机构接受其服务,以及中小投资者与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因交易股票股权而直接发生交易关系或有直接发生服务关系,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市场参与者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其买卖、转让的股票股权、提供可行使的股东权利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市场参与者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国家鼓励中小投资者依法*****、遏制证券欺诈行为,对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中小投资者符合社会文明、维护祖国统一、合法合规和保护环境的投资方式,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第六条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不得丑化歪曲中小投资者的形象,不得把中小投资者合法投资行为与赌博等非法活动联系起来。

第二章 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主要是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
中小投资者的其他权利是尚未成为股东的中小投资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
中小投资者在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个人信息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七条 分红权、表决权是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东享有获得公司分红和参与表决的权利



第八条 知情权是中小投资者享有知悉其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选择权是中小投资者享有自主选择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接受服务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自主选择股票股权品种、行使权利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股票股权、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行使或者不行使任何一项权利。

中小投资者在自主选择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在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市场参与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对于证券欺诈行为,将实施惩罚性赔偿。

第十一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隐私权。
市场参与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中小投资者的隐私,中小投资者应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在国家机关,司法机构合法使用交易数据或调查案件时,应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隐私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中小投资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中小投资者因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小
投资者有对证券欺诈的实施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权利,中小投资者享有获得有关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中小投资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购买股票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接受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权利或者接受服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中小投资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公司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公司以及其他股票股权持有人向中小投资者提供股票股权,股东权利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对于媒体,证券机构或其他合法的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者提供给中小投资者的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并接受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 条 对于涉及公司达到被动退市的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限期3个月清欠公司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前的账目;所有公司都要明确提出清欠时间表,2014年1月1日以前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自本法生效起6个月内实行清欠,2014年1月1日以后,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自达到被动退市的条件起,3个月内实行清欠
  2。2014年以前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未股改而且符合股改要求的公司在完成清欠后,限期3个月协商股改;无法股改的,退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回购股票股权,或由法院强制清盘。协商股改应与《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3。限期3个月内,不完成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同一注册地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该类公司投资者受<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因同一注册地有公司未清欠而被歧视的同时,该类公司的大股东和地方政府应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对于该类公司的大股东和地方政府不支持<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可以限制该类公司的交易或融资。
4。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公司,需等清欠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司法判决。司法判决应该与<证券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否则请最高法院就<证券法>做司法解释。司法判决后,由公司的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协商是否进行股改;股改需与重组(以及公司重整)结合;股改应与<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无法股改的,参照本条款的前两款处理。
  5。对于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后,公司发生新的清欠或侵害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实施人加倍处罚,处罚应参照本法第六章,<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按照“先清欠后退市,退市必须符合<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处理,对于名义上主动退市,实际上侵害中小投资者的,除了司法查处外,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侵害实施人加倍处罚,并按照本法第六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国家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中小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国家制定对具备可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采取强制分红措施。上市公司连续盈利不足一年的,也可以不强制分红,但分红的决定权应当交给由中小投资者参加分类表决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中小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中小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证监会要完善法制环境,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全国统一的“12386”投资者服务热线。拓展现有投资者诉求回应渠道,提升市场回应投资者诉求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市场参与者在提供股票股权,股东权利和服务中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中小投资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小投资者协会和其他中小投资者自发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股票股权,股东权利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中小投资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中小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中小投资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市场参与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中小投资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中小投资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中小投资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小投资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

......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中小投资者原本在深沪交易所以及全国股转系统购买股票股权、行使权利交易或接受服务的,公司转板(到海外)交易后,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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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01-12   
【证监会主席真的是名符其实】: 尚福林(上浮零),在位时股票十年上涨为零。郭树清(锅输清),在位时股票3000点跌到2000。现任的是肖钢(消光),上任之后真的是消光所有股民。上联:【十年一梦上浮零】下联:【一朝醒来锅输清】横批:【消光】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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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01-12   
安控科技是2014年新三板转板第一家???

安控科技(300370.SZ)烧起了新三板转板的新年第一把火。

  1月9日,安控科技公告,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获证监会核准,自1月9日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由此,安控科技成为第8家向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也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2012年9月正式成立以来第一家通过IPO上市的挂牌公司。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在新三板上奋力转板的企业并不只安控科技一家,新三板至少已有10家企业意欲IPO。其中康斯特(430040),合纵科技(430018),双杰电气(430049)已在创业板排队名单之中,而海鑫金科(430021)更是再向主板冲刺。

  而在新三板转板机制下,未来新三板企业的IPO之路更具有想象力。有券商的新三板人士表示,虽然细则并未明确,可以允许市场大胆猜测一下,如今新三板的拟IPO企业也许具备成为转板顺风车首批乘客的可能性。

  抱团冲刺IPO

  截至目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处了解到的信息显示,目前新三板至少已有10家企业意欲IPO.

  其中IPO步伐最快的是合纵科技、双杰电气、康斯特,均已加入创业板的排队企业之中,其IPO申请已处“落实反馈意见中”。

  而之前撤过一次材料的海鑫科金更再接再厉冲击主板,目前的状态为初审。

  除此之外,公开信息显示,还有金山顶尖(430064)、现代农装(430010),中科软(430002)、中航新材(430056)五家企业有IPO的打算。

  其中现代农装于2012年11月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共计16项议案,核心议题便是冲刺中小板IPO.

  另一家新三板企业中航新材,记者则通过北京环保局的信息发现,其拟在国内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示期从2013年8月19日至23日,不过截至目前其还未披露具体的上市方案。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世纪东方(430043)、星昊医药(430017)两家企业此前曾主动撤回了创业板IPO的申请,目前并没重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0家公司均为股转系统扩容之前的IPO冲刺者。而这10家公司的转板历程毫无疑问都艰辛无比,这其中已经在排队的合纵科技、双杰电气,包括冲刺主板的海鑫科金都曾撤回材料,暂停过IPO的计划。

  转板机制猜想

  经过将近两年的等待,安控科技终于得偿所愿成功“转板”。

  公开资料显示,安控科技成立于1998年,2008年8月在新三板挂牌。2011年安控科技向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并于2011年7月6日停牌。2014年1月3日,其上市申请终获证监会核准。

  但其此次登陆创业板依旧是采用旧时操作套路,即证监会接受上市申请之后,先在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待正式获得证监会新股发行核准之后,再从股转系统摘牌。

  其转板路径和前面的7家公司一样,仅是在时间点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8家企业通过完整的发行审核上市程序,并非现在意义上的转板。”

  事实上,新三板的转板目前仍无细则下发。

  股份系统表示正在配合有关方面积极研究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规定,充分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畅通与交易所市场的有机衔接。

  上述人士指出,目前很多企业对于转板的期待,不是转板而是“跳板”,觉得IPO排队企业较多,而股转系统没有较多财务要求,所以在股转系统挂牌后就能顺利转到沪深交易所。但所谓的转板不是这种概念,新三板不是跳板。

  一位沪上的券商人士分析:“我觉得转板机制是特别面向优质的企业,在新三板这个参差不齐的市场里,大部分企业是不达标的。拟IPO企业就不一样了,证监会接受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业达到了一定标准。”

  以安控科技为例,其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各项财务指标有了显著增长。以2012年末数据为例,其营业收入由2008年的4040万元增加到2012年的2.6亿元,增长5.44倍;净利润从120万元增加到4524万元,增长36.7倍。资产总额由7170万元增加到4.5亿元。净资产从3692万元增加到1.98亿元。

  随着新三板企业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像安控科技一样信披和财务达标,也可向沪深交易所提交上市要求,这些才是国务院下发决定中“直接到交易所上市”的关键。

  一位券商的新三板人士说:“在目前转板机制细则并未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市场大胆猜测一下,如今新三板的拟IPO企业也许具备成为转板顺风车首批乘客的可能性。”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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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31   
这样的制度真能付诸实施真令人简直不敢相信:中小投资者强烈要求“取消网下申购”,因为机构实行网下申购上市首日必然拉高出货,机构网下申购不除打新炒新不止。况且网下配售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差价)还是让承销商说了算,明显的红利分配不公平。这是明显的偏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坑害中小投资者,如此还有何公平、公正可言。而基金则可在网下申购;且占用资金时间少,中签量大。会有微利就抛,对散户不利。中小投资者强烈要求的新股“按市值配售”是因为机构有专业打新团队,银行有打新理财产品,广大股民则是一签难求,可以说非常不公平。现在变成了市值配售+申购;据悉需有等额市值的二手股,才能以等额先进申购新股,即有30万元市值的二手股,再拿出30万元才能打新股,明显不利于散户。据说融资融券账户还不能打新,想打新还必须用老账户。管理层是不是在故意刁难中小投资者,干脆新股发行别让散户参与不就完了,弄这么复杂有什么用,是不是欺人太甚,制度都不公平还谈何保护中小投资者,什么叫大拇指小拇指,股民们是听其言观其行还是信其行。能改革成这种制度如果还能运行简直不可想象。佩服也真能想得出来。请不吝赐教。
pau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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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31   
参与以下活动的才是三板专家
以外上书的清欠和股改,都没有涉及不清欠不股改会如何,以及不修改证券法关于退市条件的话,我们如何让这样的公司退市
1.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先限期清欠,清欠后,再不股改就直接退市到四板
2..三板现在已有的公司,限期内不清欠的,限制该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管辖的其他公司:不得在深沪交易所以及海外上市,但是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以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3.股改参考2005-2007年股改,并与烈火冰山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法>保持一致
4.因为以上3点都与目前证券法不符合,因此提出修改证券法.具体请大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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