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四节重新上市,相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四节,重新上市, 第14.4.1)
(四) 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扣除非经营性损益)
(七)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局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关于这三条对财务报告的规定, 有难以理解的部分:
退市企业重新上市必然经历重组过程, 经过证监会审批后企业合法完成重组。
上交所要求其达到2000万盈利财务要求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重新上市第四和第七条规定提出,要求“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这样的规定只是无谓的推迟了重组的企业重新上市的时间。
同时,第六条,对期末净资产为正的规定却只是要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其它两条的规定也存在差别。
建议,既然企业重组是经过证监会等部门的审批,上交所没必要规定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要求,可以参考深交所相关规定
全部认可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无非标审计报告,即:
(四)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扣除非经营性损益)
(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局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