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股改与诉讼案联动,使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与股改一并完成。这样,既可以实现改革的目标,又可以使上市公司卸掉包袱,也可以使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早日获得赔偿。如何实现股改与民事赔偿的有效联动,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现金流有限及原告投资者需要赔付的特征,可供选择的原则可以是“现金+其他支付方式”。
“现金”无需讨论,最多只是一个支付时间和支付期限的问题。“其他支付方式”可以包括(不限于此):“可转换债券方案”、“债转股方案”、“控股股东代为偿债方案”和“权证方案”等。
可转换债券方案
“可转换债券方案”是向具有获赔资格的原告投资者根据可赔额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
这个方案存在的难点在于:定向发行需要经过监管部门批准,按照目前的法规政策,作为有问题的公司能否为了解决债务而发行债务凭证即“因债发债”、“发债还债”在政策上存在疑问,该方案使债务证券化,这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是没有先例的,制度上也没有相应的规则,监管部门批准的难度较大;还存在一个利率确定与转股行权期限的问题,确定多少利率和确定多长的转股行权期限,存在争议,缺乏依据。就算方案经过批准,还需要普通的股东大会的批准。由于存在把或有债务通过和解确定为以债券形式表现的公司债务,或者将其转成公司股票而扩大公司的股本,从而会影响现有股东的实际利益,因此,存在普通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困难。
债转股方案
“债转股方案”是向具有获赔资格的原告投资者根据可赔偿金额定向发行部分新股。这个方案存在的难点同样是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存在困难,其中部分原因同“可转换债券方案”一样,如政策制度上存在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审批有难度,扩大公司的股本保本导致现有股东的反对。
另外,中国资本市场中过去实行过的债转股模式形象不佳,目前,债转股的做法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为解决大股东占款曾有采用,但不普遍,反映平平。
控股股东代为偿债方案
“控股股东代为偿债方案”是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非流通股抵债,代上市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索赔债务,并结合股改将这些非流通股支付给原告投资者,然后使这些股票得到流通。这个方案同样需要得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的认可。
具体表现为:偿债人不是上市公司而是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偿债的大部分款项来自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而不是上市公司的现金,这样,既不增加公司债务又不增加公司总股本,广大原告所获得的抵债股票只是非流通股股份而非扩股产生,总股本未变而只是持股人数的变动;而且在股改条件下这些非流通股股本总是要上市的,通过抵债、变更持有人而解决公司债务的做法本身也保护了现有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不受影响。对此,现有股东没有理由不认同、不在相关股东大会上批准股改方案;控股股东代为偿债是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监管部门没有理由不批准;相关股东大会的要求比普通股东大会的要求来的低,而且相当一部分原告投资者还是现行股东,这些人没有理由不投票同意和解方案和股改方案,他们一方面可以从和解方案中获得现金和抵债股票,另一方面可以从股改方案中获得对价的股票;该方案也可以使上市公司经营保持稳定、管理层保持稳定、职工队伍保持稳定。
权证方案
“权证方案”是向具有获赔资格的原告投资者根据可赔额定向发行权证。这个方案存在的难点是:设立权证的投机性和风险度太大,不利于保护原告投资者的利益;权证模式过多且过于复杂,行权还是如何体现投资者权益的保障;现行法规、制度、规则不清晰且不完善,存在疑义,未定论的东西太多,向广大原告投资者作出解释存在一定困难;设立权证同样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通过有相当的政策难度;事实上,将债务权证化在中国资本市场并无先例可循。
上述几个方案中,除在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之间进行协商沟通、制度创新外,很多还需要监管部门的特批。因此,如果有可能实施某些方案,那么,监管部门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应当考虑可以特事特办,这在银广夏等证券民事赔偿案中也是十分必要的。(宋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