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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请给人民一个把全民所有制变成所谓混合所有制依法有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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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3-08   

请给人民一个把全民所有制变成所谓混合所有制依法有据的理由

请给人民一个把全民所有制变成所谓混合所有制依法有据的理由

2014-03-08 09:45:58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马乾宁
点击: 2509   评论: 19(查看) 分享到: [/url][url=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zatan/201403/46462.html#]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zatan/201403/46462.html#




 
  一些人口口声声要民主,但在最重要的经济生产领域不搞民主搞特权,搞垄断独裁的承包,厂长经理负责制。这些口口声声要民主的人不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参与管理,选举工厂的管理者。所以公有制经过三十年改革,已经把过去的全民所有制改革得面目全非,不成样子,成了官有制。
 
  一些人口口声声要依法治国,要什么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也有人说所有改革要依法有据。而现在所谓建混合所有制其实就是明目张胆瓜分人民共有财产的又一理论工具,又一个花样和旗号。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来而不往非礼也,既然要建混合所有制就不能单项混合,只是所谓的民企参与到所谓的国企里面去,单纯的在国资里引入所谓的民资。既然要建混合所有制也需要全民所有制的国资到所谓的民资里面去,控股民资。
 
  大易不言有无,言有无诸子之陋也。中华哲学思想研究的是一个运动变化的世界,而不是一个有无相对静止存在的世界。正因为这个运动变化的世界无才变成有,有也变成无。现在人们即然习惯了以所谓所有制讨论问题,这里就不妨讨论一下公有与私有,国有与民有的变化之道问题。
 
  辛亥革命仅是打倒了帝王的私有与私有继承世袭制。现在中国的右翼思想“精英们”还缺少与他人共有共和之心。他们在辛亥革命后就开始背叛革命的初衷,背叛人民共和之路。打倒了封建帝王世袭制和私天下,但是右翼思想“精英们”想做私有占有与私有继承,富可敌国的无冕帝王。中华论坛鼎尔网友说的相当透彻——“私有化的终极目标——资产世袭制度”。
 
  人世有代谢往来成古今。所以说现在说的全民所有制也是全民所有的共同继承制。(中国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社会管理权的相对公有制、共有产权和共同继承制理论,人类社会分成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社会管理权的相对私有制和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社会管理权的相对公有制两种社会形态。私有产权私有继承和共有产权共同继承两种制度。以共有财产继承制度实现社会养老抚幼统筹。)
 
  参考国外的遗产税思想与生产资料相对公有制理论,以遗产税方式变个人所有私有继承为全民所有共同继承解决全民所有与个人所有.个人所用的变化问题。也就是说不能搞资产世袭制。所以请给人民一个把全民所有制变成所谓混合所有制依法有据的理由。
 
 
 
  中华人民国和国的宪法规定如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第三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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