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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国务院资本市场新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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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资本市场新三篇

第一篇:2013年12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第二篇:2013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 办 发〔2013〕110号

第三篇:2014年3月7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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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13年12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五项”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3年12月14日 国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
201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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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 办发〔201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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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九条 27项举措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提高市场透明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
 
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完善监管政策  
  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强化执法协作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  
    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
  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构建综合保护体系  
  完善组织体系  
  优化政策环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程序,降低*****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围和来源。
  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完善监管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建立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做好相关事件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
  
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自律组织应当强化投资者教育功能,健全会员投资者教育服务自律规则。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构建综合保护体系。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优化政策环境。证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数据采集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跨境监管和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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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项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2014年03月24日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1.  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3.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二、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三)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四)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改革外汇登记要求,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
    三、改善金融服务
    (五)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
    (六)发挥资本市场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
    四、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
    (七)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八)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九)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规模,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利用现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渠道,调整使用范围,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资金,按照行政职责,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十)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完善土地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
    (十一)完善土地使用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
    (十二)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完善兼并重组职工安置政策。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促进职工再就业政策,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十三)发挥产业政策作用。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十四)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十五)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的相关政策,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秩序,加强竞争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鼓励外资参与我国企业兼并重组。
    (十六)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加强管理创新,实现优势互补、做优做强。
    七、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
    (十七)推进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能力,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作用。
    (十八)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企业兼并重组的统计信息工作,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十九)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在资本市场上,主板、中小板企业兼并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维护国家安全。
    八、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
    (二十)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二十一)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地区间利益关系。落实跨地区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解决跨地区被兼并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
    (二十二)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二十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九、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解决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重大部署的落实,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具体方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积极协调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国务院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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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03-27   
再出1万条有用吗?全国股民投资者只要看到两网老三板被非法绞杀,就没有了任何投资欲望啰!谁还愿意进来被长期非法劫杀倾家荡产还投诉无果呢?!
残酷压榨两网老三板把政府信誉践踏并且亵渎殆尽!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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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负责人解读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3-26 09:00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答记者问
(十问十答)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3-26 09:00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答记者问
(十问十答)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
    一、《意见》发布后,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出台《意见》的背景。
    答:近年来,在各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逐步完善,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但应当看到,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集中度低,企业小而分散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导致一些领域资源配置效率低、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严重、产业无序发展,长期困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通过兼并重组,有利于企业迅速壮大规模、增强实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引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有利于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此外,企业兼并重组还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解决当前经济发展面临问题的迫切需要,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可以对现有分散的产能进行优化配置,促进部分过剩产能退出市场,有利于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当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仍然面临一些体制机制和政策上的障碍,一是兼并重组税收负担较重;二是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手段相对单一;三是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难;四是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环节多、时间长。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兼并重组的顺利进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需要出台《意见》,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和管理,有效发挥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二、《意见》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正如前面所说,当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仍面临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力争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一是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二是政策环境更加优化。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三是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二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三是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三、全面深化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当期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意见》是如何贯彻落实这方面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我们党对市场规律认识的又一次升华;同时,政府绝不是无所作为,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水平。《意见》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始终坚持通过改革创新的思路来加快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我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意见》把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明确要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企业兼并重组讲到底是企业行为,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才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行政命令。同时,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健全服务体系,消除阻碍企业兼并重组的障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兼并重组的动力。
    其次,《意见》提出要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一是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意见》明确提出,要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审批的部分情形等审批事项。二是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意见》要求,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等。
    第三,《意见》强调完善市场机制。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要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防止垄断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另一方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和激励机制。
    四、金融和资本市场在发达国家企业并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并购融资还比较困难、手段相对单一,如何利用好金融和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答:融资渠道是否通畅是制约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金融和资本市场对于兼并重组的支持还不够充分,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手段相对单一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并购贷款期限较短、使用条件较严,并购贷款支持力度有限;二是兼并重组的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还比较单一,并购融资中直接融资比重较低,资本市场支持兼并重组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为此,《意见》提出:一要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二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取消发行的最低数量限制,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由公司自主决策。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允许实行股份的协商定价。
    五、正如您前面所讲,目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税收负担较重,增加了企业兼并重组的成本,在这方面《意见》提出了哪些对策?
    答:税收作为企业并购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兼并重组决策,过重的税收负担甚至会阻断某些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目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税收负担较重,具体来讲,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待完善,企业享受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比较严格,土地增值税尚缺乏统一规范的政策,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尚有偏差。
    为解决上述问题,《意见》提出,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完善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统一政策。同时,针对目前部分地方税务部门把有些符合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行为视为销售征税的行为,《意见》明确,对相关行为不能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六、企业在兼并重组中还会涉及土地及职工安置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有什么政策措施?
    答:在企业兼并重组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土地和职工安置问题,《意见》在这两个方面也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完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方面,《意见》提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置换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安排工业用地,加快办理企业兼并重组土地转让、变更手续等政策。关于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意见》提出,要落实完善兼并重组职工安置政策,进一步落实促进职工再就业政策,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众所周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我国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难度较大,进展不畅,请问《意见》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答:如您所说,目前我国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的确面临很多困难,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关于跨地区兼并重组,主要是跨地区兼并重组利益分享机制尚不完善,部分地方考虑GDP、税收、就业等因素,不愿本地企业被外地企业兼并。关于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产权跨所有制流动存在障碍,后期整合会面临职工身份转换、土地使用、资产整合、债务处置等诸多问题,导致企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动力不足。应该说,这些问题很多涉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来加以解决。
    《意见》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对策:一是完善跨地区兼并重组利益分享机制,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清理取消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逐步解决跨地区被兼并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二是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三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八、目前,我国很多行业迫切需要兼并重组,需要更好发挥产业政策引导作用,《意见》在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许多行业特别是工业发展方式粗放,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十分突出,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这迫切需要产业政策发挥作用,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为此,《意见》提出:第一,发挥产业政策作用。完善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提高节能、环保、安全等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二,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要努力创造有利于企业做优做强的环境,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第三,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的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秩序,加强合作竞争,合理有序利用全球资源。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
    第四,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有数据显示,许多企业兼并重组失败关键在于重组后整合不成功,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兼并重组后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加强管理创新,做优做强。
    九、加强企业兼并重组服务和管理,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意见》对此有何要求?
    答:应该说,兼并重组主要是企业自身的事情,政府主要是创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在完善政策环境的同时,还应该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公共服务,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防范企业兼并重组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意见》提出,一要推进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增强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能力。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作用。二要建立统计监测制度。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整合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三要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严格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加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等。
    十、政策出台后,贯彻落实是关键,请问在组织实施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这的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政策实施效果取决于政策的贯彻落实。2010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为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发挥了积极作用。《意见》印发后,我们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搞好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与相关媒体加强合作,组织专题解读和深度报道,召开宣贯会,指导地方、行业、企业贯彻落实《意见》。二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解决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重大部署的落实,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三是积极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各地区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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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答记者问
(十问十答)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

    一、《意见》发布后,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出台《意见》的背景。
    答:近年来,在各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逐步完善,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但应当看到,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集中度低,企业小而分散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导致一些领域资源配置效率低、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严重、产业无序发展,长期困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通过兼并重组,有利于企业迅速壮大规模、增强实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引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有利于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此外,企业兼并重组还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解决当前经济发展面临问题的迫切需要,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可以对现有分散的产能进行优化配置,促进部分过剩产能退出市场,有利于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当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仍然面临一些体制机制和政策上的障碍,一是兼并重组税收负担较重;二是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手段相对单一;三是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难;四是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环节多、时间长。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兼并重组的顺利进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需要出台《意见》,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和管理,有效发挥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二、《意见》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正如前面所说,当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仍面临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力争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一是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二是政策环境更加优化。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三是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二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三是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三、全面深化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当期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意见》是如何贯彻落实这方面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我们党对市场规律认识的又一次升华;同时,政府绝不是无所作为,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着力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水平。《意见》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始终坚持通过改革创新的思路来加快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我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意见》把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作为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明确要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企业兼并重组讲到底是企业行为,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才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行政命令。同时,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健全服务体系,消除阻碍企业兼并重组的障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兼并重组的动力。
    其次,《意见》提出要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一是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意见》明确提出,要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审批的部分情形等审批事项。二是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意见》要求,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等。
    第三,《意见》强调完善市场机制。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要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防止垄断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另一方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和激励机制。

    四、金融和资本市场在发达国家企业并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并购融资还比较困难、手段相对单一,如何利用好金融和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答:融资渠道是否通畅是制约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金融和资本市场对于兼并重组的支持还不够充分,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手段相对单一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并购贷款期限较短、使用条件较严,并购贷款支持力度有限;二是兼并重组的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还比较单一,并购融资中直接融资比重较低,资本市场支持兼并重组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为此,《意见》提出:一要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二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取消发行的最低数量限制,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由公司自主决策。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允许实行股份的协商定价。

    五、正如您前面所讲,目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税收负担较重,增加了企业兼并重组的成本,在这方面《意见》提出了哪些对策?
    答:税收作为企业并购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兼并重组决策,过重的税收负担甚至会阻断某些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目前,我国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税收负担较重,具体来讲,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待完善,企业享受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比较严格,土地增值税尚缺乏统一规范的政策,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尚有偏差。
    为解决上述问题,《意见》提出,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完善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统一政策。同时,针对目前部分地方税务部门把有些符合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行为视为销售征税的行为,《意见》明确,对相关行为不能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六、企业在兼并重组中还会涉及土地及职工安置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有什么政策措施?
    答:在企业兼并重组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土地和职工安置问题,《意见》在这两个方面也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完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方面,《意见》提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置换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安排工业用地,加快办理企业兼并重组土地转让、变更手续等政策。关于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意见》提出,要落实完善兼并重组职工安置政策,进一步落实促进职工再就业政策,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众所周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我国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难度较大,进展不畅,请问《意见》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答:如您所说,目前我国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的确面临很多困难,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关于跨地区兼并重组,主要是跨地区兼并重组利益分享机制尚不完善,部分地方考虑GDP、税收、就业等因素,不愿本地企业被外地企业兼并。关于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产权跨所有制流动存在障碍,后期整合会面临职工身份转换、土地使用、资产整合、债务处置等诸多问题,导致企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动力不足。应该说,这些问题很多涉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来加以解决。
    《意见》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对策:一是完善跨地区兼并重组利益分享机制,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清理取消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逐步解决跨地区被兼并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二是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三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八、目前,我国很多行业迫切需要兼并重组,需要更好发挥产业政策引导作用,《意见》在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许多行业特别是工业发展方式粗放,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十分突出,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这迫切需要产业政策发挥作用,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为此,《意见》提出:第一,发挥产业政策作用。完善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提高节能、环保、安全等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二,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要努力创造有利于企业做优做强的环境,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第三,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的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秩序,加强合作竞争,合理有序利用全球资源。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
    第四,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有数据显示,许多企业兼并重组失败关键在于重组后整合不成功,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兼并重组后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加强管理创新,做优做强。

    九、加强企业兼并重组服务和管理,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意见》对此有何要求?
    答:应该说,兼并重组主要是企业自身的事情,政府主要是创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在完善政策环境的同时,还应该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公共服务,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防范企业兼并重组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意见》提出,一要推进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增强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能力。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作用。二要建立统计监测制度。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整合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三要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严格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加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等。

    十、政策出台后,贯彻落实是关键,请问在组织实施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这的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政策实施效果取决于政策的贯彻落实。2010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为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发挥了积极作用。《意见》印发后,我们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搞好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与相关媒体加强合作,组织专题解读和深度报道,召开宣贯会,指导地方、行业、企业贯彻落实《意见》。二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解决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重大部署的落实,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三是积极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各地区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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