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乌龙指技术谁家最强,光大证券杨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楼主  发表于: 2014-04-04   

乌龙指技术谁家最强,光大证券杨

杨剑波诉证监会案开庭 投资者索赔或遭遇绊脚石2014年04月04日 02:1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我有话说(1人参与) 收藏本文      新浪财经客户端 新浪财经客户端:四月市场反弹压力重重 一季报行情将成看点
  随着当事人之一杨剑波[微博]诉证监会[微博]案3日开庭,时隔半年多的“光大乌龙事件”重新成为舆论焦点。
  发生在证券市场的这场官司会有怎样的结果,目前还不得而知。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也暴露出我国证券法的确存在滞后性。对于仍在期待获得赔偿的涉事中小投资者而言,这场行政诉讼可能成为新的绊脚石。
  杨剑波与证监会

  对簿公堂
  “光大事件”第一季,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7.84, -0.01, -0.13%)及相关责任人处以重罚画上句号。马年新春刚过,当事人之一杨剑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光大事件”第二季开场。
  在起诉状中,杨剑波以对内幕信息认定缺乏法律依据、错单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为由,要求证监会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杨剑波在诉状中认为,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对于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杨剑波辩称系“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并表示“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事先知情但并不阻止”,且“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微博]指导下完成”。
  这无疑将矛头直接指向了监管层和交易所。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表示,如果杨剑波所谓的真相属实,作为监管机构的上交所[微博]、证监局、中金所[微博]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据透露,事件发生当天上海证监局专管员要求光大证券先将信披内容交予他们审核后才能公告,导致市场得知真相的时间“被延迟”。这对遇到突发事件时,交易人员是应该采取“先报告监管机构再对冲”,还是“先公开后对冲”的模式提出了疑问。
  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内情,站上原告席的杨剑波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他希望通过这场诉讼,能够“让行政行为违法导致的合法权利受损得到纠正”。
  “内幕交易”之争

  暴露证券法滞后
  上海一家券商研究所所长对记者表示,光大事件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具有较大争议。根据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究竟是“内幕交易”还是“市场操纵”值得商榷。
  内幕交易基于内幕信息。什么是“内幕信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北京律师刘昭彦认为,看似严谨准确的关于“内幕信息”的定义,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很容易出现歧义。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授予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的权力,至于证监会认定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则缺乏相应规范。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目前我国证券法对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作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所以很难简单定性。
  随着跨市场策略交易不断发展,证券衍生品种极大丰富,内幕信息与交易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隐蔽。在刘昭彦看来,如何衡量对市场各方的影响,平衡各方利益作出取舍,规定事件后的程序规范,是未来证券法亟须完善的内容。
  皮海洲则认为,有必要将对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纳入证券法。只有从法律上明确监管机构的责任,并将监管机构与相关人员列为监管的对象,才能做到对监管部门的追责有法可依。
  若撤销处罚

  将阻碍投资者索赔
  “光大事件”发生半年多来,受牵连投资者的无权之路遭遇一波三折。在本已悬而未决的背景下,杨剑波提起的行政诉讼或成为投资者索赔新的绊脚石。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如果最终杨剑波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索赔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但若法院驳回上诉,能够获得索赔的投资者范围可能将扩大至8月16日上午的部分投资者。”王智斌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3月中旬受理了两位投资者依照侵权责任法提交的诉状,这或意味着“上午部分投资者也能索赔”的观点已初步得到法院认可。这是“光大事件”在索赔领域的重大突破。
  不过,对于投资者无权的最终结果,业界的预期并不乐观。鉴于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迟迟未曾颁布,对于案件审理、损失的计算以及如何赔偿现阶段都缺乏法律依据。
  一些律师则表示,海量的损失赔偿并非通过诉讼渠道就能解决,何况中国民事诉讼中目前尚欠美国式的集体诉讼机制,因此建立赔偿基金极为必要。“新国九条”已经为投资者权益撑起了保护伞,监管层和投资者保护局理应尽快担当起刚性落实的相关职责。据新华社
[ 此帖被3b青年在2014-12-04 13:34重新编辑 ]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21楼  发表于: 2014-12-08   
中新网12月8日电 据光大集团网站消息,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及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等有关议案。

  据新华社对外部官方微博指出,“中国独家报道中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于12月8日在北京成立,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这标志着历时十一年的光大集团改革重组顺利完成,也标志着本轮十年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划上圆满句号。(中新网财经频道)

****************************
12月8日消息 沪指低开震荡上行,午后在券商、军工、自贸区、银行、保险、煤炭、钢铁等板块带动下,时隔近44月再度站上3000点关口,最高上探3041.66点,全日振幅近6%,深成指低开高走大涨近500点,最高上探1.587.62点,创业板低开后冲高回落。两市成交近万亿。
.
***********************************
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证监会i 不承认也罢,如果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开始,上证指数超5%,带动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数十只权重股瞬间封涨停。以上就是内幕交易,那么12月8日消息 沪指站上3000点关口。两市成交近万亿。人人都是杨建波,每个证券公司都是乌龙指..大家看到都是内幕消息..
因为
事件发生当天上海证监局专管员要求光大证券先将信披内容交予他们审核后才能公告,导致市场得知真相的时间“被延迟”。这对遇到突发事件时,交易人员是应该采取“先报告监管机构再对冲”,还是“先公开后对冲”的模式???就目前从11月20日到12月8日,没有一个交易是先报告监管机构再对冲,那么即使光大有错,这个错也和证监会按的罪名对应不上,比如一个人偷了一个馒头吃,你就判他叛国罪,诛九族....,就这点而言,就是证监会的错。但是谁会在牛市想起他?牛市人人都在搬钱入市,没有人想起他,就更不会想起两网的冤

只要.........再来一次.世界就和谐了.但是我却不会再来小草了...
在全民皆股民的情况下,小草论坛的股民应该是最清醒的,但是......
我觉得大家还是去山东某学校学习开推土机更合适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20楼  发表于: 2014-12-04   
Re:离11月15日没有几天了,2014年8月15日延期三个月宣判|的时间快到了
新浪财经讯 9月10日消息,据港媒报道,新鸿基公司(0086)旗下新鸿基金融(简称“新证”)证实前日该公司因系统出现个别的短暂错误,使其前日下午3时25分国寿(2628)出现错盘交易。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新鸿基公司(0086)旗下新鸿基金融(简称“新证”)证实前日该公司因系统出现个别的短暂错误,使其前日下午3时25分国寿(2628)出现错盘交易。该错误已即时被确定及迅速修正,而其也已处理前日所有股票交易,并确定未有客户受到这次个别事件影响。

  未有客户受事件影响

  新鸿基金融交代前日国寿错盘交易的情况仅上述的寥寥数语,详情欠奉,也没有在港交所(0388)刊登公告向股东交代此次因错盘交易有否损失或者损失多少。

  根据市场消息透露,新鸿基金融前日挂出国寿买盘的金额超过370亿元,超过其资本,而按照昨日新鸿基公司的收市价5.27元计算,其市值为112亿元,令人关注若有关指令全数成交的话,该公司可能未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当前由证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的交易情况,若有关交易出现异常,证监会会有行动。

  至于此次错盘交易主角的国寿,昨日股价造好,收市报19.14元,较前日收市价18.62元升0.52元或2.79%;最高则报19.44元,最低报18.62元。另外,新鸿基公司昨日股价也反弹,收市报5.27元,升0.17元或3.33%。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19楼  发表于: 2014-12-04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hkstock/ggscyd/20141204/011520990457.shtml
 昨日,港股通标的中出现了一只走势奇异的股票:新创建集团(14.02, 0.18, 1.30%, 实时行情)(00659,HK),这只股票在早盘开市时曾异常飙涨100%至28港元,后

又迅速恢复平静,大幅回落至14港元附近。这样诡异的走势令不少投资者“觉得害怕”。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28港元附近的交易单为美林做出。为何会

出现这样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试图找到答案。而香港交易所(172.2, -0.10, -0.06%, 实时行情)最后揭晓了谜底:错盘交易,即乌龙指。
  暴涨100%后迅速回到原位/

  昨日早盘大约9时32分,新创建集团的股价忽然一飞冲天,原本开盘报14.34港元的股价,在一瞬间飙升至28港元,涨幅高达100%。但在大约两分钟后,股价又回到

了14港元附近,截至收盘,公司股价报13.84港元,市值约518亿港元。

  公开资料显示,新创建集团为郑裕彤旗下的公司,新世界发展(9.12, -0.01, -0.11%, 实时行情)(00017,HK)持有其57.79%的股份。新创建集团10月15日发布的年

报显示,公司主要业务有基建及服务两大部分。

  作为沪港通标的,新创建集团的奇怪走势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环球快车提供的信息显示,截至收盘,买入新创建股票的十大券商中,美林的买入平均价为26.76港

元,其买入量为3.4万股,而其余券商的平均价格都在14港元上下。美林同时也位列十大卖出券商,卖出平均价14.1港元,卖出量为3.5万股。

  汇业证券策略师岑智勇[微博]表示,美林上述操作投机味浓烈,但目前尚不能确定是美林自己操作,还是代客操作。

  究竟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昨日午间11时49分,新创建集团发布公告称,注意到公司股价上升。在经过查询后,董事会确认并不知悉导致价格波动的任何原因。

记者联系到公司传讯部人士,对方表示,公告已经表明公司态度,没有需要补充的信息。

  股价异动源于乌龙指/

  对于新创建集团股价的离奇暴涨,业内人士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市场人士认为,可能是因为12月2日公司发出的一则新闻稿引起了市场分歧,买卖双方对于新收购

业务的真正价值的判断不一致。

  而金利丰(8.43, 0.00, 0.00%, 实时行情)证券研究部董事黄德几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创建集团股票没有在场内交易的衍生工具,目前无法得知出现

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而这种类似的情况在过去也发生过。

  不过,黄德几指出了一种可能性。港股市场的报价方式与A股不同,港股有“限价盘”及“市价盘”,这就可能导致一些意外情况发生。“新创建集团股票平时的

交易量不是很高,那么可能的情况是,有一个买家报盘时,不是以‘限价’的方式,而是以‘限量’的方式报入,也就是说,该买家决定买入一定数量的股份而不论价

格,那么系统便一直买入,股价就一直会被往上推。而这个买家在下单时又出现了错误,比如原本只想买4000股,结果输入了4万股,当时市场上又没有那么多低价的

卖单,这就使得一些高价卖单也能得以成交。”

  香港某投资机构的一位操盘手对记者表示,新创建集团这种情况,乌龙指的可能性很大。

  香港交易所最终证实了这一判断。据财华社昨晚报道,“交易所表示,今日收市后接获交易所参与者申报,新创建有“错盘买卖”,涉及6.6万股,每股作价28港

元,时间为今早9时30至9时33分。上述作价较昨天收市价高出一倍,涉资184.8万港元。”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18楼  发表于: 2014-11-27   
三个月,又加三个月,就算不是《英雄本色》里的小马哥为了证明失去的东西一定要拿回来可以打脱牙和血吞,可耐心总归是有限。何况,无论是受处罚的当事者还是曾经的利益受损人,要个明确说法,这么难吗?

  距离光大证券(18.42, 1.36, 7.97%)2013年8月16日“乌龙指”事件已经过去15个月,光大证券相关业务也已恢复正常,由此造成的损失基本弥补,不过,该事件引发的官司依旧悬而未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下称北京一中院[微博])11月17日通知称,“8·16乌龙指”的主角杨剑波[微博]诉证监会[微博]一案将再次延期三个月宣判。

  这是北京一中院第三次下达延期宣判的通知,而该案的宣判至此已经延迟超过半年。今年5月16日、8月15日,北京一中院均发通知称,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由于案情复杂,经高院批准,延期审判最多三个月。

  这意味着,无论是杨剑波还是证监会,仍将继续承受等待的煎熬。

  第三次延期审判的原因照搬前科:“案情复杂”。对此,事件主人公杨剑波曾表示,在当前*****了这么多信息和资料、信息相对对称的情况下法院都觉得复杂,需要延期三个月,证监会却用了一个星期就内部定性,两个星期就宣布处罚意见了,恰恰反映出“证监会处理太草率,处理程序和工作质量上存在较大瑕疵”。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17楼  发表于: 2014-11-27   
http://t.cn/RzL6art杨剑波诉证监会案不应久拖不决,按照法理和法治的精神,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因为中小股民闹就非得把人判为内幕交易,如果搞和谐,那又回到了人治的老路上

我在和证监会工作人员闲聊时强调,此次事件是内控问题而不是内幕交易,此后,他们可能觉得最高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对他们不利,因此撤回了相关证据。”,此案与日前曝光的18年前内蒙古格吉勒图案存在共同点,都是相关机关力图在短期内结案,而主观或客观忽视对其结论不利的证据或法理
liu1993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16277
精华: 4
发帖: 857
在线时间: 117(时)
注册时间: 2009-03-23
最后登录: 2020-08-13
16楼  发表于: 2014-11-14   
引用
引用第2楼3b青年于2014-04-04 12:49发表的  :
过去众多证监会被起诉的案件—包括著名的“凯立状告证监会”胜诉案等都是由该院审理。




海南凯立是胜诉,但是"赢了官司没赢钱"。回到行政权限时候,最终证监会以过会时间已过,需要重新排队审定为由,拒绝其上市。

顺便说一句,我94.95年即状告证监会,北京中院二院在八宝山那边,也涉及光大。现回想,笑笑而已,一笑了之,哈哈。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15楼  发表于: 2014-11-14   
新三板华恒生物现乌龙交易 投资者捡漏引爆纠纷2015年02月04日 02:19  证券时报网  我有话说(660人参与) 收藏本文       下载新浪财经客户端:和牛市一起飞!
  新三板上市公司华恒生物股东的一次操作失误,让三位投资者以极其便宜的价格“捡了漏”,用1元/股的价格买到了市价21.6元/股的股票,但纠纷也由此产生。“乌龙”交易虽然合规,但是否有效尚待司法判决。类似的纠纷该如何解决?在飞速发展的资本市场中,如何让参与各方的权益都得到充分保障?

  证券时报记者 刘巧玲

  2015年1月13日,新三板上市公司华恒生物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后,股票开始恢复转让。然而,北京的投资者侯先生发现,他持有的华恒生物股票竟然无法交易。为此,他致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询问无法交易的原因。核查却发现,他持有的2000股华恒生物股票,已经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简称“长丰县法院”)裁定予以冻结。

  据侯先生向证券时报记者介绍,其投资新三板股票已有一年多时间,他在2014年12月12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买入了华恒生物2000股,买入价为1元/股。侯先生说,他买入华恒生物的理由很简单,就是看中“股价便宜”,在此之前,他对华恒生物这家远在安徽的公司没有一点了解。

  侯先生买入华恒生物的当天是星期五。实际上,如果他留意一下公司随后发布的公告,就会发现其股份被冻结的端倪。

  在侯先生交易完成的次一交易日,华恒生物即公告停牌。停牌理由是,2014年12月12日公司股东操作股票交易系统时出现重大失误,将原本计划转让给特定对象的股票误操作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并将交易价格定为1元/股,与公司股东原本打算出让股份的价格相差很大。

  华恒生物澄清,公司股东在2014年12月12日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股票并非该股东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公司股票现有的价值。为避免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15开市起停牌。

  2014年12月16日,华恒生物再次发布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16开市起暂停转让,暂停转让期限不超3个月。

  大股东乌龙指


  三投资者“捡漏”

  “那天的交易纯属误操作,原本公司股东是要把股份转给特定对象的,华恒生物去年半年报的每股净资产都有四块多,怎么可能一块钱一股对外转让股份?这个价格也肯定不是市场公允价格。”华恒生物董秘余礼成对记者表示,此次乌龙操作主要是股东误读政策及对股转系统交易软件不熟所导致。

  目前,新三板股权交易方式有两种,即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竞价交易并未推出。华恒生物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

  2014年12月12日当天,华恒生物股东本想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华恒生物25万股股票出售给特定的对象。此种交易一般都由交易双方事先约定交易价格等细节,然后通过券商提供的交易软件,输入事先确定的协议号进行交易。

  然而,华恒生物股东方操作人员在挂出委托卖单时,忘记了输入协议号。不仅如此,还点错了按钮,将“协议互报卖出”按钮点成了“定价委托”。最终,这25万股以极其便宜的价格,被3位投资者“捡了漏”。

  余礼成说,目前各家券商提供的股转交易系统软件版本不统一,有的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例如,华恒生物主办券商华安证券提供的交易系统软件,有“协议互报卖出”、“协议互报买入”等八个按钮,而国泰君安提供的交易系统软件则只有“协议买入”、“协议卖出”等四个按钮,操作比较简单。

  交易软件复杂,加上交易者对规则不熟,操作时很容易出现失误。据余礼成了解,在新三板市场,操作时出现失误的并非华恒生物一家。他认为,股转系统目前还不能进行竞价交易,即便操作错误,也应该是不能成交的,在这点上,交易系统应该完善。

  回购不成


  申请冻结股票

  截至2014年6月30日,华恒生物总股本为1000万股,三名股东郭恒华、郭恒平、张学礼,分别持有820万股、100万股、80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82%、10%、8%。其中,郭恒平和郭恒华系兄妹关系。

  据了解, 12月12日当天以1元/股“捡漏”华恒生物的有3位投资者,除侯先生外,另两位投资者为中山市广安居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陈六华,简称“广安居投资”)、西安投资者杨超望。其中,杨超望买入华恒生物23万股,广安居投资买入1.8万股,侯先生买入2000股。

  发现操作失误后,华恒生物股东郭恒平在公司股票恢复交易后,即以4.35元/股的价格“回购”了杨超望手中的23万股股票。2015年1月13日股转系统公布的异常公开信息中,也可以清楚地查询到这笔交易的具体信息。

  而在华恒生物股票暂停转让期间,侯先生表示,他并未收到公司任何信息,只是发现所持股票不能交易后,才知道手中股票已被冻结。与他一样持股被冻结的还有广安居投资所持1.8万股华恒生物股票。

  证券时报记者获得的长丰县法院下达给广安居投资的民事裁定书显示,郭恒平诉称,鉴于被申请人广安居投资是以1元/股的价格购买1.8万股华恒生物股票,且该价格远远低于该股票21.6元/股的正常价格,此次交易属于因重大误解达成的股票交易,如广安居投资以正常价格对外转让涉案股票,将给其及华恒生物造成巨大损失,同时混淆该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参考价格。郭恒平于2014年12月19日向长丰县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保全广安居投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设立的股票交易账户中持有的1.8万股华恒生物股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长丰县法院认为,郭恒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对广安居投资股票交易账户中持有的1.8万股华恒生物股票予以冻结;对郭恒平提供的担保银行汇票予以冻结。该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冻结股份只是权宜之计。”华恒生物董秘余礼成说,当时公司股东发现操作失误后,与广安居投资和侯先生电话联系过,但打电话没人接,并未联系上。

  侯先生对记者表示,在手中持股被冻结后,华恒生物股东确实与之商谈了“回购”的事情,但给出的回购价是4.35元/股,并表示可另外给予一笔补偿费。但他还是认为“这个价格太低了”,因为华恒生物定向发行的价格,以及公司大股东郭恒华近期向机构投资者对外协议转让的价格均是21.6元/股。他要求对方以这个市场价来回购他持有的股票。

  “这个交易绝非本意,”余礼成强调,要求以21.6元/股的价格回购是在“漫天要价”。华恒生物另一姜姓负责人则表示,公司以前没有遇到过这类事情,不知道怎么处理,公司也在等待股东处理结果。她不断强调,这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事情,跟公司无关,公司并未介入这件事情。

  目前,这起因乌龙操作引起的股东间的纠纷仍在僵持中。

  交易合规


  是否有效尚待判决

  证券时报记者致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监察部,一杨姓工作人员回复称,新三板股东误操作确实存在,也接到过几次类似的咨询电话,但并未具体统计过类似的失误有多少。但他不认同股转系统交易规则存在漏洞的说法。

  他表示,这类交易产生失误的原因是股东委托单报错,应报“协议互报成交”的,报成了“定价委托”,交易是正常进行的,股转系统也无法判断股东间是不是误操作,只要交易没有违反交易规则,即是合规的,股转系统不做处理,也没有理由做出处理。

  而股东发现操作失误,走司法程序,这是司法层面的问题。“交易规则不能对抗司法程序。”该工作人员表示,股转系统也无权干预司法,如果法院需要配合,股转系统会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法院裁定公司股权被冻结,首先会给相关当事人下达裁定书,并发函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这中间可能会有一个时间差。

  信息披露方面,目前A股市场股东股权被冻结,上市公司均会公告披露,而股转系统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披露要求,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正在讨论和完善之中。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新三板交易软件都由券商自己开发,股转系统不能要求券商采用何种交易软件,因此版本并不统一。为防止类似的误操作发生,股转系统已要求券商简化交易流程,并加大对投资者的培训。

  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张振华律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股转系统工作人员给出的说法比较客观,出现这样的交易原因在于股东误操作,交易本身已经合法生效。股份转让方发现自己操作失误,认为交易非本意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院会根据《合同法》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合同有效、无效或者可撤销。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张振华认为,这类乌龙操作应是“历史性事件”,新三板自2013年扩容,2014年实施做市商制度以来,交易历史还非常短,股转系统的交易规则一直在推陈出新,券商也在不断学习,更不用说投资者了。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充分沟通,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度发生。

[ 此帖被3b青年在2015-02-04 12:54重新编辑 ]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14楼  发表于: 2014-11-14   
东方网记者李娜10月11日报道:据央视最新消息,证监会发言人针对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今日下午表示:下一步将依照法定程序正式作出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审理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据了解,司法机关对光大证券民事诉讼,准备参照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此前证监会曾针对“光大乌龙指事件”明确表示,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投资者索赔的情况并不乐观。而率先接受诉讼请求的广州和上海两地法院日前分别作出了“驳回起诉”和“尚需研究”的决定,这导致光大乌龙事件诉讼案一度被迫搁浅。
  10月8日,*****律师严义明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恳请其督促下级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据了解,光大案件发生之后,证监会及时启动了稽查处罚的程序,现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13楼  发表于: 2014-11-12   
介绍一点美国社会的平衡智慧吧。曼哈顿一直维持一定比例的各种廉租房福利房,好的学区一般都会尽量纳入一定的略低收入的毗邻地区,一流大学也会维持一定的福利性低收入学生。为什么?保持阶层间流动性,或至少是其理论可能性和幻觉,是富人、强势、精英阶层最好的、可持续的安全保障
.........所以说世界上的道德、行为规范都是有利益原因的,只知道德而不知后面的真正原因很愚蠢,结果是道德教条化空洞化虚伪化,蜕化成道德逼社会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12楼  发表于: 2014-11-11   
原定于8月18日宣判的原光大证券员工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再次延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15日通知,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延期三个月宣判。

北京一中院通知显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于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案的复杂性以及重大性,经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同意,再次延期三个月宣判。

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4年4月3日,杨剑波诉证监会案开庭。5月16日,北京一中院向最高院申请并获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11楼  发表于: 2014-11-11   
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案一审开庭已有月余,截至5月18日,行政诉讼3个月审期已经届满,审判结果却迟迟未出。

  昨日,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对记者透露,已在上周五接到北京市一中院的通知,因案情复杂,诉证监会一案经过申请并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最多延期三个月宣判。这也就意味着,该案最迟要在8月18日之前宣判。

  该案的延期还引起了大家对正在推进的另一民事诉讼的关注,同样因“乌龙指”而起的光大证券投资者*****案是否同样会被延期?

  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担心,诉证监会案延期,可能导致受理光大证券投资者*****案的上海二中院先行认定“内幕交易”,从而为北京一中院创造司法认定根据的可能。

  据了解,行政诉讼中如果一个地方的高等法院定性一个案件,其他地方的法院不得作出和该法院相反的定性。

  但代理光大证券投资者*****案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两个案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杨剑波赢了诉讼,处罚被撤销,也不意味着光大证券的处罚就会被撤销,两者角色不同。

  “我们上个月已经接到了光大证券提交的证据,下一步将准备庭前质证,或许会在近期得到开庭通知。”许峰介绍。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吴立骏也对记者表示,自己所代理的光大证券投资者*****案件已经逐步进入实体审判程序,正在等待上海二中院的开庭通知。

  事实上,从去年12月份投资者*****案陆续被受理,民事诉讼6个月的审限也已经开始临近,最终审期是否同样需要被延长还有待观察。

  一南一北两场悬而未决的诉讼,均缘起于去年震惊市场的光大“乌龙指”。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开始,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带动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数十只权重股瞬间封涨停。当日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根据事后媒体报道,乌龙事件中光大证券共下单230亿,成交72亿,涉及150多只股票。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这一罕见的事故发生后,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辞职。随后证监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万余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金额总计5.23亿元。相关责任人员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处罚。

  因不服在光大“乌龙指”案中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彼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经理的杨剑波将证监会告上法庭。2014年4月3日,杨剑波诉证监会一审开庭。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10楼  发表于: 2014-11-11   
Re:这个是威胁杨不要起诉证件会的理由?行政诉讼或成为投资者索赔新的绊脚石。
一年前,杨剑波的身份还是光大证券(13.07, 0.06, 0.46%)策略投资部总经理。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对冲风险的措施,杨剑波落实了随后的对冲操作。

  证监会此后认定这一行为是内幕交易。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除了对光大证券进行处罚外,还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予以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今年2月8日,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其内幕交易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提起诉讼。杨剑波诉证监会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本来此案最晚在8月18日宣判,但根据杨剑波自己的说法,将再次延期三个月宣判。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9楼  发表于: 2014-11-11   
行政诉讼(可能成为新的绊脚石)......不和解,但是可以撤诉,或重新诉讼

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今日在北京一中院公开庭审,杨剑波多次炮轰证监会,称证监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归咎错误”。并称证监会“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对光大乌龙指处罚一案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杨剑波在庭审中表示,证监会在庭审中陈述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75条2款8项的兜底条款,而认定原告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说在市场发展中法律不可能将所有事项规避进去,但他认为任何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在合法性前提下,遵循合法原则,一旦构成对立法原意补充修改,解释权在立法机关不是证监会。因此,如果说有必要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将错单交易行为、交易行为纳入内幕信息范围中去,以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话,该决定权不在证监会而是全国人大。证监会可以提出该建议要求全国人大修改法律,事实上证券法修改也已经提上了日至议程。但按照现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公开原则和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没有法定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做出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本案中,如果证监会有权进行认定的话,应当通过自己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将所认定的事项事先昭告天下,这才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公开性原则,因为授权条款只解决了证监会职权的来源问题,并没有解决认定标准问题。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权利义务做出的,限制了公民权利,证监会应当将认定某种行为为内幕交易、该行为的行为模式、及当事人在此行为模式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制定文件予以公开,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公开原则。
[ 此帖被3b青年在2014-11-11 21:51重新编辑 ]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8楼  发表于: 2014-11-11   
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再次延期三个月宣判|

2014年8月15日 - 新浪财经讯今日,光大“乌龙指”案主角杨剑波在新浪微博上称,“北京一中院通知,根据相关法律,鉴于本人诉证监会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及重大性,经向高级人民...

离11月15日没有几天了,2014年8月15日延期三个月宣判|的时间快到了 -
paul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94032
精华: 1
发帖: 975
在线时间: 449(时)
注册时间: 2011-10-25
最后登录: 2014-12-31
7楼  发表于: 2014-06-01   
2014年5月28日 - 光大乌龙指索赔案6月10日开庭,26日,16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代理律师许峰透露,他已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由他代理的首批16位...
paul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94032
精华: 1
发帖: 975
在线时间: 449(时)
注册时间: 2011-10-25
最后登录: 2014-12-31
6楼  发表于: 2014-05-18   
周一应该有审判的结果。。。5.19纪念日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5楼  发表于: 2014-04-06   
证券业在特色垄断专权下,正义非常难战胜邪恶滴。
xiaocaobeihei
paul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94032
精华: 1
发帖: 975
在线时间: 449(时)
注册时间: 2011-10-25
最后登录: 2014-12-31
4楼  发表于: 2014-04-06   
“漏网”的知情人

  庭审结束了,法理层面的辩论告一段落,但乌龙指的真相却还在“彼岸”



  4月3日下午,新金融记者取得了证监会向法院提交的几份关键举证资料,

其中多处细节并未在庭审中讨论。这些细节对于判断包括上海证监局、上海证

券交易所[微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监管层8·16当日对乌龙指形成和对冲

交易实施的“知情和参与程度”,起到重要作用。

  令人意外的是,证监会因履行被告义务而提交的证词、录音文件本身,存

在彼此矛盾的现象。

  庭辩现场,杨剑波就曾质疑,证监会向法院提交的中金所[微博]监察部张

红的证词涉嫌“瞒报和篡改信息”,不过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展开讨论。

  但记者得到的法院资料显示,证监会提交的8月16日录音材料中,仅有张红

与光大证券联络人李聚华的电话录音,并无张红与杨剑波的通话录音。

  张红与李聚华的通话内容如下:“我是中金所监察部的张红,我看你们在

用自营账户不停地卖,你不用跟我避讳什么,因为你们在证券市场做了什么,

我们都能看得见,所以如果你的情况合理,我们也好向领导汇报。因为今天下

午要交割了,如果你要做套利,现在你要是卖的话,你不是亏的嘛。”

  这段对话发生时间为8月16日13点05分,即午盘刚刚开市,可见中金所行动

之快。

  通话记录显示,李因不知情,而将杨剑波的联系方式告知张红。但是此后

杨与张红的通话录音,却“神秘”地消失在8月16日的录音证据中。

  令人费解的是,证监会提交的另一份书面材料,却记录下张红至少在13点

08分和13点17分与杨剑波有过电话沟通,通话内容则标明为“提示注意交易风

险,要求尽快提供交易真实意图”。

  杨剑波本人向记者证实,当日与张红的对话中,他已经明确表示卖空行为

系“套保”(即保持多空头寸平衡),而非“套利”。

  “可能是第二次通话,她主动问我是不是要卖10000张,对冲上午70多个亿

的头寸,很明显她知道我在做套保,几次通话中,没有任何人阻拦我的做空行

为,她甚至还提醒我,‘下单不要太猛,缓一些’。”杨剑波称。

  另一份证据则显示,当时对于做空行为知情的,并不只有中金所。

  原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的询问笔录显示,当天中午大约12点,徐浩明拨通

了上交所[微博]副总经理谢玮的电话,告知初步调查结果是公司策略投资部系

统出错,“电话里,我和谢玮简单讨论了如何对市场解释的问题”。

  证词还显示,“我和谢玮电话沟通中,我和上交所总经理黄红元(当时黄红

元在谢玮旁边,是用谢玮电话)进行了短暂交流,黄红元和我重点讨论了如何对

市场解释”。

  不仅如此,作为证监会确认处罚对象的重要证据之一,徐浩明、杨赤忠、

沈诗光以及杨剑波,在乌龙指事发后开过一次碰头会,委派杨剑波继续执行午

盘对冲指令。就在这一关键会议上,徐浩明仍不断地和包括交易所在内的监管

层通话。

  接近徐浩明的光大证券内部人士则向记者透露,中午时间,徐浩明很可能

已经告知上交所两位领导下午会执行对冲。

  但是,在证监会提交的这份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记者并未查找到上海证

监局对谢玮的笔录。
paul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94032
精华: 1
发帖: 975
在线时间: 449(时)
注册时间: 2011-10-25
最后登录: 2014-12-31
地板  发表于: 2014-04-06   
“如果再给你第二次选择的机会,你会怎么做?”

昨日庭审后,面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问题,杨剑波表示,还是会按照当时的行为方式做。“给上级报告、给监管机构报告,然后按照公司的监管规定对冲。你觉得如果被告是我,他会怎么做?”杨剑波说,现在以这种方式来讨论、辩论,厘清真相,本身也是推动社会进步。

证监会相关人士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证监会的立场是按法律程序办理。“尊重司法、尊重法院审理,是公民和法人都应遵守的,舆论监督是有利于审判的,但不能干扰司法。”该人士称。

“现在就是等最后判决了。”杨剑波的委托代理律师李江对记者称,结果不好预测。

事实上,无论结果如何,毋庸置疑的是,本次庭审双方在一个公开的场合就一起公众事件进行了公开的辩论。

此前,当杨剑波向法院递交起诉书时,市场上曾经响起过一阵叫好声。不过那喝彩并非预祝他的胜利,而是对中国证券市场上又一次公开“大辩论”表示期待。被他送上被告席的,是中国证监会。

出人意料的是,杨剑波对证监会的行政诉讼于2月18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立案。在昨日的庭审现场,本来看似确定的结果竟然又多了几分不确定性。有旁听人士称,杨剑波不一定就不会赢。

昨天上午9点未到,北京一中院的门口就排起了长长的队伍,其中一大半是全国各大财经媒体和法律媒体的记者。与以往不允许拍照、录音、摄像不同,本次庭审对记者几乎完全开放,且庭审记录在网站上进行了全程直播。

本次庭审如此开放,与杨剑波案本身的受关注度有关,与证监会的市场化态度也有关系。此前证监会曾公开对该案表态称,“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

9点30分,“光大乌龙案”的主角、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现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杨剑波出现在庭审现场,与其一同出现的是其委托代理律师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和杨翼飞。

大约14年之前,中国首例证券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审理,其原告方为海南凯立公司,委托律所即为中兆律师事务所,被告就是中国证监会。该案件由于海南凯立的胜诉而成为载入中国证券市场史册的案例。

不过,在昨日上午的庭审一开始,杨剑波方面似乎有点“出师不利”。在按照审判长要求阐述诉讼请求时,杨剑波的委托律师李江表示,请求判决撤销证监会[2013]第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及[2013]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证监会承担两案诉讼费用。随后审判长表示,原告只能针对两被诉决定针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市场禁入内容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坐在律师左手边的杨剑波,警惕地看了一眼旁边的李江。待到李江淡定地重新念出诉讼请求,杨剑波看上去舒了一口气。律师改称,要求撤销证监会针对被告向原告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辩论当中原被告双方曾出现多次正面“交锋”。杨剑波在庭上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尽一个光大证券员工、部门总经理的职责,并向证监会出庭代表提问。“如果不这样做,谁来告诉我,该怎么做?”杨剑波说,交易所相关高管也事前了解事实。对此,证监会方面直接予以否认,并要求杨剑波就所谓“相关高管”提出证据。

原被告双方在近4个小时的辩论及陈述中,涉及范围不仅包括案件本身,也涉及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思考。

截至下午1点30分左右,法庭审理结束。杨剑波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对委托律师的表现满意,对审判结果还要再看。“我一直都很放松。我严肃,并不代表我紧张。”杨剑波称,一路走来能感到历史进步的可能性,以及历史进步的艰辛性。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板凳  发表于: 2014-04-04   
过去众多证监会被起诉的案件—包括著名的“凯立状告证监会”胜诉案等都是由该院审理。

  上午8点《财经》记者到达北京中院传达室大门时,只有零星几位记者。半小时后,杨剑波的辩护律师李江和杨翼飞开着黑色奥迪率先达到法院门口的路边,并在车内认真阅读庭审资料,神态相对轻松。此后,李江所属的中兆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同事陆续达到现场,为李江和杨翼飞加油打气。

  不到9点,法院门口已经排起了两条长龙,多数为参加此次杨剑波状告证监会的公开庭审的旁听人员。就在此时,本案主角杨剑波出现,他先与李江在一边进行交流,随后走到排队的记者当中,与一众记者亲切交谈,表情十分轻松。

  此时,证监会办公厅的相关人员也低调出现在同一现场,但仅与跑会记者简单交流后,便直接进入法院。证监会派出委托代理人吴娟和徐云,是证监会法律部的“小年轻”,三十岁左右,与律师界打拼三十余年的老江湖李江相比,略显稚嫩。

  9点整,北京一中院的西门左侧红色显示牌亮起,显示4月3日上午9点30分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在西中法庭正式公开审理。

  据财经记者了解,北京一中院为准备此次的公开庭审做了详细的准备,不仅派出北京法院网为庭审进行全程直播,还开放了第一财经、上海电视台、央视等多家电视台全程录像,开放程度出乎所有人意料。可容纳100人的西中法庭为原告和辩护律师方、证监会、旁边人员、媒体均预留了足够的座位。

  庭审精彩不断

  庭审在9点35分正式开庭,前四十分钟,法院审判长对诉辩双方进行了身份确认、诉讼事实确认,诉讼请求确认、双方提交实体部分证据的说明,以及双方的基本观点阐述等例行程序部分。

  这一阶段,较为平淡。杨剑波方仅对证监会对案件事实“完整性”表示质疑,其认为在处罚决定记录事实当中遗漏了被告及上交所[微博]在后台交易信息发生后,到原告所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调查事件经过,以及见证原告交易等过程的论述。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仅有的两位证人,中金所[微博]和上交所与杨剑波进行过通话记录的工作人员,均未到庭,并且未说明理由。

  一个小时后,当审判长抛出四个核心问题,庭审进入小高潮,而接下来的两个小时,诉辩双方的唇枪舌战都由此展开。

  这四个问题包括:

  一、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其一,内幕信息是否必须是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其二,涉案信息何时公开?

  二、光大证券(7.85, 0.00, 0.00%)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该争议的核心在于该交易行为是否基于既定交易策略?

  三、原告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被告认定涉案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满足行政处罚依据应当事先公开的要求?

  而该案的核心焦点争议就在第一个问题当中。

  李江的核心论点是,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的法律特性应该是具有与特定公司的关联性、重大性、未公开性,“三性合一”,必须发生在特定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本身,而不应是交易信息。

  证监会委托方认为,证监会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内幕信息,从立法技术上而言,证券法是2006年生效的,180ETF是2008年上市交易,立法本身具有滞后性。在实践操作中,行政法中有大量兜底条款存在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滞后。

  当审判长问被告方“证券、期货市场上,投资者的自身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否构成内幕信息?”这种关键尖锐问题时,证监会方律师却只有含糊说明“不能做出肯定是或不是的判断”,而没有清晰指出这两者之间的包含关系。

  其实上,被告证监会方在庭审过程中,始终没有抓住立脚点。

  正是由于被告证监会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稳住自己的立场有效回击对方,使得整场辩论始终被李江“牵着鼻子走”。而证监会方面含糊回应,甚至答非所问,使得在场旁听人员多次笑场。

  之后的论辩环节,过多的纠结与细节和技术环节,加之中*****易策略本身是杨剑波的强项,因此他更有优势在此论点上阐明自己的观点,而证监会方反而更显得十分无力,越辩越弱,而原告方越辩越勇。

  在整场过程中,杨剑波在法庭的表述较为情绪化,比如谈到中*****易策略行为时甚至表示“就是因为我懂,你不懂,所以更显得你们不专业”等等,以至审判长多次提醒原告方“不要使用攻击性的语言”。

  庭后环节

  下午一点半,审判长正式敲锤休庭,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告一段落。

  李江向《财经》记者表示,最后一审的结果最快将于10个工作日公布,而最晚将于5月18日(即法院决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正式公布一审判决结果。....又一个.5.19
3b青年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3736
精华: 0
发帖: 311
在线时间: 76(时)
注册时间: 2014-01-13
最后登录: 2015-02-04
沙发  发表于: 2014-04-04   
新闻背景

  2013年8月16日  光大证券(7.85, 0.00, 0.00%)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

  2013年8月30日  证监会通报,“8·16”光大证券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徐浩明、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被分别罚款60万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光大证券除固定收益外的自营业务被暂停,并在同年11月1日正式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2014年2月8日  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4月3日,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主要当事人、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庭开庭审理。双方剑拔弩张,围绕三大争论点展开激烈辩论。

  第一回合:


  错单交易是否为内幕信息?

  庭审过程中,杨剑波指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

  他认为,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如果作为内幕信息,其公开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1点之前,此前许多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而证监会方认为,错单披露时间是14时22分光大证券官方微博披露时间,而非媒体猜测。证监会方强调当天中午错单只是盘面异动的一种猜测,且当天中午光大董秘还公开否认错单传闻。

  第二回合:


  股指对冲是否为内幕交易?

  当庭,杨剑波否认在事件当天下午做空股指对冲内幕交易,称是中性对冲。其称,当天下午是按照策略投资部的计划和安排实施的,基于既定计划、合同所从事的交易行为,不应该按照内幕交易对待。

  但证监会的代理人提出,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已经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结果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就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回合:


  杨剑波是否为事件责任人?

  杨剑波强调,当天发现错案之后,自己是依照中午会议决策的内容向交易员传达了实施对冲交易的指令,“既非会议的决策者,也非对冲交易的具体实施者”,因而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该被证监会做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

  而证监会方面认为,杨剑波参与了之前的光大高层决策,并且他就是开空对冲方案的提出者。8·16的主要责任人是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而杨剑波作为主要参与者执行者被认定为其他相关责任人。

   庭审追问


  1、证监会“权利论”

  从庭审来看,杨剑波方面紧紧抓住了相关法律的模糊地带。比如指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属首次出现,《证券法》对此种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做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杨剑波更进一步提出,对法律进行解释是全国人大的权利,证监会并没有此项权利。

  对此,证监会代理人表示,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75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1项进行认定内幕信息。法律规定证监会有权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信息进行认定。

  律师解读: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一般错单可能不是内幕信息,但由于光大证券错单的交易金额特别巨大,对证券市场影响巨大,所以演变为内幕信息。在消息没有公开前的任何操作,无论是避险还是减少损失等,都涉嫌内幕交易。

  2、杨剑波“专业论”

  在法庭上,杨剑波几度呛声证监会。他认为,证监会相关办案人员因为不专业而做出的决定值得商榷。杨剑波引以为豪的是,“事实上,我所做的事情,全中国不超过10个人能了解。”证监会方面不得不回应说,正因为杨剑波的专业,才应该更加清楚自己的行为,更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四度因为杨剑波对于证监会“不专业”的指责而强调双方不得人身攻击。然而,在结案陈词时,审判长问杨剑波方面是否还有补充时,杨剑波最后说了一句:“正因为我的专业,所以知道你的不专业。”

  律师解读:“在杨剑波的脑海中,一定是更不专业的人审理最专业的人的证券案件,结果也一定是不专业的。”吴立骏律师笑着称,中国法院确实对此类案件接触很少,相关法院的经验和法官的知识面会决定该案的最终结果。如果法院能够聘请专家陪审员,且该陪审员与证监会没有利害关系,或许对此案能有更全面的结论。

  但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国龙直言,讨论所谓的“专业性”意义不大,任何专业性的操作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江芬芬

  法律界人士观点


  “杨剑波翻案几率极小”

  尽管杨剑波方有备而来,在法庭上也相当有气势,但《金证券》记者接触的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杨剑波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最终杨剑波胜诉,则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有效,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复存在,投资者索赔将失去最重要的事实依据。

  不过,吴立骏律师直言:杨剑波即使部分胜诉即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但由于光大证券自认内幕交易,也不会改变投资人索赔的资格与获赔的权利。

  甘国龙律师同样持此观点,认为除非杨剑波方能在法庭出示此前外界并不知晓、且有力的新证据,否则翻案的几率很小。据了解,昨日原告方提供了两个证人证言,用以证明事发后光大立即进行了汇报,相关监管部门也立即进行了调查,交易操作是在监管部门知晓的情况下完成的。不过,证人并没有出庭。

  法律界人士均认为,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能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双方在法庭上辩论、解决,体现了司法的一大进步。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