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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fzr.com.cn/fina/2014-04-09/63814907.PDF十、其他重要事项
1. 重大诉讼事项
① 与中国光大银行八宝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 年 8 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银行八宝街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
了(2004)成民初字第 525、526、527、528、529、530、531、5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
还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借款本金 2 亿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本公司本年已预计上述借
款的应计利息。
② 与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4 宗借款合同纠纷案
(1)2004 年 3 月 31 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对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诉本公司
及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03)大民初字第 1250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本公司归还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225 万元及相应利息。
(2)2004 年 9 月 2 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贡井民二初字第 80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本公司归还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借款 88,658,571.04 元中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应
归还的 29,552,857.00 元及贷款利息(贷款利息从 1998 年 4 月 9 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当年银
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 70%计算)。
(3)2006 年 6 月 15 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沿滩民二初字第 24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借款 88,658,571.04 元中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应归
还的 29,552,857.00 元及贷款利息(贷款利息从 1998 年 4 月 9 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当年银行
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 70%计算)。
(4)2007 年 3 月 9 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沿滩民二初字第 63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借款 88,658,571.04 元中 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应
归还的 29,552,857.00 元及贷款利息(贷款利息从 1998 年 4 月 9 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当年银
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 70%计算)。
本公司本年已预计上述借款的应计利息。
③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安顺桥支行本金 1,890 万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 年 3 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川国力公证处(2004)川国公证执字第 003 号
执行证书,就本公司未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安顺桥支行的借款 1,890 万元,作出400054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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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成执字第 115-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0%
股权。本公司本年已预计上述借款的应计利息。
④ 与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的 4 宗借款合同诉讼案
(1)2004 年 8 月 13 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后债权转让
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04)自民二初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工行自贡分行借款本金 95.7 万元及相应利息。
(2)2004 年 9 月 24 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后债权转让
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04)自民二初字第 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工行自贡分行欠款 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自贡长征机床有限责
任公司承担本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 50%民事责任。
(3)2004 年 10 月 18 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后债权转让
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04)自民二初字第 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工行自贡分行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4)2004 年 9 月 16 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后债权转让
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04)自民二初字第 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工行自贡分行借款本金 1,350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解除工行自贡
分行与本公司在 2003 年 9 月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
本公司本年已预计上述借款的应计利息。
⑤ 与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 年 10 月 12 日, 2005 年 3 月 25 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后
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未归还借款 1,341,730.49 欧元及利息纠纷一
案作出(2004)自民二初字第 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
事处借款 126,794.68 欧元及相应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贡空压机总厂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在向本公司多次催收贷款无果的情况下,担保人东新电碳厂
(后更名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6 日以人民币 200 万元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东
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偿付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
司担保款 200 万元。本公司本年已预计上述借款的应计利息。
⑥ 与交通银行自贡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 年 6 月,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银行自贡分行(后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未归还借款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纠纷一案作出(2004)自民二初字第
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交行自贡分行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本年已
预计上述借款的应计利息。
⑦ 与成都倍特发展集团公司担保纠纷案400054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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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担保人成都倍特发展集团公司代本公司偿还了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安顺桥支
行 1,000 万的借款,2004 年 9 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04)成民初字第 7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成都倍特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付的保证责任款 1,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⑧ 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办)诉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碳)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向东碳发放贷款 2972 万元,本公
司为东碳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东碳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 年 6 月
25 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信达成办,为此,信达成办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碳和托普
软件偿还此款本息。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 2006 年 7 月 13 日向本公司送达了
(2006)川民初字第 28 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
1)被告东碳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原告信达成办借款本金余额 2588.389314 万元以及利
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计算从 2003 年 6 月 25 日至 2004 年 6 月 28 日,以借款本金 2972
万元为基数;2004 年 6 月 28 日之后,以借款本金 2588.389314 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
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段计算一并给付);
2)被告托普软件对本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东碳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6109 元,由东碳和托普软件各承担 53053.5 元。
2003 年 6 月 25 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一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号为:自国用(2000)字第 031535 号)及其地上 57 幢房产(总建筑面积 25943.99 平方米)、
机器设备 22 套作为抵押物向本公司就前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双方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等文
件,并到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办理了有关反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
2013 年 7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 282 号《应
诉通知书》。原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配合其到国
土、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
1、立即将原告名下之一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自国用(2000)字第 031535
号)及其地上 57 幢房产(总建筑面积 25943.99 平方米)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证及所涉及的他项权证书的原件返还给原告,并立即为原告名下的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
产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2006 年 10 月 31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其在编号为 ZP03060046 的《借款
合同》项下债权即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 25,883,893.14 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
公司。截止 2006 年 12 月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已归还该笔欠款中的 2094 万元给四川美德医药
有限公司。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5 月将剩余债权转让给了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400054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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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16 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四川香凤企有限公司豁免了原告在前述编号为 ZP03060046 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至此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号为 ZP03060046 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已经消灭,被告四川
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已经全部解除且并未因此承担保证担
保责任,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应予解除。东
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定程序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25 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协助原告阳煤华工股份有
限公司办理原告名下的一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自国用(2000)字第 031535 号)
及其地上 57 幢房产(总建筑面积 25943.99 平方米)的所有权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驳回原告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详情请见 2006 年 4 月 6 日、2006 年 7 月 14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
⑨ 统一执行案件
2005 年 4 月 5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川执协字 24-1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统一执行被执行人为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的通知》决定:以被执行人为托普
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部软件园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四川华普软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托普集团关联公司的执行案件,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受理上述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案件(连同预收的执行费用)移送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
2006 年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广法执字第 143、14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
司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红光镇的郫国用(2003)字第 0925 号、0926 号、092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
积 97,951.5 平方米)和十一幢房屋(面积为 48,925.26 平方米)以人民币 5,336 万元拍卖给买受人成
都市武候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其中,房屋的价值为 2,862.3 万元,土地使用权(包括绿化苗
木)的价值为 2,473.7 万元。
2006 年 9 月 5 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广法执字第 11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
司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犀浦镇的郫国用(2001)字第 23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共 7422.5 平方
米)和办公楼、厂房、食堂后勤房、空压站(面积共 10128 平方米)及绿化工程(包括人工湖和苗
木)以人民币 1,740 万元拍卖给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所有。
上述 2 处房产拍卖款共 7,076 万元,与公司 2005 年——2006 年房产出租租金 401,924.40 元被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收缴,待偿还债务方案实施时抵偿本公司所欠债务。截止报告日,本公司尚
未收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偿债方案的相关资料,无法冲减相关的债务单位欠款(可能冲减短
期借款、应付款项、担保损失等科目)。由于该款项本公司已无法控制,不确认为一项资产,列示400054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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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他流动负债作为一项债务抵减。
2. 重大资产处置
本公司报告期无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3. 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本公司报告期无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
4. 关于证监会立案调查
本公司于 2007 年 1 月 10 日下午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稽查局《立案调查通知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稽查局对本公司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截止报告
日,尚未收到有关调查情况的通报。
十一、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说明
由于公司 2003、2004、2005、2006 年连续四年发生重大亏损,按照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
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
股票于 2007 年 5 月 21 日起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于 2007 年 7 月 23 日开始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交易。由于本公司存在大量已到期未偿还债务、对外担保连带清偿责任和关联方大额占用公
司资金等事项,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本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随着执行法院对本公司财产的执行,公司所有实物资产已被法院拍卖,部分重要子公司已失去
控制,从而导致本公司生产经营停滞,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针对上述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事项,公司管理层拟采取以下措施:
(1)配合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使公司被诉案件尽可能早日结案。
(2)公司管理层将清收关联单位占用资金作为工作重点,并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寻求重组机
会,争取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使股东权益遭受的损失最小化。
尽管本公司已经或将要采取以上措施,但管理层认为公司当前形势非常严峻,特别是公司主要
经营性资产全部被拍卖,已无力偿付剩余债务,使公司失去摆脱目前窘境的基础,已丧失持续经营
能力。
十二、补充资料
1、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计算表
报告期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0.23 -0.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 - - -0.23 -0.23 400054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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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项目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数
本年减少数
年末余额
转回 转销
一、坏账准备合计 821,144,811.54 821,144,811.54
其中:应收账款 20,349,301.73 20,349,301.73
其他应收款 762,291,702.81 - 762,291,702.81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合计 - -
其中:股票投资 - -
债券投资 - -
三、存货跌价准备合计 12,970,762.44 12,970,762.44
其中:库存商品 2,738,641.91 2,738,641.91
原材料 - -
四、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合计 22,304,249.82 - 22,304,249.8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22,134,249.82 22,134,249.82
长期债权投资 170,000.00 170,000.00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870,382.62 870,382.62
其中:房屋建筑物 - -
机械设备 828,262.96 828,262.96
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6,562,739.64 166,562,739.64
其中:专利权 - -
商标权 - -
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
八、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十三、会计报表的批准
本年会计报告已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批准。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编制日期:20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