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还有一点需完善。
第十六条后半部分规定,退市公司应当采用安全、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只是,这个“其它方式”到底何指不得而知。笔者认为,由新三板依靠自身转让系统建设网络投票渠道,这样的表决方式最为安全、便捷和有效,对“其它方式”的模糊规定,可能导致退市公司安排自认为安全、便捷的“其他方式”让股东进行表决,中小股东的投票渠道或被变相堵塞。
(-----以上为摘录某评论人士文章段落)
证监会在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使用的"应当"网络投票和"要求"单独计票的用词, 比主板的"鼓励"更进一步, 值得肯定。 但如同上述文章提及的,既然“要求”了“应当”了,却还出现个其它方式,政策既然确定了方向,再留口子实在不该。
“现场表决”、“网络投票”、“邮寄信件”,目前只有这三种方式,或者管理者真的认为邮寄方式更方便更节省资源?
股转系统制定操作细则,也应该注意证监会用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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