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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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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6-08   

意见与建议

关于对《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与建议

 

[pre]中国证监会
[/pre][pre]现就贵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个人意见与建议,仅供参考;
[/pre][pre] 
[/pre]建议一、将*****(2013)1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写入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pre]《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pre]理由: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和十八大二中、三中全会有关精神,中央政府于2013年12月13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紧接着在2013年12月25日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又於2014年3月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构成了资本市场发展新阶段的三个重要文件,缺一不可。正如肖钢主席对证监会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语重心长指出的:“国办《意见》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首次全面构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是指导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资本市场自身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证券期货监管转型”。
2013年1月1日起才结束长达十一年来无法定监管者状态,除个别省市国资控股的公司有政府机构关心外,多数公司地方政府也不关心,理由是证监会决定没有经国务院条块系统发至各省市地方政府,造成不少退市公司放任自流,管理机构涣散,资产大量流失。鉴于不断发生的经验教训,在退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为防止注入方空手套白狼,避免投资者遭受再次掠夺,对注入方作出的承诺事项,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违约责任。凡是未能履行承诺的,应该退还流通股让度股份,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包括从表决机制上落实肖钢主席在1月6日证监会加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的具体指示



建议二、明确已经挂牌存在的三类公众公司,因此第二条必须作如下注解:“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1股份通过挂牌本系统转让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中小企业; 2原两网和2007年前(含2007年)的退市公司;3、2012年后新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理由:

一、股转系统於2013年1月1日起运行,原两网和退市公司自该之日起就进入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共有52家公司,包括2家纯B股份的公司,流通股份约50亿份公众股东人数合计约176万人。

二、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公司代码为43开头的企业(民间称之“新三板”公司),全部都是非公众公司。经主办券商接受股转系统培训完成报备手续后,於2013年4月末相继挂牌股转系统,之后股转系统开始陆续接受未上市非公众公司申请报备,迄今批准挂牌了约七百七十家中小企业。迄今为止大约暂有430659江苏铁发和430002中科软两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合计股东人数约1万余人。

三、原两网和退市公司存有历史遗留问题。当年为国企解困,额度分配,包装上市。上市后制度不严、监管不善,大股东长期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连续亏损而退市。2004年颁布的国发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04国九条)后,证券市场展开清欠解保,本人统计42家退市公司被“占用违保”合计253亿元,市值损失730亿元,2000亿元国有资产遭受流失,公众投资者平均每股损失7.21元,中小流通股东资产灰飞烟灭。展开股权分置改革,仍不清不改而退28家,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中无法回避的沉负。管理办法理应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新老划断的、界线分明的、具体有效的规定

 

建议三、第六条最后一句改为“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四、因公众公司股东必然是超过200人的,故第十五条应将公众公司的“公众”两字刪去,“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

 

建议五、第十六条作如下修订,“公众公司可视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两网和退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分类表决、全面络投票制

理由是,两网和退市公司流通股份在“证券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市场挂牌转让自2001年起至2012年底,该交易场所为国务院、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在文件中认定的我国现阶段三个合法证券交易场所,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司法认定。在姚刚付主席签发的证监函(2012)253号《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中,认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已经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老三板”公司中的退市公司上市时已经我会核准进行过公开发行,且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两网”公司虽未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但股份已经公众化,股东人数均超过200人。按《证券法》的规定,这两类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范畴。应纳入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2012年6月l 5日,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非上市公司纳入我会监管职能”。

2013年1月1日起才结束长达十一年来无法定监管者状态,除个别省市国资控股的公司有政府机构关心外,多数公司地方政府也不关心,理由是证监会决定没有经国务院条块系统发至各省市地方政府,造成不少退市公司放任自流,管理机构涣散,资产大量流失。鉴于不断发生的经验教训,在退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为防止注入方空手套白狼,避免投资者遭受再次掠夺,对注入方作出的承诺事项,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违约责任。凡是未能履行承诺的,应该退还流通股让度股份,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包括从表决机制上落实肖钢主席在1月6日证监会加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的具体指示



建议六、 因为法律规定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必须超过200人,不超过200人的只能是非公众公司,或简称为公司,故第十八条应删除“公众”两个字:“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者公众(应除)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建议七、第十九条作下述修改,见加粗下划线文字: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因退市公司上市时已经证监会核准进行过公开发行,退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报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进行审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该在收到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两网参照退市公司办理。”
(即 两网和退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直接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进行审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议八、第三十三条增加粗体和下划线的内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规违法行为的,比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出现前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违规违法者,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司法诉讼,追究其责任,索赔损失。

 

建议九、修改第三十九条为:“第三十九条  两网和
退市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的,重组方主营业务明确  有可持续经营能力 有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注入可持续盈利资产后即可依法向沪深交易所提出再上市申可依法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谨致

敬礼!

[ 此帖被中小股东联盟在2014-06-10 10:11重新编辑 ]
天涯望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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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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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06-08   
支持楼主,向楼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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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06-08   
姚刚付主席签发的证监函(2012)253号《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中,认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已经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老三板”公司中的退市公司上市时已经我会核准进行过公开发行,且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两网”公司虽未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但股份已经公众化,股东人数均超过200人。按《证券法》的规定,这两类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范畴。应纳入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2012年6月l 5日,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非上市公司纳入我会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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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孩子法盲,不知道中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老祖宗就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知道《证券法》是由《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脱胎而来,就像大清朝只知道有个康熙,有个顺治,而不知道大清朝还有孝庄皇太后一样可笑,知道自己是干什么吃饭的吗。
没经过证监会审核的“上市公司”多海了,两网都是,沪深早期的上市公司也都是,
未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透露着野蛮与无知,霸道。






股海一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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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06-08   
非常好!坚决支持!!!!
股海一舟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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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06-08   
回 楼主(中小股东联盟) 的帖子
支持楼主!


建议: 希望证监把这些政策文件法律法规都发给新三板、老三板的所有公司,以体现证监会的工作诚意,体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有关的政策。

对不进行年报等信息披露的股份公司,股转系统应公告其不进行信息披露的真实原因,就如邓小平说的:“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过去我们搞革命所取得的一切胜利,是靠实事求是;现在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同样要靠实事求是。不但中央、省委、地委、县委、公社党委,就是一个工厂、一个机关、一个学校、一个商店、一个生产队,也都要实事求是,都要解放思想,开动脑筋想问题、办事情。 ”

这次证监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确实进步了很多。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4-06-08 17: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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