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与资产注入分环节进行,可以有效解决环节不清晰, 地方司法滥权,司法强制裁定企业收购资产的行为。
但是,这样的设计打击了二级市场的投资热情。老三股跌跌不休,与此设计也有一定关系。
并购重组条例出台后,破产重整后的企业,理论上具备了初步的“壳”价值,即其后完成注入资产符合条件就可以重新上市,
那么,2级市场首先要在股价上与“壳”价值接近,这不是炒作,而是与其具备的“壳”价值匹配。
就此,破产重整股在完成破整后,可以不设立涨跌幅度限制,由市场快速给与价值定位,也可以减少恶意操纵行为中对股民的伤害。
同时,企业在完成破产重整后,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资产重组,例如3个月期限。
企业在资产重组后,如果达不到上市要求而回到新三板交易的,同样不设定涨跌幅度限制,由市场自行快速定位其价值。
即,第一环节破产重整后开盘不设涨跌幅度限制,第二环节注入资产完成重组后也不设定涨跌幅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