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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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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7-05   

关于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的反馈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大林 设置为精华(2014-07-05)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是老三板退市公司受害者,针对贵所征求的《上市规则》,本人对完善重新上市制度方面有如下意见:
首先,从2001年上海水仙公司率先退市以来,无论是中国证监会还是证券交易所,对退市公司采取一退了之,无责任追究无监管无制度配套无法律约束,长达14年的时间使得退市就是死亡,交易所退市几只股票主要是因为中国证监会为国企解困给予额度审批、欺诈捆绑上市形成的,并且退市后因无人监管也没有重新上市的指导,使得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资产更加肆无忌惮,中小投资者遭受了一而再再而三的伤害。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明确了重新上市的路径,给予了这些老三板退市公司以希望和明灯,这是落实证监会解决老三板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承诺。
其次,从2012年重新上市标准明确以来,没有任何一家老三板退市公司提出过重新上市,这说明原来的重新上市的标准是很高的,老三板退市公司也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像主板借壳重组热火朝天,根本不存在各别市场人士说的“重新上市条件低于IPO条件,可能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实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如果说以后的退市公司会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那就让你们的重新上市制度对他们进行约束,老三板退市公司近14年的脱离监管不是近几年的时间可以重组成功的,你们承认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并答应给予解决,现在非但没有任何政策(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连退市公司重组的细则都没出),还要再次改变规则让重新上市难上加难,这简直是要置人于死地,优化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成了恶化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这一点改变我们绝对不能接受。我们要求你们抱着真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态度,对于老三板已经存在14年的退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安排,实行新老化断,既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规则颁布之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新规则颁布后申请重新上市的必须适用原重新上市标准,最起码我们退了14年的股票,你们12年都不予理会,那就要求“新规则颁布之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新规则颁布后14年内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原重新上市标准”。
老三板公司退市的形成原因绝对不是你们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完善也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小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仍可能受到利益损害。退市会给市场带来阵痛,这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这样简单,卖假货追究责任并且赔偿天经地义,成本绝对不应该让中小投资者全部扛上。换位思考下,你们家用了辛苦血汗钱买了假货,你们会争取权益吗?你们承诺解决老三板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就应该在这次退市制度改革中进行差异化设计,而不是照样不理不睬,视承诺为废纸,把小国九条异化。
退市,把本该保护的广大投资者打入了地狱。退市,表面上是惩罚上市公司,实际上是惩罚投资者!广大投资者是无辜受害者。在股市里,虽然有所谓的ST、*ST警示,其实都是在玩弄自欺欺人的巴戏,这只不过是管理层的一种推脱责任的手段。生活中的烂尾楼人们可以不住,股市中烂尾楼必须要有人居住,张三不住了,李四必须得顶上去,生活中的烂尾楼是用假冒钢筋伪劣水泥做的,而股市的烂尾楼则是人民的骨头和血肉之躯做的,炸掉生活中的烂尾楼容易,而炸掉股市中的烂尾楼,就等于炸掉在上面居住却永远也休想撤掉的股民!

                                                    180万老三板退市投资者
                                                       2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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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来自3楼  发表于: 2014-07-05   
建议同时发给 证监会  ssb@csrc.gov.cn 上交所 listing@sse.com.cn  深交所 tszd-sz@szse.cn
证监会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4年8月5日前反馈至我会。
联系方式:
传真: 010-88061167
邮箱: ssb@csrc.gov.cn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邮编: 100033


上交所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4年8月3日前提交至本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传真:021-68811782,
电子信箱:listing@sse.com.cn


深交所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4年8月3日前提交至本所。
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邮编:518038
    电子信箱: tszd-sz@szse.cn

注:深交所公布邮箱为:tszd-sz @szse.cn,内有空格,应该不能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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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4-07-23   
保装上市,掏空退市不清而退
历史遗留问题,十几年久拖不决,176万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长期蒙受不白沉冤,应该平反昭雪。对于老三板至今还没有资产重组的退市公司,应该由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将流通股,以换股权证的形式,转换成其他新股,分批上市流通,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还广大受害者尊严和公平。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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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4-07-23   
在没有建立有效赔偿制度以前,
上市公司退市,
名义上是惩罚不良上市公司
实则上都是在惩罚中小投资者
所以,没有赔偿的退市制度
都是在制造社会不公!
退市越多,社会灾难越大
更为严重的是
包装上市加掏空退市加不清而退!
证监会以漂亮的名义大量制造社会冤案!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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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4-07-22   
公安部部署开展“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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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4-07-21   
不清而退证监会应负重要责任

2001年退3家:水仙、中浩、粤金曼
2002年退7家:金田、银化、九州、鞍一工、海洋、南洋、宏业
2003年退4家::国嘉、五环、中侨、生态
2004(至7月)退1家:鑫光
十五家公司退市

(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以下为问答。
  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效果如何?
  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证监会不清而退21家:
汇集、北科、鞍合成、石化、斯达、比特、环保、达尔曼、华信、华圣、中川、数码、信联、长兴、哈慈、猴王、大菲、龙科、大洋(B)、花雕、龙涤。

2006年11月7日国务院八部委联签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八部委文件下达以后依然不清而退七家:精密、龙昌、佳纸、托普、国瓷、金荔、联谊。
2007年7月全国部分三板投资者开始北京上访以后,没有再出现退市的。

从2012年重新上市标准明确以来,没有任何一家老三板退市公司提出过重新上市

市场人士说的“重新上市条件低于IPO条件,可能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实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如何监管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

老三板有几个不是恶意退市? 有几个想重新上市 ?

“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完善也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小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仍可能受到利益损害。退市会给市场带来阵痛,这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

国务院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退市给谁带来了阵痛?市场化改革的成本应由谁付?

在老三板投资者看来,进入到老三板的公司,无论是退市来的还是从两网系统转来,之所以走到今天的地步,都与证券市场早年的政策变动等有关,并非投资者单方面失误造成的。因此多年来他们一直在坚持与监管层沟通交流,希望监管层能出台相应政策,帮助老三板公司和投资者摆脱困境。
早期的中国证券市场在为国企解困服务的方针政策下,使股市成了“圈钱”的工具,计划审批制下的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包装后将劣质资产的市场成本不断转嫁给公众股东。公司上市之后,大股东又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普遍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强制为其担保,粗暴干涉公司经营,这才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
退市政策并没有达到鞭策落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并没有警醒并惩罚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及其背后操控的大股东,却直接伤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成为面最广、伤最深的受害者。

1、退市无疑是给奄奄一息的濒危者踩上了致命一脚。公司不但无救,还被打入了地狱。

2、退市保护了非法侵害者,让他们的罪责得以解脱,而且至今逍遥法外,这是违逆者求之不得的。

3、退市致使百万股民坠入悬崖。在主板以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到三板只剩二角、三角钱,投资者血本无归。可想而知,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不在少数。

4、退市使巨额国有资产化为乌有

因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上市公司经营困难导致退市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清而退证监会应负重要责任。

抛弃12年,弄2年无果,3年后从严惩处

你是厦大的吗?

因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上市公司经营困难导致退市

或许是问题的表面现象

早期的中国证券市场在为国企解困服务的方针政策下,使股市成了“圈钱”的工具,计划审批

制下的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包装后将劣质资产的市场成本不断转嫁给公众股东。

或许这才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

包装上市到退市

如何才能重新上市?

如果老三板是包装上市到退市

那么,出台重新上市就是伪命题

隔着锅台想上炕

清欠股改应当限期完成而不是36个月的原重新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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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4-07-07   
回 2楼(草草木) 的帖子
wuchi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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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4-07-07   
写给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署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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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贡献值 +10 2014-07-07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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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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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4-07-06   
回 17楼(茅庐居士)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7楼茅庐居士于2014-07-06 10:32发表的  :

强烈支持对老三板退市股“新老划断”-----“对36个月过渡期的提法”的意见
强烈支持对老三板退市股“新老划断”,但
"为稳定市场预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行新老划断,对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仍适用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提法对170万老股民明显欠缺公义!
          
----------------------------------------------------------------------------------------
法不溯及既往就应新老划断,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所说的“停而不退”时期的执行,也就是说老三板回主板实行“停而不退”的当时的政策。这才符合十八大以来的有关政策。才符合证监会所所说的“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才符合党的政策。

证监会应落实新老“国九条”,践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庄严承诺和责任,出台强有力政策和措施 。


以上的支持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4-07-06 18:31重新编辑 ]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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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4-07-06   
强烈支持对老三板退市股“新老划断”-----“对36个月过渡期的提法”的意见
强烈支持对老三板退市股“新老划断”,但
"为稳定市场预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行新老划断,对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仍适用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提法对170万老股民明显欠缺公义!
          
----------------------------------------------------------------------------------------
法不溯及既往就应新老划断,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所说的“停而不退”时期的执行,也就是说老三板回主板实行“停而不退”的当时的政策。这才符合十八大以来的有关政策。才符合证监会所所说的“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才符合党的政策。

证监会应落实新老“国九条”,践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庄严承诺和责任,出台强有力政策和措施,确保在36个月内完成老退市股“清欠股改,重新上市”,还170万老股民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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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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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4-07-06   
不清而退证监会应负重要责任



2001年退3家:水仙、中浩、粤金曼
2002年退7家:金田、银化、九州、鞍一工、海洋、南洋、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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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至7月)退1家:鑫光  
十五家公司退市

    (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以下为问答。
  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效果如何?
  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证监会不清而退21家:
汇集、北科、鞍合成、石化、斯达、比特、环保、达尔曼、华信、华圣、中川、数码、信联、长兴、哈慈、猴王、大菲、龙科、大洋(B)、花雕、龙涤。

        2006年11月7日国务院八部委联签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八部委文件下达以后依然不清而退七家:精密、龙昌、佳纸、托普、国瓷、金荔、联谊。
       2007年7月全国部分三板投资者开始北京上访以后,没有再出现退市的。


       从2012年重新上市标准明确以来,没有任何一家老三板退市公司提出过重新上市

        市场人士说的“重新上市条件低于IPO条件,可能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实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如何监管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

     老三板有几个不是恶意退市? 有几个想重新上市 ?




  “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完善也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小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仍可能受到利益损害。退市会给市场带来阵痛,这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

        国务院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退市给谁带来了阵痛?市场化改革的成本应由谁付?






      在老三板投资者看来,进入到老三板的公司,无论是退市来的还是从两网系统转来,之所以走到今天的地步,都与证券市场早年的政策变动等有关,并非投资者单方面失误造成的。因此多年来他们一直在坚持与监管层沟通交流,希望监管层能出台相应政策,帮助老三板公司和投资者摆脱困境。
       早期的中国证券市场在为国企解困服务的方针政策下,使股市成了“圈钱”的工具,计划审批制下的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包装后将劣质资产的市场成本不断转嫁给公众股东。公司上市之后,大股东又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普遍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强制为其担保,粗暴干涉公司经营,这才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
       退市政策并没有达到鞭策落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并没有警醒并惩罚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及其背后操控的大股东,却直接伤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成为面最广、伤最深的受害者。


          1、退市无疑是给奄奄一息的濒危者踩上了致命一脚。公司不但无救,还被打入了地狱。  

          2、退市保护了非法侵害者,让他们的罪责得以解脱,而且至今逍遥法外,这是违逆者求之不得的。
          
          3、退市致使百万股民坠入悬崖。在主板以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到三板只剩二角、三角钱,投资者血本无归。可想而知,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不在少数。 
           
          4、退市使巨额国有资产化为乌有

 
因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上市公司经营困难导致退市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清而退证监会应负重要责任。


             抛弃12年,弄2年无果,3年后从严惩处 

            你是厦大的吗?

因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上市公司经营困难导致退市

      或许是问题的表面现象

     早期的中国证券市场在为国企解困服务的方针政策下,使股市成了“圈钱”的工具,计划审批

制下的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包装后将劣质资产的市场成本不断转嫁给公众股东。


      或许这才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


     包装上市到退市

     如何才能重新上市?

     如果老三板是包装上市到退市

     那么,出台重新上市就是伪命题 


     隔着锅台想上炕

     清欠股改应当限期完成而不是36个月的原重新上市规则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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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7分钟前    倒序阅读   [url=javascript:;]只看楼主[/url]   小 中 大


强烈要求《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适用老三板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强烈要求《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适用老三板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关于面临老三板投资者上访诉求有关答复口径的请示》  
原文:
  
一.关于对老三板监管职责的问题 (实质说的就是强迁合理,已成事实了,房子都强行扒了,只能在这屈身了)  
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整体思路,今后“老三板”公司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新三板市场是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通过这一平台的交易具有合法性。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公司自律,市场中介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 .关于对“老三板”公司启动清欠和股改问题 (老规章制度对老三板而言均已作废,无规章可循,默认地方政府可以胡来)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仅适用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同时,根据《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05]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中国证监会开展的清理大股东资金占用也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有多少在主板不清理而强退的,例如:石油龙昌)。
  
“老三板”公司退市后,我会负责对其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公司清欠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我会欢迎并鼓励“老三板”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等从公司长期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进行清欠和股改。
  
三.关于制定老三板公司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的配套措施问题 (其实质就是和新三板公司一个待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于2012年10月正式发布,《监管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向特别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同时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实施并购重组。
  
四.关于对“老三板”公司的再上市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问题 (其实质就是和新三板转板条件一样,只不过老三板可先审请,新三板转板暂时还挺朦胧)  
沪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2年11月30日发布,待征求意见完毕并正式实施后,所有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其终止上市情形消除后,如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均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交易所将按照《终止上市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新上市的决定,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同意后,交易所将安排其重新上市。
  
五.关于适当修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问题 (老三板和新三板交易制度同时变更)  
代办系统公司的转让频率由其公司的质量决定,
[font=宋体  ]即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股份每周转让5次;股东权益和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3次(即每周一、三、五各转让一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其股份每周转让一次(每星期五转让一次)。转让采取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即转让日上午9.30半至11.30半,下午13:00点至15:00进行申报,在15:00以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成交。股份转让价格实行5%的涨幅限制。除公司原有股东外,投资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签订相关协议即可参与代办系统交易,没有特别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因此,代办系统投资者人数众多,交易活跃度远高于中关村股份报价试点的交易活跃度。以2011年为例,代办系统平均换手率8.81%,其中退市公司平均换手率7.21%,两网公司平均换手率23.3%,虽然低于主板市场的换手率,但远高于中关村试点2.94%的换手率,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基本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运营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公司将整体平移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交易规则暂时维持现有制度安排不变,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将根据“老三板”公司的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历史问题和市场制度调整方案。若无不妥,我们将以此口经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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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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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4-07-06   
写给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署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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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4-07-06   
不清而退,一退了之,随意监管和执法,造成退市过程不公不正,170万老股民血本无归-----原证监会应负重要责任 !
希望以肖主席为首的新一届证监会落实新老“国九条”,以民为本,急民所急,践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庄严承诺!即刻对新老退市股实行“新老划断”,出台相关强有力扶持政策,启动原“老三板”退市股“清欠股改,重新上市”,还170万老股民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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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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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4-07-05   
“*ST创智、*ST炎黄两家公司实现了顺利平稳退市”-------------这又变相为“退而停牌重组”,和“停而不退”进行重组没多大区别,所以老三板更应享有相同的对待或更高的对待回主板实行当时的“停而不退”政策执行,以体现党的政策: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李克强谈政府职能转变: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 不能搞变相游戏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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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4-07-05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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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市场预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行新老划断,对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仍适用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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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就应新老划断,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所说的“停而不退”时期的执行,也就是说老三板回主板实行“停而不退”的当时的政策。这才符合十八大以来的有关政策。才符合证监会所所说的“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才符合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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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4-07-05   
支持楼主!
jgh@ego.c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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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4-07-05   
为什么没有地方政府责任,老三公司没有地方政府叮牢,三年怎么可能完成重组?
mhm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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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4-07-05   
老三板同胞们团结起来,为咱们的权益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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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4-07-05   
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的退市制度是不公平的,说保护弱小投资者的利益是空的,只有落实集体诉讼制度才能真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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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铜币 +10 2014-07-07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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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m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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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4-07-05   
支持!说出了老三板人的心声!文章有理有节,锵锵有力,应该加精.
55555138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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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07-05   
支持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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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07-05   
深交所 没有设传真,还故意把信箱写成 tszd-sz @szse.cn 在电子信箱内加了空格,使邮件不能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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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铜币 +1 2014-07-06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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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07-05   
管理提醒: (山高路险) 执行 帖内置顶 操作 (2014-07-05 09:13)
建议同时发给 证监会  ssb@csrc.gov.cn 上交所 listing@sse.com.cn  深交所 tszd-sz@szse.cn
证监会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4年8月5日前反馈至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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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深交所公布邮箱为:tszd-sz @szse.cn,内有空格,应该不能到达。
草草木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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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07-05   
几千年甚或几万年、几十万年、几百万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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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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