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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退市部分修订)》 |
(征求意见稿)修订条文对照表 |
修订前版本 | 修订后版本 | 修订理由或备注 |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 未修订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未修订 |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 未修订 |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 未修订 |
13.1.3 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 | 13.1.3 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 | 未修订 |
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 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 未修订 |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 未修订 |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修订 |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 未修订 |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未修订 |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 未修订 |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 未修订 |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 未修订 |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未修订 |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 未修订 |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 未修订 |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 (七)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 原第(九)项调整为第(七)项 |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 | 新增 |
(九)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 新增 |
| (十)公司可能被解散; | 原第(七)项调整为第(十)项 |
| (十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原第(八)项调整为第(十一)项 |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项号调整 |
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 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 未修订 |
13.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3.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未修订 |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 未修订 |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 未修订 |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 未修订 |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 未修订 |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 未修订 |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未修订 |
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 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 未修订 |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 未修订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未修订 |
13.2.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13.2.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未修订 |
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 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 未修订 |
| 13.2.6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交易日披露已经本所同意的对其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 | 由原第13.2.10条移来 |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未修订 |
| 13.2.7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于知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立即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停牌并披露的,本所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相关通知后,及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 新增 |
|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新增 |
| 13.2.8上市公司股票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 新增 |
| 13.2.9 上市公司因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其股票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交易期间,但停牌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 新增 |
13.2.6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13.2.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未修订 |
13.2.7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13.2.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未修订 |
13.2.8 上市公司因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 13.2.12 上市公司因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 未修订 |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8条被停牌的,公司应当自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时,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于交易日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复牌。 | 13.2.13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12条被停牌的,公司应当自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时,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于交易日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复牌。 | 未修订 |
13.2.10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九)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交易日披露已经本所同意的对其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 | | 移到13.2.6条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 移到13.2.6条 |
13.2.11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13.2.1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序号顺延 |
13.2.12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13.2.15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序号顺延 |
| 13.2.16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七)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六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由原13.2.14条移来 |
| 13.2.17 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本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不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 | 新增 |
13.2.13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13.2.18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序号顺延 |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 序号顺延 |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 序号顺延 |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 序号顺延 |
(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序号顺延 |
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 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 序号顺延 |
13.2.14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九)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六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 移到13.2.16条 |
13.2.15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七)项或者第(十)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13.2.19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项或者第(十二)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序号顺延 |
13.2.16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 13.2.20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 序号顺延 |
本所于收到上市公司申请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本所于收到上市公司申请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序号顺延 |
13.2.17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 13.2.21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 序号顺延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 序号顺延 |
13.2.18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 13.2.22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 序号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