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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重新上市拟由2年盈利2000万改为3年3000万,设36个月过渡期,正在意见征集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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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7-05   

重新上市拟由2年盈利2000万改为3年3000万,设36个月过渡期,正在意见征集

建议请同时发给 证监会  ssb@csrc.gov.cn 上交所 listing@sse.com.cn  深交所 tszd-sz@szse.cn


证监会

关于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
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4年8月5日前反馈至我会。
联系方式:
传真: 010-88061167
邮箱: ssb@csrc.gov.cn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邮编: 100033




深交所上市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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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来自9楼  发表于: 2014-07-05   
附件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退市部分修订)》
(征求意见稿)修订条文对照表
修订前版本修订后版本修订理由或备注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未修订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未修订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未修订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未修订
13.1.3  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13.1.3  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未修订
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未修订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未修订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未修订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未修订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未修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未修订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修订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未修订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未修订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七)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原第(九)项调整为第(七)项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新增
(九)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新增
 (十)公司可能被解散; 原第(七)项调整为第(十)项
 (十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原第(八)项调整为第(十一)项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项号调整
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未修订
13.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3.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未修订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未修订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未修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未修订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未修订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未修订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未修订
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未修订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未修订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13.2.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3.2.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未修订
 13.2.6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交易日披露已经本所同意的对其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由原第13.2.10条移来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13.2.7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于知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立即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停牌并披露的,本所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相关通知后,及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新增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新增
 13.2.8上市公司股票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新增
 13.2.9 上市公司因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其股票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交易期间,但停牌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新增
13.2.6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3.2.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13.2.7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3.2.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13.2.8  上市公司因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13.2.12  上市公司因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未修订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8条被停牌的,公司应当自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时,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于交易日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复牌。13.2.13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12条被停牌的,公司应当自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时,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于交易日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复牌。未修订
13.2.10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九)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交易日披露已经本所同意的对其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移到13.2.6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移到13.2.6条
13.2.11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13.2.1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13.2.12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13.2.15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13.2.16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七)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六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由原13.2.14条移来
 13.2.17 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本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不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
新增
13.2.13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13.2.18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序号顺延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序号顺延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序号顺延
(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序号顺延
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序号顺延
13.2.14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九)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六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移到13.2.16条
13.2.15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七)项或者第(十)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13.2.19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项或者第(十二)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13.2.16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13.2.20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序号顺延
本所于收到上市公司申请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本所于收到上市公司申请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13.2.17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13.2.21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序号顺延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13.2.18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13.2.22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序号顺延
sanmu197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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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07-05   
注入资产是否可以追溯以前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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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07-05   
从现在开始要3年时间,那就需要现在就要有动作,现在很多公司一点动作都没有,建议应该按注入资产追溯3年时间,那就容易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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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07-05   
没有知识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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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07-05   
最重要的变化是,三年后再申请重新上市, 不能更换控制人,不能更改主业
[ 此帖被蓝瑟经典999在2014-07-05 11:2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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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07-05   
总体来讲是好事, 可以督促企业加快重组进程, 而实在来不及的企业,三年后也照样还有出路
mhm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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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4-07-05   
强烈反对这个苛政,主板st是你的儿子,老三板公司就不是你们所生的吗?能如此歹毒将自己的儿子处死而后快吗?
农夫山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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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4-07-05   
回 4楼(蓝瑟经典999) 的帖子
这才是关键!楼主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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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4-07-05   
为什么地方政府没有责任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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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4-07-05   
管理提醒: (山高路险) 执行 帖内置顶 操作 (2014-07-05 15:12)
附件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退市部分修订)》
(征求意见稿)修订条文对照表
修订前版本修订后版本修订理由或备注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未修订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未修订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未修订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未修订
13.1.3  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13.1.3  本所设立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者处于退市整理期的,进入该板进行交易。未修订
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风险警示板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未修订
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13.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未修订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未修订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未修订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未修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未修订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修订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未修订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未修订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七)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原第(九)项调整为第(七)项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新增
(九)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新增
 (十)公司可能被解散; 原第(七)项调整为第(十)项
 (十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原第(八)项调整为第(十一)项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项号调整
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13.2.2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未修订
13.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3.2.3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未修订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未修订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未修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未修订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未修订
(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未修订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未修订
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13.2.4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未修订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未修订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13.2.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3.2.5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未修订
 13.2.6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交易日披露已经本所同意的对其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由原第13.2.10条移来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13.2.7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于知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立即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停牌并披露的,本所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相关通知后,及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新增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按照本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新增
 13.2.8上市公司股票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其股票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新增
 13.2.9 上市公司因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其股票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交易期间,但停牌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新增
13.2.6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3.2.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项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13.2.7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3.2.11  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修订
13.2.8  上市公司因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13.2.12  上市公司因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自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未修订
13.2.9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8条被停牌的,公司应当自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时,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于交易日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复牌。13.2.13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第13.2.12条被停牌的,公司应当自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时,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于交易日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复牌。未修订
13.2.10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九)项情形的,公司应当于交易日披露已经本所同意的对其股权分布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移到13.2.6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移到13.2.6条
13.2.11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13.2.1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13.2.12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13.2.15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13.2.16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七)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六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由原13.2.14条移来
 13.2.17 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本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不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
新增
13.2.13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八)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13.2.18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序号顺延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序号顺延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序号顺延
(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序号顺延
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序号顺延
13.2.14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九)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六个月内完成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且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移到13.2.16条
13.2.15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七)项或者第(十)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13.2.19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项或者第(十二)项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13.2.16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13.2.20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序号顺延
本所于收到上市公司申请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本所于收到上市公司申请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13.2.17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13.2.21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序号顺延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序号顺延
13.2.18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13.2.22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序号顺延
ss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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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4-07-05   
修订前的版本,请注明版本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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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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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4-07-05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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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4-07-06   
回 10楼(sss) 的帖子
修订前版本:2012-07-07

2013修订应该改动不大。


新征求意见版为2014年7月4日


牙牙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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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4-07-07   
回 4楼(蓝瑟经典999) 的帖子
核心在这里!36月内,可以变更主业和控制人,还可以使用原来的代码回到主板!


三年三千万我没有看出来,应该还是两年两千万吧。
农夫山泉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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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4-07-11   
好眼力!!!
ss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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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4-07-12   
注意非上市公众公司再上市的路线图:

股份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再上市。

这条路谢绝冠名“借壳上市”。这条络是老三的“再上市工程”!
ss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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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4-07-12   
老三的“再上市工程”

老三的三步曲

股份收购→→重大资产重(含破产重整)→→再上市

这条路不叫“借壳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谢绝上市公众公司的滥交名词!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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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4-07-14   
响应管理员号召,维护自身权力!
就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望大家尽快提出个人意见并提交证监会!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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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4-07-15   
我知道的情况,在没有看到公司重新上市之前,几乎没有重组方愿意真金白银注入资产,重新上市要2年主营盈利2000万,而退市公司债务沉重,甚至已经没有账目,这样破产重整需要需要很长时间,很难在1年内完成。如果只有36个月过渡期,那2015年不盈利将会错失重新上市的机会,这样苛刻的条件,有几家公司能达到呢?

所以,必须要求延长过渡期或者直接新老划断
[ 此帖被山高在2014-07-15 12:18重新编辑 ]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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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4-07-15   
虚假陈述,应该是谁造假谁赔,谁签字谁赔,谁派出的董事就叫谁赔,如果由公司赔,岂不成了所有股东付款?而且应该和消法一样,退款,再给3倍赔偿。让骗子破产,才能震慑犯罪,如果县长贪污,难道要整个县的人民都去坐牢吗?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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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4-07-16   
为了“老三板历史问题”的圆满解决,呼吁大家积极”应征“

为了早日脱离”黑狱“,为了你我的共同利益,为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明天,请开金口!让管理层决策少走弯路,为肖钢主席名留青史,请开金口!
qwerty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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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4-07-16   
,分类表决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通过,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能实施。
2,捐赠现金和资产,资本公积金转增流通股东,支付兑价
    潜在股东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赠与上市公司现金2亿元(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专户存储和使用),及上海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99.99%股权(以100%股权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1,222.199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区间7.90亿元~8.70亿元),用于代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的对价。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赠与资产增加了公司现金和经营性优质资产,是公司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和快速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资本公积金转增  
        公司以544,418,240元资本公积金转增544,418,240股;其中,向股改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309,337,600股(折算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0股),向潜在股东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转增211,592,576股,向上海舜元投资、金马控股、荆州国资委(含浙江宏发)、小河物流转增23,488,064股(折算原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股)。上述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816,627,360股。  
3,盈利承诺
     自盈方微电子受让的公司股份过户完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015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2,500万元;若未能实现上述任一年度的净利润承诺数,则盈方微电子应在公司以上各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当年度净利润承诺数-当年度经审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
4,满足3年累计3千万元
      盈方微股份在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3,555,365.59元、人民币27,198,480.73元、人民币11,818,019.74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人民币227,836.05元、人民币4,413,180.47元、人民币5,894,844.94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3,327,529.54元、人民币22,785,300.26元、人民币5,923,174.81元。盈方微股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5,向重组方转增资产
      2亿现金+评估后的资产向股东盈方微电子定向转增211,592,57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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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4-07-16   
满足3年累计3千万元
      盈方微股份在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3,555,365.59元、人民币27,198,480.73元、人民币11,818,019.74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人民币227,836.05元、人民币4,413,180.47元、人民币5,894,844.94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3,327,529.54元、人民币22,785,300.26元、人民币5,923,174.81元。盈方微股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多少家借壳上市的公司,都是满足2年累计2千万或者3年累计3千万,这个指的是重组方拟注入的资产。
还整天纠结于2年和3年,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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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庐居士 铜币 +10 2014-07-16 关键是让管理层明白,“老三板股”票证监会有责任有义务全部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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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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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4-07-16   
回 22楼(qwerty123) 的帖子
那些借壳上市的公司是主板市场内的公司,不需要股份公司3年盈利3000万上市
qwerty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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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4-07-16   
回 23楼(山高) 的帖子
按照你的说法,绝对不可能有人来3板借壳,没理由多等2年,大非还要上市后3年才能解禁,前后6-7年没有了,他能活这么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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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4-07-16   
纠缠完善上市制度的同时,更应该把注意力放到投资者保护层面来。
退市制度的改革都是以注册制度为目的的,可以说是*****力量的促进,也是“解决退市时机成熟”。
现在的主要是问题两点。
1,继续争取给退市企业的重生政策更宽松些。
2,蛰伏退市企业中的那些嗜血集团并没有给股民以获得利益的空间,股民不是为了让他们上市而努力,而是为了有实际的利益回报。
在企业重生阶段,破产重整过程中,一再出现大幅度让渡,剥削股民利益的行为,这不是个例,而是未来的普遍手段。
[ 此帖被蓝瑟经典999在2014-07-16 17:1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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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4-07-16   
退市股民想要的是什么? 是上市吗?不是!

是在企业复生过程中,对过去因为退市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根本所在是股民的利益。
我们虽然争取了一些政策,退市企业可以复活。但是,股民能从中得到利益吗?
那些退市企业,说不好听的,全是嗜血的僵尸,他们的复活,只会继续嗜血。
27,36不是个例,是普遍存在,是未来每个僵尸的复活都要走的路径,这点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根本问题不是上市与否,是该考虑利用什么样的政策对他们复活过程进行规范,从而保护散户利益。
(反证:假设企业能在新三板复活,股价能上20元,你还用追求什么上市吗。)

现在的*****重点,是怎么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被再次侵蚀。大比例让渡,散户的股份都没了,上市了有什么用?只是复活了那些利益集团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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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4-07-16   
简单说,你35%或者50%的股份都被“让渡”了,这样的企业就算全部上市对股民有意义吗?无非是那些公司继续得利罢了。
为那些僵尸而争取,如同把菜刀交给人家,并且告诉他们:来切我肉吧。


要把精力放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在未来股转系统制定的规则中添加有利于股民的条款。
[ 此帖被蓝瑟经典999在2014-07-16 17:35重新编辑 ]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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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4-07-17   
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十八大精神指导下,以规则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老三板退市股绝大部分未完成“清欠股改”,而同样很多遭受侵占掏空的原S*ST股票可以在老“国九条”的阳光政策下重生,我们170万老退市股民要求证监会一视同仁,对老三板退市股进行“清欠股改”,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老三板大地,温暖百万老投资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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