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票开始转让后两个月
内, 新任董事、 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
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律师见证,向董事、监事解
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
分理解后签字。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接受主办券商
的督促与指导;
(四)对主办券商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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