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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长油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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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07-24   

长油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14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南京中院”) (2014)宁商破字第 9-1 号《决定书》 。南京中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
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无锡融
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主,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辅
助。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乐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
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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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重整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
三、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 本公司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
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破字第 9-1 号《决定书》 。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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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07-24   
廖亦冰:
从长油发展的意义上来讲,所有的中小股东(包括整理板进来的股东)都是用自己的心血财富冒着巨大的退市风险在为长油添砖加瓦,谁也没有理由让渡!而长油大股东长期无所作为,造成年年巨亏,早就该全部让渡退出历史午台了!这是中央国企改革的大势,我们是这大势的顺应者和推动着,而长油管理层则是逆势而为者!谁该怎样,不言自明!
2014-07-22 09:38:31赞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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