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风险警示公告看股转系统的制度弊端!
主板三天触及涨停板,上市公司需停牌发公告,解释有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而股转系统股价三天触及涨停则由券商出来走一下形式,如:“XX公司提交给我公司披露的信息已经披露于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没有任何遗漏”,这就了事了,光披露个信息用你券商干什么,哪个媒体不能披露呢?就算非得你披露,这有什么用呢?不停牌不调查如有遗漏你知道吗?现在又有新的重组等你知道吗?甚至有的券商与公司都失联还这样披露,说明股转系统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更可气的是还得附上一句:“请投资者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仔细研究股份转让公司的基本面,正确评估该公司的投资价值”。《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是我们购买股票之后你们抛出的愚民条款。有的公司在你们的督导下十年八年的都不公布年报及公司的基本面,我们怎么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你们难道就是这样保护我们投资者的吗?!
[ 此帖被jlsylbs在2014-07-31 22:1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