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转让公告
重要提示
股票简称:长油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时的股票简称为“退
市长油”,证券代码为“600087”)
股票代码:400061
开始转让日:2014 年 8 月 6 日
转让首日报价区间:人民币 0.79 元/股至 0.87 元/股
转让方式:每星期一、三、五集合竞价转让一次。
公司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的仅限于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票。公
司退市时的流通股票总额 3,394,189,206 股,截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已办理确权手续的为 2,208,842,459 股,股份确权率为 65.08%。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
京中院”)(2014)宁商破字第 9-1 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受理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
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公司收到南京中院(2014)宁商破字
第 9-1 号《决定书》。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中国长江
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
主,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辅助。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乐
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
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经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后暂停转让。
鉴于长航油运公司股票已于 2014 年 6 月 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2014 年 4 月 4 日与公司签订的《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协议
书》,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
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将于 2014 年
8 月 6 日起为长航油运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股票转让服务。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在转让公司股票前,须到中信证券或其他可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所属营业部办理股份确权和托
管手续,并开立资金账户,有关事项请详见刊载于 201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证券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的《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
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确权公告》和刊载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中
国证券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上的《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确权补充公告》。
二、在 2014 年 8 月 1 日(含 8 月 1 日)之前办理了确权的公司
3
股票,自 2014 年 8 月 6 日(开始转让日)开始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转让;2014 年 8 月 4 日(含 8 月 4 日)之后办理确权的股票,通
常在办理确权手续两个转让日后才能转让。
三、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有关资料,请查阅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期间披露的信息。
四、股票转让
1、股票开始转让日和转让方式
公司股票开始转让日为 2014 年 8 月 6 日,股票转让方式为每星
期一、三、五集合竞价转让 1 次。
2、股票转让委托申报
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应当委托中信证券或其他可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所属营业部办理。
3、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长油 3 股票代码:400061
4、股票转让单位
股票转让以“股”为单位,买入申报量须是“手”(1 手等于 100
股)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票,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
5、股票转让报价单位
每股价格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人民币 0.01 元
股票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
让价格的 5%。投资者应根据上一转让日的股票转让价格,在涨跌幅
限制范围内进行申报委托。
6、股票转让首日报价区间
转让首日报价区间: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基价,设基价
5%的涨跌幅价格限制。长航油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为 0.83 元/股,因此,长航油运股份转让首日报价区间
4
为 0.79 元/股至 0.87 元/股。投资者应在此区间内进行申报,否则为
无效申报。
五、尚未办理股票托管和确权手续的投资者,请尽快到中信证券
所属营业部以及其他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经纪业务的主办券
商所属营业部办理手续。
六、股票暂停转让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
京中院”)(2014)宁商破字第 9-1 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受理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
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公司收到南京中院(2014)宁商破字
第 9-1 号《决定书》。南京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中国长江
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
主,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辅助。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乐
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7 月 22 日,公司对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指
定管理人的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刊登
的《长航油运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临 2014—061)。
鉴于公司正在进行重整事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
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经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后暂停转让。
5
七、公司股票开始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信息公告通过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敬请投资者注意。
咨询电话:95548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4 年 8 月 4 日 20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