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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证监会发布《退市意见》五方面改革完善退市制度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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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退市意见》五方面改革完善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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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4/1017/16/A8P7NEFE00014JB6.html


中新网10月17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消息,证监会在今日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退市意见》发布实施的意义
《退市意见》是贯彻落实《证券法》关于股票退市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进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说,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有利于上市公司主动确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退市意见》的基本原则
《退市意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基本原则,严格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立足于证券交易所作为退市决定实施主体的法定地位,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顶层设计的角度,对退市制度作了系统而集中的规范,特别是针对退市工作中较为突出、市场较为关注的现实问题,在既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作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总体而言,《退市意见》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实践性质的规范文件。《退市意见》的具体规范要求需要进一步通过证券交易所修改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予以落实,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具体实施。
《退市意见》的主要制度安排
《退市意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退市意见》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并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双2/3表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同时,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退市意见》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是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区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眼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三是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四是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一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同时,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是,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交易。公司退市后满足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强制退市公司作出差异化安排。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有关责任股东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退市意见》还对其转让行为做了专门限制。
五是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退市意见》始终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作为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为此,《退市意见》要求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另外,针对退市工作的特殊性,《退市意见》重点强调了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自7月4日《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方通过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证监会反馈意见合计139条,其中有效意见35条。总的来看,社会各界对于《退市意见》评价正面、积极,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解决好市场退出问题,将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并具有惩戒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塑造理性投资文化等多重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场意见,《退市意见》主要作了四项修改:
一是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步完善了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将相关内容修改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是为增加可操作性,明确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判断的原则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交易所应当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同时,拟在实施中建立具体的操作流程。
三是周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例外情形。补充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的相关安排,将有关内容修改为"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四是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为降低公司重组协调成本,防范投机炒作及股价异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实残中涉及重组的退市公司司开股东大会由股东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做法纳入《退市意见》进行规范。在《退市意见》第(十六)条补充规定"在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己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进行表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安排"。
五是为便于投资者赔偿机制运行,扩大了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的情形。将《退市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中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纳入限制股份减持的范围。
《退市意见》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有:关于弱化财务类退市指标。有意见建议,在严格执行交易类指标的同时,进一步弱化财务类标准。但考虑到"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依然保留了这指标。
同时,有意见建议,迸一步完善司法*****诉讼制度,研究建立投资者*****基金、退市保险制度等。考虑到上述意见需要完善其他法规建设,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支持有关法规制度的出台、落实。
《退市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新网证券频道)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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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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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0-17   
规则意见应征----不清而退证监会应负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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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不清而退证监会应负重要责任

    2001年退3家:水仙、中浩、粤金曼
    2002年退7家:金田、银化、九州、鞍一工、海洋、南洋、宏业
    2003年退4家::国嘉、五环、中侨、生态
    2004(至7月)退1家:鑫光
十五家公司退市

  (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以下为问答。
  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效果如何?
  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证监会不清而退21家:
      汇集、北科、鞍合成、石化、斯达、比特、环保、达尔曼、华信、华圣、中川、数码、信联、长兴、哈慈、猴王、大菲、龙科、大洋(B)、花雕、龙涤。

       2006年11月7日国务院八部委联签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八部委文件下达以后依然不清而退七家:精密、龙昌、佳纸、托普、国瓷、金荔、联谊。
     2007年7月全国部分三板投资者开始北京上访以后,没有再出现退市的。

      从2012年重新上市标准明确以来,没有任何一家老三板退市公司提出过重新上市

      市场人士说的“重新上市条件低于IPO条件,可能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实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如何监管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

    老三板有几个不是恶意退市? 有几个想重新上市 ?

    “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完善也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小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仍可能受到利益损害。退市会给市场带来阵痛,这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

     国务院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退市给谁带来了阵痛?市场化改革的成本应由谁付?

     在老三板投资者看来,进入到老三板的公司,无论是退市来的还是从两网系统转来,之所以走到今天的地步,都与证券市场早年的政策变动等有关,并非投资者单方面失误造成的。因此多年来他们一直在坚持与监管层沟通交流,希望监管层能出台相应政策,帮助老三板公司和投资者摆脱困境。
      早期的中国证券市场在为国企解困服务的方针政策下,使股市成了“圈钱”的工具,计划审批制下的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包装后将劣质资产的市场成本不断转嫁给公众股东。公司上市之后,大股东又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普遍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强制为其担保,粗暴干涉公司经营,这才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
      退市政策并没有达到鞭策落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并没有警醒并惩罚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及其背后操控的大股东,却直接伤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成为面最广、伤最深的受害者。

     1、退市无疑是给奄奄一息的濒危者踩上了致命一脚。公司不但无救,还被打入了地狱。

     2、退市保护了非法侵害者,让他们的罪责得以解脱,而且至今逍遥法外,这是违逆者求之不得的。

     3、退市致使百万股民坠入悬崖。在主板以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到三板只剩二角、三角钱,投资者血本无归。可想而知,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不在少数。

     4、退市使巨额国有资产化为乌有

     因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上市公司经营困难导致退市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清而退证监会应负重要责任。

     抛弃12年,弄2年无果,3年后从严惩处

    你是厦大的吗?

    因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上市公司经营困难导致退市

    或许是问题的表面现象

   早期的中国证券市场在为国企解困服务的方针政策下,使股市成了“圈钱”的工具,计划审批

制下的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包装后将劣质资产的市场成本不断转嫁给公众股东。

    或许这才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

   包装上市到退市

   如何才能重新上市?

   如果老三板是包装上市到退市

    那么,出台重新上市就是伪命题

   隔着锅台想上炕

    清欠股改应当限期完成而不是36个月的原重新上市规则


[ 此帖被大林在2014-07-21 19:43重新编辑 ]


[ 此帖被大林在2014-10-17 20:45重新编辑 ]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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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0-17   
强制退市与自主退市的区别是什么?


是不是国家回购了33家左右的连续亏损了三年的上市公司?

拿吉林化工o618来说如果不是国家出钱,其根本就做不到自主退市,何来自主一说?

国家掏钱的叫自主退市,国家不掏钱的叫强制退市吗?

国家掏钱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所谓自主退市准确应叫国家掏钱退市

所谓强制退市与自主退市准确应叫国家不掏钱退市与国家掏钱退市

国家不掏钱那些亏损公司必然被强制退市

怎么把董教授的话当放屁啊?! 董说42个退市的不是78个

2006年制定根据所属行业回购,本质是国家回购行为。

当年的回购也是很恶心的,但总比退市强。

国家掏钱回购是不是称主动退市?

如果国家不掏钱称强制退市与自主退市还说得过去,众多老三板国有控股国家为什么不给掏钱处理?

以前的退市本质是国家掏不掏钱决定的  

新老划断应当是老的国家继续掏钱处理,新的国家不再掏钱处理。

O7年后大量亏损公司得到当地政府注资得以没有退市,

新老划断应是老的给注资处理,新的不再注资处理。

以前亏损的公司政府出资给优惠政策没有退市

以前亏损的公司国家出钱回购(尽管恶心)称为自主退市

老三板应执行上面政策,以后的不执行才叫新老划断。

新老划断应当在什么时间点划断 ?

新老划断以近两年为期限是否合理?

老三板没有清欠股改是不是该新老划断?

新老划断应以问题本质进行划断而不是两三年时间划断。

新老划断里的老不应仅仅是2012年制定但没有一家用得上的政策,还应包括国家回购政府出资优惠行动及主板的清欠股改

拿吉林化工来说,国家回购后归中石油后还是上市公司,由单个上市变整体上市,公司性质没变,董教授就是这么理解的?!

强制回购才是以前的自主退市的准确概念

得出以前是强制退市与强制回购结论!

连退市多少家都不统一口径,新老划断凭什么那么肯定?

你们眼里还有没有董教授?

中石油回购旗下公司

现组建资产公司回购国有银行不良

新老划断应当是老的没条件创造条件解决问题,新的无条件执行新的制度!

ST吉林化工被回购,(尽管恶心)

中石油强制回购ST吉林化工是不是投机?

新老划断本质应是老的享有以前一切好的政策,新的没有。

管理层用自主退市概念取代强制回购

掩盖国家参与主导部分上市公司经营行为


对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以前叫“特殊原因退市” ,改叫“自主退市”

“特殊原因退市”国家就该参与主导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吗?

用“自主退市”概念掩盖“特殊原因退市”概念

掩盖过去国家主导上市公司经营行为



------都是国家控股公司

既然国家能参与主导上市公司经营行为

那时国家为什么对老三板或将进老三板的公司见死不救?

-------对流通股民见死不救 
 

回避“特殊原因退市”

就是想回避责任吗?

老三板也处特殊境地了

国家是不是也应出特殊政策啊?

要饭的来了,你给狗食能行吗?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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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10-17   
上市公司蒙冤退市违背社会公平和正义
                                    --致中国证监会的信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先生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经济组讨论中说:“••••••我们也希望投资者站在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和谋求市场长远利益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破产和退市给予充分理解”。
          确实,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需要建立合理的退市机制,这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几年来我国股市的退市现实究竟如何呢?
      请看事实:
          一、现有退市公司其主要退市原因是什么?
          
      证监会官员曾在回答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大股东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普遍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强制为其担保,粗暴干涉公司经营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为:1、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巨额占款,造成公司被掏空,2、违规巨额担保,3、违规非法经营,诉讼缠身,资产被查封、冻结。主营业务严重萎缩直至瘫痪。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巨额占款、掏空上市公司这曾经是沪、深上市公司的普遍问题,面对内外交困的上市公司,证监会理因给违逆者以严法峻治,并倾全力拯救上市公司于危难之机,但有人居然借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为由,指令几拾家蒙冤上市公司终止上市,这简直是助纣为虐!人为酿造了一起我国资本市场史无前例的历史冤案。
          二、蒙冤退市违背了立法原则践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1、退市无疑是给奄奄一息的濒危者踩上了致命一脚。公司不但无救,还被蒙冤打入地狱。
          2、退市保护了非法侵害者,让他们的罪责得以解脱,而且至今逍遥法外,这是违逆者求之不得的。
          
      3、退市致使百万股民坠入悬崖。在主板以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到三板只剩二角、三角钱,百万投资者血本无归。可想而知,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不在少数。
          
      4、退市使巨额国有资产化为乌有。我国早期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成,国有股份,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国有法人股份,在公司股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公司退市,玉石俱焚,在伤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使巨额国有资产遭受坑害。直至今天,国有资本还在流血!流血!!这对于制定退市政策的初衷来说岂不是亲痛仇快,事与愿违吗?
          三、六问苍天
          
      1、大股东大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达几亿、拾几亿甚至几拾亿。如果当时先搞清欠,归还这巨额欠款,完全可以救活这批上市公司。请问,监管部门为什么见死不救,不敢先搞清欠救活公司,不敢主持正义严法峻治不法分子,反而非要至上市公司与死地不可呢?
          
      2、因为退市成了那些违逆者的保护伞。受利益的诱导,可想而知,这种退市政策存在诱使不良大股东和非法违逆者搞垮上市公司、逼迫其退市的倾向。这严重违背了HJT总书记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示精神,以及WJB总理关于“要维护一个公平、健康、透明的市场秩序”的要求。请问,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3、在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健康发展的今天,您可记得,在股市发展初期不免存在的,对上市公司疏于管理、监管缺失这一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吗?公司造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实、虚假信息披露误导等等都是造成弱势群体受骗上当的重要原因。
          
      4、在国企扬眉吐气、意气风发的今天,您可记得,当年为了国企三年解困,给困难企业以上市指标,帮助困难企业上市融资,导致上市公司良莠不齐,给公司退市埋下祸根这一历史事实吗?
          
      5、在我国资本市场空前繁荣今天,您是否还记得中国资本市场的奉献者、支持者,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倾其毕生积蓄、耗尽了几代人的养命钱,而现在依然被“退市”沉冤深套而苦苦挣扎的股民吗?退市不是股民的错,广大退市股民是无辜的受害者!
          
      6、在金碧辉煌、歌舞升平的今天,您可曾记得当年遗弃的残疾儿—退市公司?他作为同一个母亲的儿子,他需要母亲给予同等的爱和生存的乳汁。由于过早被母亲抛弃,他变的极度的虚弱,他太需要父母的呵护与爱怜,而不是无休止的折磨!呼吁*Z*F*救救被遗弃的残疾儿,救救巨额国有资产!救救退市股民!
          也许,您会说,退市公司都是一些劣质的公司,不值得怜悯和同情。确实,退市5-6年来公司在三板的表现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您应该知道,主板上市公司目前享有的是“最惠国待遇”,这种待遇,激励上市公司自身求变,求发展、求创新、求效益。而退市公司所在三板市场遭受的却是“华人与狗不许入内”的隔离歧视待遇。在三板,任何公司都不愿意图变、图强。如果把主板公司享受的一切股改、清欠、重组等政策全部用于三板,那么三板公司必将春雷动、大地变、大发展、凯歌还。
          四、苦苦诉求、五年未果
          
      由八部委联动,证监会领导轰轰烈烈的二年股改、清欠运动,使沪、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巨额占款、掏空上市公司这一曾经的普遍问题,得以一举根治,它使得中国股市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政策的阳光至今没有撒向三板市场。在三板,大股东依然侵占着退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巨额国有资产依然在流血,投资者的利益依然遭受着惨重的侵害和践踏。与主板市场相对照,三板市场简直是摩天大楼下的破草屋,是光天化日下的黑影,与当今中国政治开明,社会公平的大背景相比,三板是一个极不和谐的阴暗角落。三板不应该被长期遗忘,理当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深陷泥潭的人们渴求和谐社会的阳光,几度呼唤、几度挣扎,数次依法上*书证券协会,上书证监会,有关部门虽然也出过解决方案,文件发过几道,但是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措施;承诺一次再次,但是未见兑现的曙光。退市股民翘首企盼已经过去五、六个年头,至今依然是一纸空文。
        五、建议
        1、提请证监会立即组建解决退市公司和处理三板问题的专题组织。
        2、提请证监会针对退市股民和退市公司的现状,作专题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3、提请证监会,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希望赶在创业板推出之前尽快解救退市公司(清欠、重组)回归主板,让退市国有资产得以救活,使受害股民重见天日。实现利国利民和谐共赢,共创辉煌。
                                      
                                    中国三板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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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谈证券市场




    重庆市长黄奇帆:"我国证券市场1990年代初起步的时候,国内大多数人不懂股市,企业上市主要靠组织推进。上面给各个省分配上市指标,地方政府拿到上市指标后,谁企业困难了就把指标给谁去融资。所以第一批上市的都是中小企业,资产质量都很差。当时真正的国有大企业、好的企业,地方政府都不舍得让它们上市。可以想见,这样的企业,它一上市很快就进入了新的困难期,一直熬到现在。

  还有一个阶段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那时业界已认识到,上市企业应是优质企业,并不再搞指标配额分配。但还有一个认识问题没解决好:你是优质企业还上市?锦上添花不公平。这就提出了“一拖二”、“一拖一”。优势企业上市的时候捎带一两个困难企业,把困难企业拖进了股市。这些困难企业虽然上市了,但由于机制没转,再加上先天不足,也会重新陷入困境。


  面对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存留在资本市场的困难公司,你现在让它退市、让股民破产,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对这样的公司,用重组来解决问题,既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



[ 此帖被大林在2014-10-17 20:2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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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4-10-17   
我只想问一声,我是蓝田股民,因我的股票欺诈上市被退市,请问我能得到赔偿吗?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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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4-10-18   
新退市制度已出,老退市股必须要有个明确的说法,证监会不能装糊涂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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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4-10-18   
老退市股投资者如何补偿,如何进行股改清欠,必须有时间表,必须规范,必须出台细则。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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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4-10-18   
如何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如何敦促官老爷纠正错误,希望大家讨论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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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4-10-18   
我说一句:一退了之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老三关入地狱,投资者买单,贪官快活,这就是铁证!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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