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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深沪交所重新上市限售规定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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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18   

深沪交所重新上市限售规定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从 鑫光 400028 移动到本区(2014-10-18)
深交所

http://www.szse.cn/main/files/2012/12/16/411260706013.pdf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在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
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流通或者限售:
— 9 —
(一)股东所持股份为有限售条件且重新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
满的,该部分股份的限售期将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
直至限售期届满;
(二)股东所持股份为重新上市前六个月内(以公司重新上市
申请日为基准日)公司新增发行的股份且重新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
满的,该部分股份至少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
上市流通;
(三)股东所持股份在重新上市时为未经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
通股份的,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仍不能流通,直至股
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且限售期届满方可流通。
前款所述股东如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
时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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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18   
上交所
第三十三条 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待相关股东比照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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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0-18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50904/1928296163.shtml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九条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条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第十一条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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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0-18   
鑫光采取破整捆绑股改的办法我们坚决不同意
ls212531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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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10-18   
鑫光的做法就是想混水摸鱼,绕过股权分置改革,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这种做法绝不能蔓延,否则就失去公平公正,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大家一定要联合起来抵制。
环保沈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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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10-19   
那股权分置应该恢复到主板上市后再进行吗?看不懂恢复上市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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