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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请大家指正
1355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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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18   

请大家指正

管理提醒: 本帖被 股海拾贝 设置为精华(2014-10-19)
对鑫光公司出资人方案的意见


第一,历史条件下存在的成本差异悬殊。在201049日的公告中法人股转让的价格0.17元,而当时流通股的价格为1.16元,因此在制订草案时没有体现出不同层次的成本问题。
第二,重整计划(草案)中称,法人股股东除承担重整成本之外,还比流通股股东多让渡了其持有股份的40%,即多让渡了77,400,533 股用于吸引重组方等重整工作,相当于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22,941,518 股对价,以换取与流通股股东相同的流通权。即相当于向流通股股东按照每10股送2.7股的水平,支付了取得流通权的对价。这有混淆视听移花接木和欺诈管理层与投资者之嫌。假如大家都认可这部分为股改对价,且不说其合不合程序,既然是股改对价,那么这个股份所有权也就是归流通股股东,那么这部分也就是流通股股东用于吸引重组方让渡部分,也就是说流通股股东让渡了其持有股份的61%,而非流通股股东却让渡了其持有股份的42%

第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的精神,以下简称“座谈”
1. 草案中没有体现“座谈”6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调整。
2. 对于破整后公司或重组方的经营发展方向没有约定或承诺。没有体现“座谈”中要求的要防止没有再生希望的上市公司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滥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
3. 草案把股改和破产重整混为一谈,权限部分,不符合“座谈”中要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的要求。
第四,由于草案的制订没有充分考虑个方利益,更没有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没有体现国九条中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精神,也不符合“座谈”中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维稳工作的要求。
第五,草案中以大欺小,以数量占绝对优势的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共同表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缩股、让渡及股改等事项有失公允,公平和公正,更不符合国务院和“座谈”的精神。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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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19   
不同发行价的两类股票,应该先搞好内部平衡,然后与重组方谈让渡!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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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0-19   
不公平当时你为什么买?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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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0-19   
买股票就是赌时间 的价值,网易01年5毛多,到03年时涨了120倍,公平吗?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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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10-19   
引用
引用第2楼读懂万和于2014-10-19 09:28发表的 :
不公平当时你为什么买?


当时法人股不流通的,当年一个1元买的,一个10元买的,现在是1个2毛买的,1个2块买的。

请注意立场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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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10-19   
我当初买000650九江化纤流通股1块1,仁和买法人股2毛多,公平吗?重组后11个月赚12倍公平吗?股票市场就是这样!!!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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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4-10-19   
做投资要向后看,更要向前看!!!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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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4-10-19   
打个比方,女孩16岁处女时遭流氓强奸,30岁嫁人,你能把流氓欠的账算在新老公身上吗?何况我们小投资者是被政府大流氓欺负的,哪来公平可讲???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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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4-10-19   
回 7楼(读懂万和) 的帖子
你这什么论调?

人造金刚石和钻石一样吗?

你出个鉴定结果说成份相同就想混在一起当钻石卖么?
牙牙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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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4-10-19   
鑫光签名抗议的帖子,在哪里啊?强烈抗议鑫光无耻做法,严重损害流通小股东的权益!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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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4-10-19   
可惜你当年买的是假钻,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欺诈上市还不如人造的!!!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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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4-10-19   
支持楼主
venin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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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4-10-19   
让渡25%再加上"股改兑价27%"一共是52%,并不是42%,楼主你算错了,请马上改正!!!!
3b青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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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4-10-20   
引用
引用第9楼牙牙龙于2014-10-19 13:43发表的  :
鑫光签名抗议的帖子,在哪里啊?强烈抗议鑫光无耻做法,严重损害流通小股东的权益!  

公众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有权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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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4-10-20   
损失43.75%股份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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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4-10-20   
为非作歹,十恶不赦,过去的就过去了,既往不咎,这就叫政策!!!
aaabbbcc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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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4-10-21   
<珠海鑫光重整计划>规避了股权分置改革:
[ 此帖被荒林在2014-10-21 16: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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