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重整计划(草案)中称,法人股股东除承担重整成本之外,还比流通股股东多让渡了其持有股份的40%,即多让渡了77,400,533 股用于吸引重组方等重整工作,相当于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22,941,518 股对价,以换取与流通股股东相同的流通权。即相当于向流通股股东按照每10股送2.7股的水平,支付了取得流通权的对价。这有混淆视听移花接木和欺诈管理层与投资者之嫌。假如大家都认可这部分为股改对价,且不说其合不合程序,既然是股改对价,那么这个股份所有权也就是归流通股股东,那么这部分也就是流通股股东用于吸引重组方让渡部分,也就是说流通股股东让渡了其持有股份的61%,而非流通股股东却让渡了其持有股份的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