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se.cn/main/files/2014/10/20/867464194098.pdf 第五节 重新上市
14.5.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
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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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
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
(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14.5.2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具
备14.5.1条所述重新上市条件拟申请重新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
(二)已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三)已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申请重新上
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出具专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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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上市保荐人应当在重新上市保荐书中对本条第一款所述事项逐项说明,并
就公司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影响已基本消除、风险已得到控制,公司
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明确发表意见。
14.5.3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重新上市
申请后的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14.5.4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