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解释。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
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很多股民特别喜欢打听小道消息,就是以上列举的"窃听、利诱、刺探",殊不知,这样行为是触犯了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说,如果只是股民无意中知悉了内幕信息,并不构成犯罪。
这个最高院解析貌似很严厉,因为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以下几个条件:1、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人;2、该信息为内幕信息;3、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4、达到立案条件。
可见,打听小道消息,就是"内幕信息非法获取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都构成违法。
一个小股民,就是在朋友吃饭、聚会或聊天中打听的小道消息,也要被追责。因为该小道消息有可能是内幕信息,获知后就成为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果在据此买卖股票,或者好心把内幕信息告诉朋友赶紧买卖该股票,不仅触犯了刑法,把朋友也拉下水了。如果达到立案标准(见以下附件立案标准),就要被一起追究刑事责任了。所以,炒股还是要以正规的渠道获得信息为准。
【案例:2009年到2010年期间,国家统计局副处级干部孙振、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伍超明就因为泄露涉密CPI等经济数据而被判刑。而获取过这些泄密数据的一名学者、一名证券媒体记者、一名央行天津分行人士,还有12人分别来自6家证券投资、管理和咨询机构:博时基金、安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和财富证券。获取上述内部信息的证券从业人员为内幕信息非法获取人,所以他们也先后和即将被审判。】
附件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5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件2
内幕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等等。
附件3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