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2014年10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预)字第 3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信股份”或“公司”)重整一案。
2014 年 12 月 5 日,华信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税款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同日,华信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
通过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4 年 12 月 8 日,有
财产担保债权组经再次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管
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近日,管理人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字
第 3-7 号《民事裁定书》,武汉中院现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
重整程序。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股票简称:华信 3 股票代码:400038 编号:201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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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2 月 12 日,武汉中院依法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
破字第 3-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华信股份重整计划
由公司负责执行;自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
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自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
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
待公司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划转完成后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转让。
四、风险提示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
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股票简称:华信 3 股票代码:400038 编号:201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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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 3-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附: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201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