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奚晓明:核准制与注册制并不完全对立
2014年12月28日 22:00 新浪财经 微博 我有话说(3人参与)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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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2月28日消息 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在近日举行的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核准制与注册制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概念,注册制改革应该事先监管部门负责注册监管,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而是否应上市交易、上市价格由市场决定。
此外,奚晓明认为,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仍不明确,导致执行层面存在模糊地带。
应监管部门负责注册监管交易所负责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奚晓明表示,注册制和核准制不是非此即彼、完全对立的概念,核准制的立法理念重在预防,防止没有投资价值的证券进入市场,而注册制的立法理念是重在惩戒,通过严厉的反欺诈制度达到事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他表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中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公开发行的注册监管,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底线保障”,防范发行欺诈。而交易场所应该回归市场本位,负责上市审核。“不同质地的股票是否应该上市交易、以什么样的价格进行交易等均交由市场决定。”他说。奚晓明以美国是体系为例,目前联邦层面的注册制审查和各州层面的实质审查同时并存。
他指出,虽然《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由监管部门核准、上市交易由交易所审核,其中前者的核准属行政许可,后者的审核属于市场行为。但实践中却出现了,监管部门的发行审核是企业上市的唯一门槛,交易所的审核流于形式。
证券法对虚假陈述规定不明确
奚晓明在演讲中提出,注册制的审查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如果存在虚假陈述,相关当事人应承担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但《证券法》对此的规定缺乏细则。
奚晓明表示,证券法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抗辩理由等相关规定均不够明确,一方面使得法律规定操作起来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也使得保荐、承销、评级等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在股票发行活动中对自身的行为边界也认识模糊。
这也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各自对哪些工作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等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在注册制改革的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强化和细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并以此为中心完善相关监管规则。”奚晓明说。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政策仍有模糊地带
奚晓明还提出,中国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已经初步形成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不少模糊地带。
奚晓明提出了相同产品的不同监管标准这一问题。其中,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计划和银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等理财产品都属于信托受益凭证,但不同的监管部门在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监管要求。例如在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就有不同要求。
其次,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准也存在争议。“是采用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还是采取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奚晓明说,早期保险理财和银行理财产品就有类似的误导性销售,近年来信托和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的销售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
最后奚晓明表示,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也是问题。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提出,违反适当性制度导致普通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各国的通常做法是要求中介机构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但奚晓明提出,投资有风险,如果一律以中介机构围巾适当性义务和要求其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相当于“稳赔不赚”,有过度保护之嫌。(新浪财经 罗丹阳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