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 年 3 月 18 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原告: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易东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旭东律师和聂荣华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1.被告一:单县新华造纸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赵臣纪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被告二:赵臣纪 (四)基本案情:
2015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
买规格型号为 70g845mm 的静电原纸 1000 吨,总价为 5,000,000 元;
交货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之前,交货地址为单县新华造纸厂;
结算方式为原告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以银行承兑汇票向被告一支付
货款定金 1,554,066 元,余款月底结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向被告一支付了
定金 1,554,066 元,并应被告一的多次要求,陆续又支付了
2,840,000 元价款。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至今未交付货物。
2014 年 7 月 17 日,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
份,载明:“被告一严格安装双方之前签订的委托生产销售协议履
行义务,保证每批纸张出厂前向原告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销售。如
违反,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一承担,并以被告二个人财产作为担保。”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交付的定金及价款 4,394,066 元,
并另返还定金 1,000,000 元,合计 5,394,066 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资产及应收债权,根据企业准则和谨慎性
原则,公司拟在 2014 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的经营
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审理及执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准确地
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