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鞍合成1 证券代码:400031 公告编号:2015-005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鞍山中院”)根据债权
人鞍山市国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国融公
司”)的申请,于2015 年3月20 日裁定受理了鞍山合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合成”或“公司”)重整一案。同时,
鞍山中院指定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鞍山中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
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的
规定,鞍山合成核准登记的机关是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鞍山中院
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鞍山合成对所欠鞍山国融公司的债务亦以书面复
函形式予以确认,故鞍山国融公司与鞍山合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鞍山合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鞍山国融公司以鞍山合成具备破产原
因,通过重整可以挽救企业,避免债权人受到更大损失的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
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鞍山市国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
申请。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因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5年3 月6 日起已暂停转让,鉴于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被受理,
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
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本公司
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备查文件:
(2015)鞍民三破字第 2 号《民事裁定书》
(2015)鞍民三破字第 2-2《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