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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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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对于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
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我国
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按照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的要求,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以信息披露为本,以公司自治和
市场约束为基础,强化对市场主体规范要求,增强自律组织
权责,明确监管系统内部分工,构建职责明确、分工清晰、
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明确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
内容与边界,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二是发挥

市场的作用,建立健全自律监管、中介督导、社会监督为一
体的市场约束机制,能够通过自律、市场、公司自治解决的
事项,行政力量原则上不介入。三是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坚决查处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切实履行公众公司的各项义务,接受监督管理。非上市公众
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完善法人治理及内控体系,规范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
治理、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规范股东间的权利义务,确保所
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依法进行股票转让、
定向发行、资产重组等活动。
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不挂牌公司),包括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自愿纳入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公司(以下简称200 人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通过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股份公司,
除按照《管理办法》履行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等义务外,还应

当遵守以下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方式,选择在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网站、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披露股份变更、定期报
告等信息,同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备案。应当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证券公司或者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或托管机构
登记托管股份。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也
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转让股份,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发行股票。
(二)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
责、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
范,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要强化合规及
风控管理,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建立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模
式相适应的管理架构。主办券商要严格依规开展尽职调查、
履行内核程序,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
核查;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
教育、保护和风险揭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执业准则的要求,依照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核查和验
证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出具专业意见。
(三)全国股转系统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严格
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制定完善挂牌

公司、中介机构的自律监管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内部管理
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防范利益冲突;提高自律监管的透明
度,定期披露自律监管信息;同时,对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未作规定的事项,可组织制定会员公约或自律规则,确保
市场健康发展。
三、明确监管分工,加强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监

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归位尽责,依法对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公司履行行政执法和自律监管职责,对挂牌公司等
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持续监管。
(一)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
履行牵头抓总职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派出机构、全
国股转系统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制度体系,统筹监管制度与自律规则之间的衔接,评
估监管制度实施效果并适时修订完善;规范派出机构监管执
法的程序、标准和要求;指导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特
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标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对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完善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中股票交易核查、立案即暂停
的工作机制,防控内幕交易;组织协调挂牌公司重大监管行
动、重大风险处置等工作;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的

程序与内容全公开;统筹确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培
训要求。
(二)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为:对辖区挂牌公司进
行日常非现场监管,依托中央监管信息系统、全国股转系统
信息系统、诚信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掌握辖区挂牌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监管信息;对辖区挂牌公司
不作例行现场检查,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涉嫌
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重
大风险或涉嫌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采取监管措施或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检
查中发现涉及自律监管范畴的问题,转全国股转系统处理;
处理对辖区挂牌公司的投诉举报,属于违法违规线索的,启
动行政执法程序。
(三)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
《暂行办法》履行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制定完善自律监管业务规则;审查挂牌公司申请事项;监督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信
息;执行挂牌公司申请文件申报即披露、即担责的制度,发
现申报不实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提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监督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加强对“两网公司”(原
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的自律监管;制定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建立完善挂牌公司监管档案,完善市场主
6
体诚信管理机制;处理与挂牌公司相关的属于自律监管范畴
的媒体质疑、投诉举报;建立健全调处争议纠纷、投资者补
偿、赔偿制度;牵头组织实施对挂牌公司、中介机构的培训
工作。
规范挂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
业务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查
处的,及时移交。
四、对不挂牌公司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履行对不挂牌
公司股份管理、信息披露等行为的监管职责。
(一)派出机构负责不挂牌公司监管,监管内容以股份
管理以及基本的信息披露为主。主要包括:依托中央监管信
息系统、诚信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掌握辖区不挂牌公司基本情况和监管信息;督促不挂牌公司
遵守监管要求;处理对不挂牌公司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
挂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纳入监管的200 人公司加强监
测了解;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引导公司妥善解
决存在的问题,经规范后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配合地方政
府,打击不挂牌公司和200 人公司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负责指导、监督派出机构对不挂牌公
司实施监管。制定完善不挂牌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组织协
调不挂牌公司重大监管行动、重大风险处置等工作;引导主
7
动规范、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200 人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五、加强协调,提高监管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一)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建立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信息子系统,并利用诚信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
息公示系统等,实现监管过程记录留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各派出机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记录并更新
相关监管信息。在监管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建立中国证监
会、各派出机构、全国股转系统之间的监管信息通报制度,
全国股转系统将挂牌公司基础信息、自律监管信息等通报派
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将挂牌公司现场检查、重大风险情况通
报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监会牵头建立完善非
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信息公
开公示制度,提升监管透明度;组织开展监管工作交流与培
训。
(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以及重大事项会商处置机制
建立完善监管协作事项的对接机制。全国股转系统可以
就需要监管系统相关单位协助的事项提出请求,相关单位应
当予以支持;监管系统相关单位需要全国股转系统协助的事
项,全国股转系统应当予以配合。
建立完善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非上市公
众公司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派出机构、全国股转系统
8
按照各自职责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地方政府。
(三)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协
调。中国证监会制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立案稽查、处罚认
定的标准,明确线索移送、稽查介入、信息反馈等流程,建
立相关监管措施、立案、调查、审理、行政处罚的通报机制,
做好行政监管机构与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工作衔接。
(四)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与中介机构监管的衔
接。中国证监会对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实
施监管,通过检查、考核、诚信管理等制度安排,落实中介
机构法律责任。全国股转系统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
监督主办券商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执业行为,发现
主办券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采取自律管理措
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建立完善对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的自律管理及执业评价制度;做好对主办券商的培训工作。
(五)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
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各派出
机构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执法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要支
持全国股转系统和相关自律组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自律
监管,与行政监管形成合力。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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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04-24   
关于就《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5年5月8日前反馈至我会。

  联系方式:

  传真: 010-88060134

  邮箱: zdyj@csrc.gov.cn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邮编: 100033

                      中国证监会

                      2015年4月24日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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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04-24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1

依照《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主
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指导意见》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定位于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加强对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明确监管系统内
部职责分工,促进监管协同性和有效性。
《指导意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二是规范
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分别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
律组织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挂牌公司监管,对监管各方的
职责作了划分,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各司其责。四是不
挂牌公司监管,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负责,并对解决历史遗留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公司(以下简
称200 人公司)的问题作出安排。五是监管协调,建立健全
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机
制等。
2
《指导意见》在明确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的基础
上,强调公司自治、自律监管、事后监管。
第一,厘清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关系。根据《管理办法》
“第六章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对非上市公
众公司持续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行业协会等实施自律监管。《指导意见》提出,
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都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两者不得相
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厘清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内容和
边界,划分监管系统内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行政监管机构和
自律组织要归位尽责,依照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履行
行政执法和自律监管职责。
第二,以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为基础。针对非上市公众
公司的特点,通过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增强公司规范运作
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外,突出公司自治还可以缓解非上市
公众公司数量迅速增长与监管资源相对有限的矛盾,提高监
管效能。《指导意见》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自律组
织等市场主体提出了规范要求,力求建立健全自律监管、中
介督导、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市场约束机制,强化各类市场主
体的合规意识和法律责任。《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发挥全国
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作用,能够通过自律、市场、公司自治
解决的事项,行政力量原则上不介入。
第三,根据《管理办法》,在加强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
作用的同时,强化对其自律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这样的安
3
排符合《国务院决定》关于全国股转系统切实履行自律监管
职责的要求,也符合我会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方向。
全国股转系统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主办券商终身督
导制度,为自律监管提供了现实条件;全国股转系统在自律
规则制定、公司挂牌审查、市场培育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
权,对挂牌公司更为了解。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作为市场参
与主体,也是行政监管的对象,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接受中
国证监会监管。
第四,转变监管方式,加强监管执法。《指导意见》明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要发挥对条线监管的牵头抓总职能,建
立健全有效的指挥沟通协调机制。派出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
执法主体,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坚持“底线监管”思维,
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
查。按照《国务院决定》对涉嫌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
及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另外,
派出机构要依托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密切与全国股转系统、
地方政府等有关各方的沟通协作,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工作。
二、几点说明
第一,关于强化行政监管职责,促进各监管主体依法履
职尽责。根据《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充
实了中国证监会监管职责,增强了派出机构的权责,细化了
全国股转系统职责,建立了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
了监管的整体协调。同时,对行政监管工作提出规范要求,
4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法无
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二,关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要求。一是对照《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进行规范,此外,还对不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股
份管理等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要求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依法参
与全国股转系统的各项业务,做好投资者保护和风险揭示。
三是对全国股转系统提出要制定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并组
织实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提高
透明度。
第三,关于挂牌公司监管。根据《管理办法》,《指导意
见》对全国股转系统、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的职
责作了划分,明确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范畴,各司其责,分
工协作。
一是中国证监会除了要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外,还要组织
协调挂牌公司重大监管行动、重大风险处置等工作,依法履
行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工作职责。发挥全国股转系统的
自律监管作用,同时,对其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派出机构要从事前监管转向事后执法为主,对辖区
挂牌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依托监管信息系统等,掌握辖区
挂牌公司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
据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依法采取监管
5
措施或立案稽查,实施行政处罚。这样既保留了派出机构现
场检查的主动权,又对现场检查作了适当限制,有利于提高
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全国股转系统除按照法律法规做好自律监管工作
外,增加了如公司申请文件申报即披露、即担责的制度,强
化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处理自律监管范畴内的媒体质疑、投
诉举报;建立调处争议纠纷、投资者补偿赔偿制度等内容。
四是全国股转系统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指导意见》
在划分责任分工以及各自监管边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
监管协调机制,发挥监管的整体协同性。比如,《指导意见》
明确全国股转系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后,要及时核实,对超
出自律监管范畴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提请中国证监会稽查部
门或派出机构处理,并提出查处建议。派出机构重在行政执
法,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四,关于不挂牌公司监管。不挂牌公司是指不在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自
愿纳入监管的历史遗留200 人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通过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股份公司。
不挂牌公司由于区域分散、不进场交易,既没有主办券商持
续督导,又没有类似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主体,导致其
经营状况、股份管理等情况难以掌握。我们考虑,由于派出
机构身处监管一线、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较为便利,且不挂
牌公司数量有限,监管内容清晰,工作总量不大,也由派出
6
机构负责不挂牌公司日常监管。
在监管重点上,一是以公司自治为基础,抓住信息披露
和股份托管两个重点。为方便企业、降低成本等因素考虑,
应该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和平台,允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和股份托管,但应向派出机构
报备。二是派出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挂牌公
司涉嫌非法发行股票行为予以打击,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关于不挂牌公司股份登记问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挂牌公司股票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集中登记存管,但未对不挂牌公司的股份登记作出规定。为
此,《指导意见》提出不挂牌公司可以选择中登公司、证券
公司、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或托管机构进行股份登记
托管。《指导意见》明确了“不挂牌公司不得在国务院批准
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转让股份”,防止不挂牌公司违规转让股
份。
关于200 人公司的解决思路。《指导意见》明确,现阶段
派出机构要继续对200 人公司加强监测,通过借助工商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尽可能掌握200 人公司总体情况。
对未纳入监管的200 人公司,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
门沟通协作,引导公司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经规范后进入
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要继续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
的200 人公司进入资本市场。
第五,关于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中国证监会要制定
7
和完善中介机构的监管政策,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的市场约束
机制,落实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全国股转系统会同中国证券
业协会等单位,建立完善对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业务规范以
及执业评价制度,监督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第六,建立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指导意见》作了
如下安排:一是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
息共享。系统运行前,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全国股转系
统要将挂牌公司基础信息、自律监管信息等通报辖区派出机
构。派出机构要将挂牌公司现场检查报告、重大风险情况通
报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二是完善监管协作、会商机
制,各方均可以就需要对方协助解决的事项提出请求,相关
方面应当积极响应、支持和配合。三是做好日常监管与稽查
执法的衔接,建立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协调工作规则,制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立案稽查标准、处罚措施等。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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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04-24   
请有文笔功底的老师执笔大家联名上书,老三板破整不能再剥夺流通股东的分类表决权,股改清欠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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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5-04-24   
证监会约有30名处级以上干部离职


证监会官员为何密集“下海”  在沸沸扬扬的公务员辞职声浪中,证监会官员的离职最引人瞩目。据媒体报道,2014年全年,证监会约有30名处级以上干部离职,其中大多数投身市场机构。  2014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监管一处处长段涛从证监会离职,履新中德证券。段涛2002年进入中国证监会,他所在的监管一处负责主板和中小板IPO的非财务审核。  2014年底,大成基金发布公告称,自2014年11月26日起罗登攀担任总经理职务。2009年至2012年,罗登攀曾任证监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是国家从海外引入人才的“千人计划”的专家。也是去年,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王欧到中投公司任专项投资部副总监。  媒体猜测,这些证监会官员赶在2015年之前密集离职,可能与证监会最新实施的“任职规避”规定有一定关联。  2009年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显示,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据媒体报道,证监会已明确规定,从2015年开始,离职后到被监管对象任职的将严格执行三年规避期。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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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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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5-04-25   
这是一份知法犯法的意见
所谓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

哪怕是行业自律,他们没有执法权,拿什么约束人家?

连现场检查都做不到,谈个屁自律?!

坐办公室能核实违法犯罪证据移交?

怕出错,怕得罪人

怕没有权限违法,很尴尬的

可以预见,自律就是没人管

证券法规定 证监会监管全国证券市场,证监会推脱责任,至今还在违法

应该建立一个证监会全面监管,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体系


由证监会执法部门站前面,民间组织协助,这样才是合理合法的

现在证监会把行业组织推前面当挡箭牌,这本身就是违法
山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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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5-04-25   
证券法: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行业组织不是证监会的下属部门和派出机构,证监会没有权限对外授权!

2014年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政府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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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5-04-25   

请问证监会:两网什么时候变成“非上市公众公司”了?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能取代国家法律法规吗?证监会还是不是一个讲理的地方?
两网公司不是退市公司,两网公司既没有主动要求退市,也不是被强制退市,两网是“国庆彩排”,“机器检修”,“暂停转让”而才变成今天这个样子的,两网问题是实实在在货真价实的责任问题,这个,谁人不知?

老两网投资者还没有被赶尽杀绝,我们在看着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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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铜币 +10 2015-04-26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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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5-04-25   
我就想问一下那帮掌权的:像400013港岳一样,大股东违法被判刑,公司被注销的,还有400009广建大股东玩失踪的,中小股东(包括投入真金白银几十年的职工股、流通股)有什么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你们该怎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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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记者 铜币 +1 2015-04-25 广建比已上市的粤传媒业绩更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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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5-04-25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清清楚楚的写明两网系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两网公司是上市公司。证监会到底依据什么法律把两网公司定性为非上市公司。难道你证监会就能无法无天,有法不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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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5-04-25   
首先,应该肯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的工作是积极的(李克强:不作为的“懒政”也是腐败),应该给予证监会支持和肯定,我们不要像香港一些团体组织那样见“中”就反,不要学少年期的逆反心态,当然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并非不可,我们的党也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但,以前看过一篇文章说到:“诚恳的意见或建议效果更好”。
不过,在这里我尊重坛友的批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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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 铜币 +10 2015-04-25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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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5-04-25   
在我国自律监管的定义是什么?是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己管自己?以下是百度百科的也并不明确 :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6eUksgE7H4r6rx7n2jDWe_eApXqSLMNuHtLL0ZSIr1SOAeuk6uJNADjCdTWrJupj-o1frl3ePqXU-aYJyLDqjPHsqdU0Mu_O5iccCqmD5LJCfN58v1QcVCwVlSl9SaMdtmdEOdhRbqEO0gQgN6dAMhLLYAGTyx-RhiJnoCEZQGCv121fGo6GkHcbJczta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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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5-04-25   
“派出机构”比较明确: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geHz9G1bNimod6vIEWpJoPTkIgl1O43vOPEx-rQSB4s36RU6kKtHfzdJg7G1T6zFkmD2ifiZBlfgBav_ZfRTnK

不挂牌公司不明确,挂牌公司明确:新三板和老三板(两网、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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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5-04-25   
证监会部署专项执法行动 首批紧盯五类案件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150425/070722043423.shtml

个人支持依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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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5-04-25   
“ 执行挂牌公司申请文件申报即披露、即担责的制度”这是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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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5-04-25   
中央政治局: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_12/04/19829126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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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5-04-25   
李克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剑法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李克强总理:明确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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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5-04-25   
http://www.jnzc.net/law/zxfg/msf/zq/200509/9430.html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


该指导意见把【(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当做什么了?!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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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5-04-26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政策办理就不会错。

既然这样,那还会产生两网股问题,中共从建国起不就依法治国,民主法制吗?

两网股问题久拖不能解决,就是流氓行为,就不要指望得到人民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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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5-04-29   
银山化工还没有确定重组方,也就是说还没有正式开始重组就给予停牌重组待遇,按道理,其它的公司也应一视同仁停牌重组,以体现党的公平公正原则。  

http://38888.liangxibaby.com/read.php?tid=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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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5-04-29   
党中央"十八大"政策: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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