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成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中执异字第00011号
异议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吕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副24号。
负责人何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友谊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友谊总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变更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程序没有重新立案等为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4日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庆九
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
代理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琦琦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