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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请大家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业务规则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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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05-05   

请大家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业务规则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业务规则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年5月5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了解现有业务规则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市场运行质量,我司决定开展业务规则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业务规则的评估对象为我司已经发布并现行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服务指南,具体详见我司官网“业务规则”和“服务指南”栏目。
二、评估方式
请各市场参与人结合挂牌、交易、融资及信息披露等各类业务实践,提出目前面临的问题或困惑,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就相关业务规则及服务指南的完善,积极提供意见建议。
三、完成时间
请各市场参与人于2015年5月20日(周三)下午5:00前,将相关意见发送至下述邮箱:guizepinggu@neeq.org.cn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5日        
------------------------------------------------------------------------------------------------

尊敬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们:
2014年7月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仅对并购重组做了规定,2013年1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又仅针对挂牌公司, 这就使得包括二网公司和退市公司在内的非公群体,面临着融资发行无具体规则可依,无从开展的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改)仅仅对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作出规定,对二网和退市股票公司并没有任何规定,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是否将二网和退市公司排斥在中小企业转让系统之外?
请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何时才能出台二网和退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融资等业务规则,我们投资者翘首以盼,虽然十多年的等待中已经有不少投资人离世,但我们这些仅存的投资者会努力活下去,尽量争取能活到贵公司制定二网和退市股票的股票发行融资规则出台的日子,同时我们也祈求贵公司能体谅老三板老年人余下的日子已经不多了,能抓紧时间谋划和制定相关规则。
原STAQ和NET市场,是创业板的鼻祖,是 1993 年国务院证券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的上市公司,一直享受连续交易,1999年9月9日因为国庆彩排、设备维修暂停交易。请问,经过15年的修理,设备修好了吗?原二网股什么时候能恢复连续交易?证监会2000年29号文件承诺对二网股优先上市,两网 现状 既不适合 “退市制度” 又不适合 “挂牌公司” 制度 ,理应不能枉费当初的管理层对“优先”承诺,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理应指定更高层次的板块 落实两网历史问题,出台快捷融资、连续交易的股票发行和交易业务规则。
象400006京中兴这样高校背景的创新驱动概念优质的公司,我们投资者愿意认购新发行的股票,而不愿意被某些部门人为设置障碍,阻止公司的融资,导致公司得不到发展,优质项目流失到常发股份,使公司和投资人都蒙受损失。
请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的领导们,不要敷衍了事,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站在二网和退市公司以及投资人满意的角度,根据中央深改组总体方案,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改善加强适合二网和退市公司的发行和交易规则。
二网和退市股民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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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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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05-06   
" 请问,经过15年的修理,设备修好了吗?"---------------在这里(其它地方有其特殊性,可例外。)说这句话个人感觉有挑逗、招惹的味道,也许是我个人过于敏感和小气,因为大多数人都是敏感、小气、斤斤计较的,只有少数人能做到心胸开阔、宽容大度。我不知道证监会是如何的。所以这句话是否能改改?谢谢。

其它有关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问题明天有时间时再看看。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5-05-06 09:4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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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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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设备十五年还没检修好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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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05-0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
题的决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
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
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
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www.neeq.cc)公布。
1.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当对
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1.7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8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
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
悉相关业务规则,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9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
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1.10 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 3
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申请挂牌。
1.1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等市场参与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 股票挂牌

2.1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
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2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
导协议,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 4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2.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后,出具是
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2.4 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
审查意见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
牌手续。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签署挂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2.5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依照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的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2.6 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
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2.7 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
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2.8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
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
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 5
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9 股票解除转让限制,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由
主办券商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备案确认后,通知中国结算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三章 股票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3.1.2 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
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3.1.3 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
3.1.4 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 2 家以上从事做
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
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
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
除外。
3.1.5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证券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
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6
3.1.6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证券转让,应当
先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3.1.7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15 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3.1.8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3.1.9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并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3.1.10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
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3.1.11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
倍。
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
报卖出。
3.1.12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3.1.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
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1.14 申报当日有效。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申报的未成交部
分。  7
3.1.1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成交确认后,转让即告成立,买
卖双方必须承认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本规则另有规定
的除外。
3.1.16 中国结算作为共同对手方,为股票转让提供清算和多
边净额担保交收服务;或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
收等服务。
3.1.17 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
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股票转托
管手续。
3.1.18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票过
户的,依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转让信息

3.2.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
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
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3.2.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
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
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3.2.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 8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
规定。

第三节 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

3.3.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中出现的异常转让
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并可以视情况采取盘中临时停止股票转让等
措施。
3.3.2 发生下列转让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让不
能正常进行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
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3.3.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
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
消除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决定恢复转让,并予以公告。
因转让异常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
造成损失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3.4 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另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9
第四章 挂牌公司

第一节 公司治理

4.1.1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确保所有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合法权利。
4.1.2 挂牌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决
策程序。
4.1.3 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
4.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
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
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
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1.5 挂牌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4.1.6 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节 信息披露
  10
4.2.1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述文件披露前,挂牌公司应当
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
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4.2.2 若挂牌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严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4.2.3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
理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
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备。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
4.2.4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其披露信息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4.2.5 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
4.2.6 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 11
查,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4.2.7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
4.2.8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票发行

4.3.1 本业务规则规定的股票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
牌公司向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对象
发行股票的行为。
股票发行可以采取路演、询价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4.3.2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应当符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规定。
4.3.3 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挂牌公司在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
办理股票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4.3.4 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股票发行,主办券商
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
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12
4.3.5 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
时股票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第四节 暂停与恢复转让

4.4.1 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
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
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
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四)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六)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七)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
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票
转让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提出
处理建议。
4.4.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13
者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决定挂牌公司股票的暂停与恢复转
让事宜。

第五节 终止与重新挂牌

4.5.1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
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
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
导协议的;
(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4.5.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
布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告。
4.5.3 对因本业务规则 4.5.1 条第(三)、(四)项情形终止挂
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股票非公开转让
服务。  14
4.5.4 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
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第五章 主办券商

5.1 主办券商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下列部分或全
部业务的证券公司:
(一)推荐业务: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持续督导挂
牌公司,为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相关服务;
(二)经纪业务: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代理买卖股票等业务;
(三)做市业务;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
从事前款第一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
从事前款第二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从事前款
第三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5.2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与其签订协议,出具备
案函并公告。
5.3 主办券商应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函后五
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司基
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
其他信息。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期间,应按全国股份 15
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报送并披露相关执业情况等信息。
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进行更新。
5.4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
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合
规管理制度,保障业务依法合规进行,严格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5.5 主办券商应当实现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做市业务以及
其他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5.6 主办券商开展推荐业务,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
内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5.7 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前,应当报告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理由。
5.8 主办券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和
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
求。
5.9 主办券商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提醒投资者;
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5.10 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损害投资者利益。
5.1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及其从业人员的执 16
业行为进行持续管理,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记录其执业
情况、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六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6.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 1.4 条规定的
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
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
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
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 17
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6.2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
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
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4 主办券商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
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
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6.5 主办券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18
(二)公开谴责。
6.6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
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记入诚
信档案并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7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业务
规则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
审核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
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监管对象不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7.1 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STAQ、NET 系统
公司和退市公司的股票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另行规定。
7.2 本业务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7.3 本业务规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7.4 本业务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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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5-05-06   
引用
引用楼主自然规律于2015-05-05 21:47发表的 请大家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业务规则评估公开征求意见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业务规则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年5月5日

各市场参与人:
.......

尊敬的自然规律:这只是针对新三板关于业务规则评估公开征求意见,与老三板无关,体谅你的愚蠢,二网和退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等业务规则不是已经公布了吗?体谅你的无知,自己查找一下看看能否找到?小草是否有转载过?作为金牌会员是否很不应该?“请问,经过或超过6年的小草生涯,这些还不明白吗?”我这种语气对你说话不知你感觉如何?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5-05-06 13:03重新编辑 ]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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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5-05-06   
引用
引用楼主自然规律于2015-05-05 21:47发表的
尊敬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非公办法中,对于并购重组等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这就使得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公群体,面临着并购重组无具体规则可依,无从开展的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改)仅仅对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作出规定,对二网和退市股票的重组和股票发行没有作出规定。
请问贵公司何时才能出台二网和退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等业务规则,我们投资者翘首以盼,虽然十多年的等待中已经有不少投资人离世,但我们这些仅存的投资者会努力活下去,尽量争取能活到贵公司制定二网和退市股票的重组和股票发行规则出台的日子,同时我们也祈求贵公司能体谅老三板老年人余下的日子已经不多了,能抓紧时间谋划和制定相关规则。
2015年5月5日

[ 此帖被自然规律在2015-05-05 22:04重新编辑 ]

.......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5-05-06 11:39重新编辑 ]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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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5-05-06   
连续竞价交易就应恢复!新三板也应连续竞价交易。药品价格都放开政府定价了。难道证监会还要施行管制权利。越管越死。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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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5-05-06   
引用
引用第4楼三版记者于2015-05-06 10:33发表的  :

尊敬的自然规律:这只是针对新三板关于业务规则评估公开征求意见,与老三板无关,体谅你的愚蠢,二网和退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等业务规则不是已经公布了吗?体谅你的无知,自己查找一下看看能否找到?小草是否有转载过?作为金牌会员是否很不应该?“请问,经过6年的小草生涯,这些还不明白吗?”我这种语气对你说话不知你感觉如何?



不明白,如果你愿意,希望你能把二网和退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等业务规则发出来。不知道你所说的二网和退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发行等业务规则是那个部门出台的?二网和退市都在中小企业转让系统里,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的业务规则如果不包括二网和退市,这意味着什么?刚到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就又被遗弃了吗?
你为小草和三板投资者做了不少事,所以大家都尊重你的。至于你的语气,我们不会计较的。
为方便你看到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的业务规则,所以我把这个规则放在这个贴子上,麻烦你看一下,是否有二网和退市的内容。
从小草这么多年的维全行动里,我想大多数小草网友们都明白一个道理,我们以前的忍让和卑躬屈膝,并不能得到权贵们的同情的,那怕是廉价的同情。因此,我认为大家应该实话实说,并不需要为了体谅权贵们而委屈自己,尽说一些缓和和吹棒的言语。而实际上,经过十多年的折磨,好多人都已经离世了,不管我们说出什么言语,都无法表达大家对权贵的愤懑。
[ 此帖被自然规律在2015-05-06 11:38重新编辑 ]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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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5-05-06   
回 7楼(自然规律)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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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5-05-06   
两网的不明确和暂时没找到,但好像有新闻发言人说过“适用”退市的,但这还需要进一步确定,不知是否自己有记错。大家也可以找找看。
期银承隆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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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5-05-06   
呵呵
敬天爱人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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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5-05-06   
回 9楼(三版记者) 的帖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部门规章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中关于公众公司重组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公司必须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虚构重大重组事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或发布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未担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二章 暂停转让与内幕知情人报备
  第五条 公司与交易对方筹划重大重组事项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转让价格变动情况,并结合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及时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并报送材料。
 在公司证券暂停转让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接受任何与该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相关的业务咨询,也不接收任何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
  (一)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
  (二)虽未达成实质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本次重组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
  除挂牌公司申请证券暂停转让的情形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在必要情况下对挂牌公司证券主动实施暂停转让。
  第七条 公司因本指引第六条 规定情形申请暂停转让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证券暂停转让与恢复转让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在公司证券转让时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接受任何关于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的暂停转让申请及材料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专门的纸质文件传真机(传真号010-63889872),在转让日收市后15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接收公司的暂停转让申请。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其他渠道提交的暂停转让申请不得早于通过前述专门用途传真机的提交时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重大重组事项暂停转让申请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公司必须在确认公司证券已暂停转让后才能开始与我司工作人员沟通重大重组事项相关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根据《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发布公司证券暂停转让的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恢复转让的最晚时点。证券暂停转让时间由公司自主确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月,且恢复转让日与重大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召开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9个转让日。
  暂停转让时间确需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说明理由,并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同意后发布关于公司证券长期暂停转让的公告。
  挂牌公司证券暂停转让后,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可能影响重组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的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公司预计证券暂停转让日距离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召开不足5个转让日的,应当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提交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自查报告后,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公司证券转让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异常转让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主体对转让情况做出进一步核查;涉嫌利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恢复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召开后2个转让日内,按《重组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作并披露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公司信息披露后的5个转让日内对信息披露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信息披露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审查期满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证券恢复转让。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完备性问题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更正;公司预计在原定最晚恢复转让日仍无法恢复转让的,应当在接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信息披露异议的同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发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涉嫌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应当同时申请证券持续暂停转让。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7个转让日仍无法进行首次信息披露的,应当至少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9个转让日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同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暂停转让延后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批准后,公司应当在2个转让日内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报告,说明延迟披露的原因、更改后的最晚恢复转让日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此后,公司应当每5个转让日比照上述要求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信息披露提出异议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的,公司须按上述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是否可以及时披露信息进行判断,发现公司可能或确定无法及时披露信息的,应当督促公司主动书面告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
  公司根据本指引第十四条 需要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就延后披露信息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未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延后最晚恢复转让日,且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前7个转让日仍未能进行首次信息披露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权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要求其暂停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最晚恢复转让日后2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就公司未能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暂停转让期内,证监会对其作出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决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强制恢复公司证券转让,并要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因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重新履行申请暂停转让、内幕知情人报备、信息披露及申请恢复转让等程序。
  支付手段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并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四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结束后股东人数不超过两百人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及具体操作流程,须遵守《重组办法》及本指引的要求,不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涉及以发行股份和其他支付手段混合认购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对象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以优先股、债券等其他支付手段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在验资完成后10个转让日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的要求,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或股票登记申请文件。
  公司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及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第五章 退市公司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退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及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执行《重组办法》关于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退市公司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时应当同时发布特别提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要求以及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规范性进行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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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5-05-06   
请仔细研究一下,静下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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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5-05-06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触及本条所列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众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相关意见。公众公司应当聘请为其提供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为独立财务顾问,但存在影响独立性、财务顾问业务受到限制等不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除外。公众公司也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为其重大资产重组提供顾问服务。
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知悉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第八条  公众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与参与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相关主体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或者非转让时间进行,并尽量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暂停转让后进行。
第十条  公众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在筹划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阶段,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波动的,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暂停转让。
第十二条  筹划、实施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众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公众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在披露决议的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董事会还应当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如公众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等工作的,在披露首次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应当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独立财务顾问对预案的核查意见。公众公司应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6个月内完成审计等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一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董事会还应当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公众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以及持股比例在10%以上股东的关联人。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众公司可视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退市公司应当采用安全、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以使用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支付手段购买资产。
使用股份、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其支付手段的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定价可以参考董事会召开前一定期间内公众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净率等。董事会应当对定价方法和依据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者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重新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公众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或者撤回有关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众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
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退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实施进展情况;此后每30日应当披露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第二十四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披露: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运营、经营业绩影响的状况;
(五)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有);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自律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公众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防范内幕交易等作出制度安排;加强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股票转让的实时监管,建立相应的市场核查机制,并在后续阶段对股票转让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督促公众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情形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重大资产重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督促为公众公司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发现独立财务顾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发现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存在可能损害公众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形的,有权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其重大资产重组;有权对公众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公众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存在较大差距的,公众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公众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公众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公众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或报送信息、报告,或者披露或报送的信息、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大资产重组,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中国证监会还可以采取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12个月至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比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将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第三十六条  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后,公众公司用同一次定向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其他支付手段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及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退市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依法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 此帖被自然规律在2015-05-06 12: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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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5-05-06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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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5-05-06   
2014年7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触及本条所列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
---------------------------------------------------------------------------------------------------------------------------------------------------------------------
2013年12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请问,象400001或400002,这些二网股公司发行股票融资的业务规则在那里?
对待二网和退市公司,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的态度就是敷衍了事,没有考虑后续公司发行融资的业务规则吗?
二网和退市公司,又要面临被遗弃的前景?
[ 此帖被自然规律在2015-05-06 13:23重新编辑 ]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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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5-05-06   
二网是上市公司,我们不是挂牌公司,我们需要自己的股票发行和交易业务规则,以便快捷融资,连续交易。

象400006这样有技术的公司,我们投资者愿意认购新发行的股票,而不愿意被某些部门人为设置障碍,阻止公司的融资,导致公司得不到发展,优质项目流失到常发股份,使公司和投资人都蒙受损失。

请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的领导们,不要敷衍了事,站在二网和退市公司以及投资人的角度,根据中央深改组总体方案,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立适合二网和退市公司的发行和交易规则。
[ 此帖被自然规律在2015-05-06 13:39重新编辑 ]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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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5-05-06   
回 16楼(自然规律) 的帖子
证监会领导们必须有担当--对历史遗留问题和前任领导们反的错误进行纠偏等。正如李克强总理说日本安培,要有担当、认错、改正的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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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5-05-06   
连续竞价交易就应恢复!新三板也应连续竞价交易。药品价格都放开政府定价了。难道证监会还要施行管制权利。越管越死。
强调要正视历史,表现了证监会领导们对历史问题的勇气和担当。领导人既要继承前人的成就,也应担负前人错误带来的历史责任。希望证监会领导们能够克服当前的困难,能够走上改善的正确轨道。领导人,不仅要继承前人所创造的成就,也应该担负起前人错误所带来的历史责任,这才是证监会领导们的勇气和担当。运用智慧加以解决。达到共同赢”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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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5-05-06   
回 8楼(三版记者) 的帖子
谢谢三板记者的质疑,也谢谢你提供的网址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1条评分记录
三版记者 铜币 +1 2015-05-07 不用客气,大家探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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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5-05-07   
其实两网或老三板所涉及的问题还有很多的,其法规也是“碎片化”的,东一块西一块,有些问题也是“模糊化”的等等。


李克强:“要民众证明“你妈是你妈”是天大笑话”、“老百姓办个事咋就这么难?”

李克强要求:政府做事一定要光明正大,决不能再搞‘模糊边界’、再玩‘模糊权力’!”

李克强说,“这些办事机构到底是出于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还是在故意给老百姓设置障碍?”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提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他在5月6日的常务会议上进一步阐释说,中国历史上,但凡一个时代的政治比较“简”,让老百姓休养生息,就会被后世称为“盛世”。而中国历史上的若干次重大改革,其主线都是“删繁就简”。  


以上内容源自:http://news.china.com.cn/2015-05/07/content_355062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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