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理由为: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的股票在主板的流通权才是股票的最大价值,也是我们的利益所在,这是不用置疑的,退市直接剥夺了我们的利益,明显违背了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城中村的改造在没有合理的补偿前是不能实施的,这是从所周知的事,事实上,我们的股票上市之初并没有不符合什么条件就需要退出主板交易的约定,在毫无补偿的情况下把我们的股票退市,是对我们利益的直接剥夺,证劵法保护投资者利益之说让我们从何体现?
按照《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我们手中的股票在毫无补偿的情况下被强制实施退市处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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