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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安排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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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监管安排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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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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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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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安排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一般规定”
证监会的2014年第103号令公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文件倒数第二页中有如下一段,大家注意到没有,特别提醒各位,“起草说明”与“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都是同一个“第103号令”下颁布的两个文件:
“从法律属性来说,退市公司属于当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
监管安排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一般规定。”
“需要突出强调的是,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是两个独立的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范围等实体变化调整的过程,而重新上市仅是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获得上市资格的一种途径。因此,退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并无必然联系”。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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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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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并无必然联系”。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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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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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公司股份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和重新上市在时间和进程上可以连贯进行,但法律行为上属於各自独立的行为。
因此非上市公众公司只有股份收购、只有重大资产重组,但重组后仍是“非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只有当其符合再上市条件,提出申请被核准后可以进入上市公司的主板市场,故“借壳”概念不存在,不能套用!
老三存在该清欠不清欠,该股改不股改,严重损害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施予政策与监管救济!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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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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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个别部门习惯了“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对于简政放权要求的审批权改革,就不免有所保留,可能存在明放暗收。
李克强总理:促进社会公正 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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