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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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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

http://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_5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略)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略)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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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1-01   
两网系统在1999年9月9日被“国庆彩排”、“机器检修”、“千年虫问题”等等借口在各大证券报刊登后,从国务院112号命令的上市公司,被转变性质成了“非上市公司”!这是中国证券史上特大级别的大是大非问题!

两网尚在的合法投资者立即联合起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条,向中纪委第七巡视组实名制公开举报!
[ 此帖被0909在2015-11-01 08:07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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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01   
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b/ssflfg/xzfgjwj/200906/t20090623_108100.htm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 国务院令[1993]第112号)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09年06月16日     来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 国务院令[1993]第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略)
第八章,第七十九条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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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01   
http://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_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七、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六、七项:"(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三款:"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十二、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本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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