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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的新生借鉴
★三板退市股借壳后的业绩追溯与重新上市条件分析★
(2015-05-09 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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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股票
三板
退市股
业绩追溯
重新上市条件
分类:
老三板
一、借壳上市有哪些不同形式
根据
(
财会便
[2009]17
号——财政部会计司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
)
解释,借壳上市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正向购买,正向购买适用《企业合并》规则,一般是适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第二种是反向购买,反向购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净壳,不构成企业合并,适用权益法会计处理;二是非净壳,则一般适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亦即目前借壳上市主要有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是正向购买下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是反向购买下的权益法;
三是反向购买下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何谓反向购买
通过权益互换实现的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通常为购买方。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控制,则其应为被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另一方为购买方。该类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引自《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
)》)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存在名义或法律上的购买企业与被购企业,但从会计上来说,对合并后主体具有控制权的才是真正的购买企业。
三、反向收购企业的每股收益如何计算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
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定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定向增发股份数)
2.
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总股本)
反向购买后对外提供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其比较前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应以法律上子公司的每一比较报表期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除以在反向购买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计算确定。
上述假定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比较期间内和自反向购买发生期间的期初至购买日之间内未发生变化。如果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适当考虑其影响进行调整。
(引自《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
)》)
四、退市公司被借壳后能否进行业绩追溯
沪深交易所对于此问题的表述不尽相同:
(
1
)上交所
《
关于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
的通知
》
:
原《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
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为: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其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前述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等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其
计算基准为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
;该经营实体在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单独核算的,
其计算基准为该经营实体注入公司时
,并适用该时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
2
)深交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
》的通知
:
……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效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不适用创业板):
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条件仍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
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如下:
公司在终止上市期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重组购买资产所对应的经营实体业绩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的,
以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最近相关会计年度该经营实体的业绩等状况为判断依据
,应当符合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重组购买资产所对应的经营实体业绩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的,
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前相关最近会计年度该经营实体的业绩等状况为判断依据
,应当符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有关最低股东人数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从上面两则公告可以看出,关于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反向购买)申请重新上市时,对经营实体业绩的评判,上交所语一言带过,对是否可予追溯没有具体说明,而深交所则态度明确,直言“
以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最近相关会计年度该经营实体的业绩等状况为判断依据
”,直接表明了借壳方业绩可予追溯这一重要会计准则。鉴于业绩追溯可否直接关系到退市公司申请上市时备审财务报表各项指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沪深两所不可能搞“一国两制”,因此由深交所的态度可以类推上交所必然也是认可这一准则的。
由于目前尚无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范例,我们只能选取上市公司发生反向购买后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作为参考:
(
1
)华芳纺织向嘉化能源全部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嘉化能源全部股份,并于
2014
年
12
月完成对嘉化能源的吸收合并,嘉化能源实现借壳上市(
600273
,
SH
),符合反向购买,其
2014
年财务报表
中的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财务数据均为嘉化能源的历史业绩追溯。
(2)2014年9月份科冕木业(002354,SZ)向天神互动发行股份,后者实现借壳上市(公司名称现已更改为天神娱乐)。由于
本次交易形成反向购买,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按照权益*****易的原则进行处理。科冕木业作为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天神互动为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但为会计上的收购方。科冕木业合并财务报表以天神互动本期发生额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权益结构(即发行的权益的数量和类型)反映了科冕木业的权益结构,包括本次为了购买天神互动股权而非公开发行的权益。
科冕木业合并财务报表
的比较信息是天神互动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五、业绩可予追溯对退市股重新上市有哪些重大意义
只有发生反向购买的借壳上市方可进行业绩追溯,这对于退市公司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
1
)大大缩短了重新上市前期准备时间,使老退市公司在资产重组完成后次年即可申请重新上市,节省了一年的等待时间;
(
2
)可以让一些退市公司延迟启动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有充裕的前期准备时间。按照新老划断的
36
个月期限,若借壳方业绩不能追溯,则今年底退市公司必须完成破产重整与盈利资产的置入,以确保
2015
、
2016
年度的业绩达标,
2017
年度方可顺利申请重新上市。由于借壳方的历史业绩可予追溯,退市公司只要在
2016
年底完成反向购买就可以了,赢得了一年的准备时间;
(
3
)退市公司无需在重大资产重组前让重组方或战略投资人预备性置入一定量的盈利资产(做业绩),从而只需在破产重整时给债权人让渡即可,不用让渡股份“打点”重组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有股东持仓成本增加的幅度。
已于去年底完成反向购买的退市公司创智
5
(
400059
)
2014
年度报告中的业绩指标亦采用了借壳方天珑移动的
2012
年
~2014
年度各项历史数据,表明了公司已完成基础准备欲于今年试水申请重新上市的态度,我们在此予以坚定的声援并乐观其成。
六、限制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业绩追溯并不是让所有退市公司都可以在反向购买式的借壳上市完成后便可立即申请重新上市,否则以后退市的公司当年完成重组,第二年便可申请重新上市,史上最严厉退市政策不变得形成虚设、毫无意义了吗!
除了业绩这一最主要的硬性指标外,还有其它多项牵制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条框框,这主要是对新老划断后的退市公司起作用,新政中最重要的一条为“
最近
3
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意味着反向购买完成后借壳方还必须管理退市壳公司至少
3
年方能申请重新上市。
新老划断时间节点为2017年11月16日,前、后申请重新上市的退市公司适用不同的标准,总体上前宽后严。
(
1
)
新老划断前申请重新上市的退市公司
重新上市条件(上交所规则为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2013
年修订)
第八条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第九条
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后,可以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第十条
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本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一)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本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二)未按本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三)其他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
上海证劵交易所
2012
年版《股票上市规则》节选
14.4.1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
以上;
(三)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
2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
2
)
新老划断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上交所规则为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2012
年
12
月实施
2013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1
月第二次修订
)
第八条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
一
)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二
)
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
以上;
(
三
)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四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五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
六
)
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
七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八
)
最近
3
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九
)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
十
)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
十一
)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强制退市公司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
)
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以下简称
“
股份转让系统
”)
转让之日起满
3
个月;
(
二
)
除因重大违法、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满
12
个月;
(
三
)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十条
强制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本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
一
)
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
二
)
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本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
三
)
未按本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
四
)
其他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
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
一
)
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司已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
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
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
二
)
已撤换下列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
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
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
三
)
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3.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
四
)
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
五
)
公司聘请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
4
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
4
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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