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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银化3(40001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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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化3(40001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银化3(40001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日期:2006年12月12日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公司《公司章程》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并经公司2003 年5 月
  9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根据2005 年10 月27 日
  颁布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提出如下增加或修改意见: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第四十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2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第四十二条增加:(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第四十三条增加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下各章节顺延
  七、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少于4 人时;
  八、第四十五条增加: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九、原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十六条后增加第
  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主办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主办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增加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5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章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顺延为第五十七条、五十八
  条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
  6
  公告并说明原因。
  增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原章程第四十九条顺延为第六十二条。
  原章程第五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原章程第五十一条顺延为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原章程五十二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7
  原章程第五十三条顺延为第六十七条,删除原章程第五十四
  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8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传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到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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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主办券商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
  原章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顺延为第七十八条、第七十
  九条。
  增加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
  删除原章程第七十八条。
  原章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顺延为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原章程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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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章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原章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顺延为第八十七条、第八十
  八条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原章程第八十五条顺延为第九十条
  原章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九十一条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原章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顺延为第九十三
  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删除原章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
  11
  二条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原章程第九十三条顺延为第九十九条,以下各章节顺延
  十、原章程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十一、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为: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
  十二、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12
  十三、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十四、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四川银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12 月10 日
长期投资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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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1-18   
  独立董事还没有出台,人数也只有五人,是不是预留在那里啊。
小指200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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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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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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